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636761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2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由海燕律师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ppt(2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一般自首的辩点理解与运用,主讲人:由海燕 律师 辩点研修由律师 中国牛律师辩点高级研修班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深圳教学科研实践基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自首”课题研究的价值与意义,自首的认定不应被神话,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定案依据,律师轻罪辩护的重要依据,法学界研究的课题,自首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自首特殊类犯罪法律梳理,【法规标题】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规标题】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标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标题】最高人民

2、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座谈会纪要,【法规标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规标题】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标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自首辩点分析与理解,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接受委托后做全案资料收集,在案件中找到自首的线索,判断是否成立自首(要件分析),找到自首辩点,提出理由,为当事人做罪清辩护提供有力依据,

3、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一)自动投案(五点)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而自愿将自己至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4、,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意愿,投案的彻底性,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1、投案时间:(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2)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侦查出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和讯问的命令。(案例一)(4)司法机关已经对犯罪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尚未缉拿归案,犯罪人在逃亡中。(三种情况)被通缉、追捕中的 确已准备去投案途中的(案例二)潜逃至异地,异地司法机关因形迹可疑盘问、教育(5)形迹可疑型自首 解释“行为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成立自

5、首。”1)与坦白的区别(是否掌握任何证据或证据有否达到合理性怀疑对方犯罪的程度)2)从形迹可疑到犯罪嫌疑六种情形(案例三),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一:周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周某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将其妻杀死,并将闻讯赶来的妻母重伤后潜逃,后因畏罪触电自杀,被人发现后报警并将其送至医院。民警接到“有人触电自杀”的报案后赶到医院,经组织辨认确认该触电男子为周某后,遂安排专人(便衣)守候在病房内对其实施控制。周某被救醒后即告知在场人员自己的身份及杀害妻子和岳母的情况。中院一审认为“虽周某苏醒后如实告知在场人员其杀人事实,但公安机关此前已经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并对其予以实际控制,依

6、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死立)一审宣判,周某上诉提出“周末苏醒后即告知在场人员自己的身份,供认杀人事实且其当时不知道自己被控制,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高院审理认为“周某苏醒后如实向在场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经对其人身予以实际控制,周某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死立)最高法复核认为“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周某的行为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宜判处周某死刑立即执行。”(死缓)辩点:虽不知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向在场人员陈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

7、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作为辩方律师应当将此情节作为罪轻的量刑辩护理由在辩护词中予以体现。辩点:“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此处:讯问不等于询问、盘问;强制措施不等于刑诉中的强制措施。,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二:赵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赵某因与打扑克的李某发生口角,遂将其砍死,赵某作案后四处躲藏、逃窜。期间,河南警方给赵某之妻韩某做工作,要求韩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或规劝其自动投案自首,后赵某逃窜至岳母家,其妻遂给赵某做工作,规劝赵某投案,赵某同意投案,韩某遂将此情况电话报告给河南警方,赵某岳母也到村口带领随后赶到的警方在家中将赵某抓获归案。中院一审认为“赵某持械杀人,并致人死亡

8、,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虽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死刑。”赵某辩护人以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愿意积极赔偿方面上诉,认为应当从轻处罚。高院以赵某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死核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点:在死刑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十分重要。辩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投案意愿,客观上具有投案准备,只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而未能投案的,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虽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任何准备投案的迹象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准备去投案,不应认

9、定为自动投案。辩点: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三:刘某抢劫案案情:刘某劫取蓝某财物后,蓝某呼救,刘某随即逃跑,蓝某朋友马某尾随追赶,追至某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巡逻民警认为刘某形迹可疑,即上前拦截,抓住刘某,从刘的身上拽出手电筒一只、手套一双、水果刀一把,并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继后赶到的马某见状随即返回,没有前往公安机关作证,蓝某也未报案。后经询问开始交待抢劫的犯罪事实,在其指认下,公安局找到蓝某协助调查。中级法院认为“在刘

10、某实施抢劫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巡逻民警调查询问即如实供述抢劫罪行,依照解释,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点: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将其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的,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2、投案对象:(1)司法机关(2)向其他非司法机关和个人(3)向被害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案例四),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四:王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王某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后被告人王某

11、因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王某苏醒擅自离开医院,经交通部门多方工作及多次电话通知,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起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调查王某负有主要责任,另一人员负有次要责任,经调解,死者亲属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对王某表示谅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王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鉴于王某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辩点:交通肇事

12、后逃逸与投案自首是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性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辩点:王某否认肇事后逃逸,不影响成立自首。2004年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3、投案方式(1)亲首(2)代首(

13、3)送首(广义解释)亲友主动投案 亲友将犯罪分子送去投案(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七)(案例八)(案例九)(4)陪首(5)首服(6)被采取非强制措施的行为人如实供述(7)自动投案不要求自动前往司法机关(案例十),案例五: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张某杀人,其亲属闻讯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对因服了安眠药已熟睡的张某进行看守以防止其外逃。后公安机关赶到,张某的亲属带领公安人员到张某的睡觉处将其抓获。辩点: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未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其抓获的,或者强制将其送去投案的,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辩点:“送去”为广义理解,直接作用和效果

