一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二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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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二、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2014年9月3日 陈新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三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2012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中国企业员工的社保意识正在快速觉醒,与社保相关的维权行动与劳动争议正在增多。72%的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感受到员工关注社保热度呈现略微或显著上升的态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委会议通过),社保法机构命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谁?)*征缴条例机构命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条例第6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全国现行社保费征收机构有:,地方税务机关-21个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占5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题:社保法颁布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体系及效力图解:,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如上

3、图解)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理规则:,下位法 服从 上位法旧法 服从 新法部门法 服从 基本法,社保法第5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结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有效,但其中与社会保险法有抵触的条款无效。,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税务机关 经办机构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吗?,行政主体种类:,包括: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但是这些人员

4、、机构和组织不是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机关。指以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行政主体。,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这些组织能以自已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目前我国的被授权组织主要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几类。,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其中: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5、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征收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1)强制性。(2)法定性。征收包括两类:(1)征税。(2)收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社保法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征缴条例第6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结论:,人力

6、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并征收机构-(可以!)是税务行政主体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并征收机构-(也可以)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非国家机关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征收机构是否 具有社会保险的检查权?,社保法第7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未作任何授权)征缴条例第18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

7、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按法理规则无效),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决策权、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司法权等 执行权-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但我们认为,在行政职权范围分类中并未设“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应该包含在“行政执行权”-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监督、检查、调查都应是行政管理行政事务活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0号令),第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8、第2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结论:,从社保法言之,征收机构 不具有社会保险检查权。从社保行政法规、规章角度可为之。但不提倡直接行使社会保险检查权,可通过税前扣除审核、缴费评估、缴费结算等方式实施有效之征管。(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原则,只适用民法。),问题:,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经办机构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 法定权限!行政处罚,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 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处罚特征之一:,第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

9、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第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来说,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第三,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定职权,不得越位。,观点一,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以社保法言之),第84条 不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处的罚款。第63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第86条,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罚款。第90条征收机构擅自由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未作授权解释),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领域 仅为“征收机构”,征收机构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一定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其同样不能当然享

10、有税务行政职权之外任何的行政处罚权。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均不具有行政决定权(划拨)和行政处罚权。,人社部令第20号:(经办机构不具行政处罚权!),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

11、下的罚款。,观点二:地税机关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1、税务机关本身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征收机构)。2、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暂行条例第24条赋予税务机关处罚权限。社保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并未明确定义,征缴条例未废除仍有效。,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8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63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划拨决定

12、权),解读:,该条对社保法几个条款中表述的“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全面的解释性规定。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也只能这样理解为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第63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而社保法第86条和第90条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该条末一并作明确。第86条,就涉及行政处罚权问题,税务行政部门就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且征缴条例明确其处罚权;第90条征收机构的违法情形,更应该是征收机构隶属的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那么在税务征收的地区,则应由税务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社保法第89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是由其隶属关系的行政部门处理),结论:,赞同观点2在税务征收地区,社保法第63条、第86条、第90条“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适用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另一个途径:,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社会保险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登记、申报、征收、检查等环节),关于计费依据问题(称“缴费基数”),社保法第12条(养老险)-表述“本单位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社保法第35条(工伤险)

14、-表述“本单位工资总额。”,社保法第23条(医疗险)社保法第44条(失业险)社保法第53条(生育险)均表述为“按照国家规定”,医保:,国发【1998】44号“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闽发【1999】15号“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7%,职工个人以其工资额的2%”“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按照本人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结论:,单位:按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工资【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

15、报、核定?等工作。】,关于缴费申报问题,社保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向谁申报?二次申报?)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什么意思?),社保法第62条,“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谁确定?),征缴条例第10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补办申报,由社会保险

16、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保法第58条:,“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社部令第20号:,第2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第3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33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就这意思!)【社保法第60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什么意思?),法律和法规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表述既矛盾,又可以解释得通,没有太大漏洞,只是不可思议【社保法之后,人社部令第

