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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法THE LAW OF ADMIRALTY,法学院 陈喜燕email:,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一、海事的含义1、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maritime casualty,average accident)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简称。海上事故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中所发生的诸如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等事故;海损事故突出事故造成的人命或财产等的损失;海难事故是指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损事故,海上交通事故突出与船舶的关联。,
2、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第3条:,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发
3、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2、广义的海事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3、“海事”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海事法院与海事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海事局(MSA),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
4、条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2001 Bunker Convention)*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未生效,二、国内立法,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993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3
5、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第92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的确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第1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第3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6、”。,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春天商人”轮引航员人身伤害案: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四、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的含义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实际做法。适用的依据与条件:海商法第26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7、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周知,表现形式书面和非书面典型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1994;YAR)问题:惯例与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惯例与民间规则的联系与区别?,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法律制度的多样性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起源的习惯性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内容的技术性内容与航海技术、造成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强制责任保险制
8、度的扩展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共同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ISM、NSM、ISPS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法律与司法解释1992年海商法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1、Definition of ship(p 19)Art.3:2、Kinds of ship(p19)3、Characters of ship a.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b.船舶是
9、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c.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第二章 船舶物权,Chapter II 船舶物权,Section 1 Ownership of Ships一、Definition CMC Art.7:这一概念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p31)(一)以船舶为唯一客体;(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三)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四)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五)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四、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五、船舶所有权的消
10、灭六、船舶所有权的公示:Art.9 Case: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一)Definition(p37)造船合同的性质:(二)Character 1.准用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2.客体的虚拟特定性 3.权利内容的有限性(三)Registry(四)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转移:,Section 2 Maritime Liens(ML),一、
11、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二、Characters of ML三、Maritime claims secured by ML四、Priority of ML(一)列明式(二)仅规定一些原则 CMC的规定:Art.23、24 结论:1.Art 24 2.Art22 3.Art 23 但书 Case:2月4月 7月 9月11月 工资 规费 伤亡/财产/救助 工资 救助 10(10人)30 25 45 20 10 30卖船价款150万,诉讼费用5万。受偿顺序如何确定?,五、The Acquisition,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L
12、(一)The acquisition(二)The transference:海商法第27条。(三)The extinction:1、因时效已过而消灭(第29条(一)。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29条(二)。3、船舶灭失(第29条(三)。4、公告期内未行使船舶优先权(第26条)。5、担保的债权消灭。6、船舶优先权获得充分的担保。,Section 3 Mortgage of Ships,一、Definition of mortgage of ships 二、The Acquisition and its effect“第三人”的范围:A B(A B C 均为一般债权人)C 甲 乙(x)丙(V)丁(V)
13、,三 Subject-matter of ships mortgage四Transference and Extinction of Mortgage 五 The ranking of the mortgages(Art 19),Section 4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一、Definition and Characters of Possessory Lien on Vessel二、The relationship among ML,Mort gage and PL三、The Extinction of PL(一)船舶灭失(二)债权得到受偿(三)获得充分担保(四
14、)失去占有,第三章 船舶碰撞,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1910)*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CMI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法律
15、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草案*CMI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Preliminary Draf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 in Maritime Collisions)(“里斯本规则草案”)(Lisbon Rules),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海商法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
16、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3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第11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
17、政府船舶”。第13条:“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际上未曾发生”。,结 论,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撞;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与保险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范围不同;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用于间接碰撞;浪损(wave damage)、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撞、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触碰等;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
18、伤亡;船舶碰撞法的核心:损害赔偿。,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负赔偿责任的碰撞单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完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一、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碰撞属于意外事故,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中称为“accidental”,但不一定是“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第三者原因造成;“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不一定是“无过失的碰撞”。,二、负赔偿责任的碰撞,单方负
19、赔偿责任的碰撞海商法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过失的通常表现形式违反航行规章违反良好船艺(good seamanship)的要求;其他:管理船舶过失、没有谨慎处理导致舵机失灵或其他及其故障、故意行为。单方负责实例: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泊船,实践中少见。,违反 COLREGS的通常表现形式,没有保持正当了望(proper look-out)(包括正确使用雷达);没有以安全航速(safe speed)航行;没有正确显示号灯(lights)、号型(shapes);没有对碰撞危险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没有及时正确地采取避碰(让路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没有
20、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违反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雾航)的要求;紧急情况下没有背离规则等。,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互有责任(both-to-blame)的碰撞海商法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过失对碰撞发生的实际影响程度;“比例”:以5%为最小单位。“比例无法判定”:以相碰船舶均存在过失为前提,“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民法中共同侵
21、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的背离;“船上货物”:不作为第三财产;“第三人财产损失”:直接因果关系原则;问题:船舶承租人的租金或运费损失、因碰撞堵塞航道导致港口经营人或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营运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相碰船的船员?是否包括有过失的船员?是否包括担任船员并具有过失的船舶所有人?,互有过失碰撞案例,“惠阳”轮与“大庆767”轮碰撞损害索赔争议案,美国普通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特殊原则及其发展,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宾西法尼亚规则”(Pennsy
22、lvanian Rules)1874 Supreme Court in“Pennsylvanian”v.“Mary Troop”off New Jersey;违反法定的航行规章,即视为过失(contributory fault),而不论违反规则与碰撞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除非违反规则的一方证明违反规则不是并且不可能是碰撞的原因;目的:强化航行规则的遵守。起源于英国普通法,1910年公约明确废除,英国在1911 Maritime Convention Act中废除。,互有过失责任相等原则,相碰船舶均有过失,不论过失程度比例,平均承担责任(50%:50%);例外:一船的过失明显远大于另一船,则该船单
23、方承担责任;与法律推定过失存在内在联系;1975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v.Reliable Transfer Co.,Ltd.(US Sup.Ct.1975 A.M.C.541;1975 2 Lloyds Rep.286)判决中改变:按过失程度比例。,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ult in Case of Emergency,Rules of Agony of the Moment),一船过失使另一船突然处于紧迫情况下,另一船对碰撞不承担责任;违反COREGS第2条:要求船员承担因“特殊情况可能要求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
24、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以及为避免紧迫危险而要求背离规则的责任。第12条第2款:要求直航船在“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利于碰撞的行动”。尚未最终废除:“The Regina D”案(1992 1 Lloyds Rep.p.543),最后避让机会原则(Last Clear Chance Rule),英国普通法中曾有的“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1842 Davis v.Mann(Donkey case);一船过失形成碰撞紧迫危险,另一船完全能够察觉,并有充分机会采取避碰措施,但没有采取措施,则单独承担责任;该原则会
25、给形成碰撞紧迫危险的一方提供不合理的免责;已被英美法废除。,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赔偿直接损失原则:损失与碰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direct causation),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人尽力减少损失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
26、一条第二款:“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合理标准,二、船舶损害赔偿,船舶全损的赔偿 船舶价值损失;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
27、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 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船舶其他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
28、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问题:搜寻费用、监护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合理的船期损失;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
29、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三、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
30、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鱼货、渔具、网具灭失或者损坏:船上捕捞的鱼货灭失,以灭失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损坏的,以完好鱼货的价值扣减出售价值之差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船员个
31、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第116条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合理的船上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四、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设施的全损:合理的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合理的收益损失;期限:从停止使用至合理重建完成之时或者合理估计的重建完成之时,扣除其中本应常规检修的期间;计算: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设施的
32、损坏:合理的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其中本应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计算: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五、其他损失,船舶碰撞碰造成第三人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其他合理费用事故处理费、船舶检验费、损失评估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或者仲裁费等。,利息损失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中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利息率: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六、船舶碰撞造成的
33、人身伤亡,见:第七章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主要内容:证据与举证:,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 海事事故调查表(第82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第83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第84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第85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审限: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