17、20号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经办机构申报”】所以,正成为人社部门始终坚守“核定权”!的法的论据,也正是大多数省份地税部门实属“代征模式”之所在。(福建“三险”模式亦同),我们认为:,社保法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工资总额 或按国家规定(单行法规也明确为工资总额)缴纳,不存在经办机构核定环节的法定程序。一方面,按工资总额自行申报足额缴费是参保缴费人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社保法第61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足额”指的应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工资总额计算的费款,而并非是按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否则,“足额征收”就得另作

18、定论。,结论:,缴费单位应当向征收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向税务机关缴费申报;在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向经办机构缴费申报。【第20号令,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另,,社保法对用人单位不申报应缴费款且没有上月缴费额的行为,未设法律责任,给征收的第一道关口带来不利影响;而征缴条例第23条则明确对不申报行为的责任人员罚则,但赋予劳社部门处罚权限。,关于减免缓缴问题,社保法第60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

19、免。”非不可抗力指: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审批权限?)(解读:取消了原还需补缴费款的利息。但对减免未作明确。),结论:,征收机构不具有 减免缓缴审批权。,关于征收机构权力与义务问题,体现为职权与职责,职权:,1、征收权。第61条2、违章处理权-(1)按规定结算。第62条(2)采取强制措施:第63条-A、责令限

20、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B、查询存款帐户;C、申请划拨;(但“有关行政部门”决定)D、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E、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职责:,1、不得违反法规少收或多收;第90条2、告知责任;第61条“应当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 人单位和个人”(并非职工)。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告知职工的法定义务人是用人单位)。第74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3、保密责任;第81条、第92条4、行政救济责任;第82条“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 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移送函、送达回执单),关于征收机构

21、及其工作人员违章处理权限问题,1、对擅自更改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的,应由征收机构行政隶属管理权限,依社保法第90条规定处理。2、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社保法第91条规定处理。,*该条款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各级尤其是基层征收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本区域的费源调查,费源结构分析,重点费源和欠费费源的明细动态跟踪管理,做到全年早调查早预测早分布征管力量,心中有数,变年末被动为年前、年中主动,以确保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关于社会保险统一征收问题:,一、统一征收险项二、统一征收机构,社保法第59条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费征收“三不统一”格局:,征收主体不统一 征收险种不统一 征收模式不统一:一是全责征收模式(厦门)二是分离征收模式(浙江)三是数据征收模式(多数省份)四是混合征收模式(小福建),以上一共提出几个问题?,归纳:,1、社保法颁布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有效?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吗?3、征收机构是否具有社会保险检查权?4、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权?经办机构是否具有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权?5、关于计费依据问题6、关于缴费申报问题

23、7、关于减免缓缴问题8、关于征收机构权力与义务问题9、关于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章处理权限问题 10、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问题,二、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平潭:2013年度养老费源结构,企业单位占 90.33%(重点费源占比 66.3%)个体户占1.73%(规模个体户?潜费源但难度大)灵活人员占 7.94%(缴费15年以上要有数)各类补缴占 12.71%(不确定因素,降比)企业单位平均缴费基数 1455 元,缴费率 46.77%(潜力)2013年收入总额 7923 万元。,南平:2013年度养老费源结构,企业单位占 76.12%(重点费源占比 67%)个体户占 1.49%(规模个体户?潜费源但难度大)灵活人员占 22.39%(缴费15年以上要有数)各类补缴占 19.57%(不确定因素,降比)企业单位平均缴费基数 1454元,缴费率40%(潜力)2013年收入总额 118046 万元。,排查“双非”户:,非参保户(非应征户、多牌子一套人马)非正常户(已参保断缴户)通过排查:企业单位覆盖率100%,在正常费源上下细功夫:,*监控已参保断缴户及减员动态有雇工个体户扩面有计划推进预防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各类补缴费源预测并占比逐降(清欠、结算、缴费评估、政策性)缴费基数逐步提高(预测幅度),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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