14、是不再对抗和逃逸、有利于侦破和审判。案例六:计某故意杀人案案情:计某杀人,逃至其舅家,告知其舅杀人情形,其舅劝计某投案自首,计表同意。其舅怕其反悔,于当晚让计某舅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计某抓获归案,计某如实供述了其杀人的事实。辩点:仅有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自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被告人的亲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投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辩点: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已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的事实。案例七: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张某杀人,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中的胡同口被公安机关抓捕时称“我是张某,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工

15、作时,张某没有任何劝阻言行。辩点:实施犯罪后,具备自首要件,但其亲属不配合抓捕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案例八:吕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案情:吕某故意杀害、强奸徐某,并焚尸,后吕某告知姐姐、姐夫当晚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姐夫让其向公安机关说明此事,并经吕某同意,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来人将吕某带走。中院、高院、最高法认为“吕某杀人、强奸、焚尸、纵火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犯有数罪,应依法并罚。虽然亲属对其归案起到一定协助作用,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明确:自动投案以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目的为必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16、出于让其撇清犯罪嫌疑而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目的,主动联系司法机关的,不构成送亲归案情形的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明确:即使意见中对自动投案采取较宽的认定标准,但始终要求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必须明确告知起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动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为自己开脱罪责,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要求,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案例九:袁某故意杀人案案情:袁某杀人,后将其杀人和欲自杀的情况打电话告知其亲属,其亲属随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将自杀的袁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袁某被抓获归案。辩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而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反抗和逃避抓捕行为的,应

17、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十:陈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陈某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双方均召集众人群殴,陈某在殴打中将击中张某头部,又与他人殴打躺地的张某,后经抢救无效,张某身亡。在案发过程中,陈某三次电话报警称“其摩托车被一无牌车撞到,对方逃离”“其摩托车被一无牌车撞到,摩托车受损,报警人受伤”“顺济桥头有人拿刀砍人”,警方派人赶到现场,发现张某已经被送医院抢救,陈某仍留在现场,公安机关遂将陈某带到医院治疗,经讯问,陈某对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中院一审认为“陈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虽在案发过程中多次报警,但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

18、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公安机关经了解后,认为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对陈某进行审查,陈某才承认犯罪事实,故不成立自首。”(死二)上诉称“被害人先持刀砍伤自己,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案发过程中陈某多次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向警方供述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高院二审认为“陈某在案发过程中先后三次拨打报警电话,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无期)辩点:在犯罪过程中报警(无论本人还是他人),但报警内容未涉及本人的犯罪行为(不论报警内容是否涉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9、的,成立自首。辩点:虽然陈某的行为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常见的“自动投案”情形,但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已达到利用较低的司法成本查明案情,及时进行刑事追诉的目的。,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4、投案意愿:(1)投案的动机不影响投案的自动性(2)投案的自动性并不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案例十一),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十一:毕某故意伤害案案情:毕某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案发后,经人报警,派出所找到毕某单位领导王某,告诉其毕某打架的情况。毕某作案后,回到工作单位,向王某承认了其持砖头故意伤害的事实,王某劝其自首,毕某同意,后经王某报案,

20、公安人员来到其工作单位,将毕某带走。中院认为“毕某作案后,在他人的规劝下表示要投案自首,且未逃走,后被公安人员捕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辩点:实施犯罪行为后,经他人规劝表示同意自首且未逃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辩点:投案的自动性并非主动,甚至有一些被动性,而在亲同好友的规劝、陪同下,或由亲友主动送交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性。辩点:但亲友规劝无效后扭送的,过程中反抗逃跑的,不成立自首。,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5、投案的彻底性:指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判决。(1)自动投案又逃跑的或委托他人代首而本

21、人拒不到案的,不成立自首。(注意四点问题)(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自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匿名)(3)先如实供述,然后自动投案的,可成立自首。,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二)如实供述罪行 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1、如实(1)真诚悔悟(2)如实程度近似(案例十二)(3)供述与存在的客观存在的基本犯罪事实相一致(4)被告人辩解(5)不属于合理辩解的,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案例十二:周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周某与李某相互对打中,周某将李某刺杀死亡,李某将周某手腕砍断,法医鉴定为重伤,周某受伤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医院治疗,途经派出所时,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杀了人,来投

22、案自首,现在要到医院去治疗,有事到医院找他。审判中,李某辩解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后查明其供述的作案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尽一致。辩点: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内容能够如实反映犯罪的动机、性质、主要情节等,即使存在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一致的情况的,也应认定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的,与成立自首的客观条件无关,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辩点:供述的作案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尽一致,只是对犯罪性质的认识理解和记忆的问题,这与否认犯罪或避重就轻不同,实践中,不宜苛求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造成自首认定条件过严,使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却不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

23、果。辩点: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被告人的主观认识问题,与自首成立的客观要件无关,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依法享有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2、供述:(1)交代、陈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供述的彻底性,证据效果必须保持在庭审时(2)犯罪人在审判时又翻供的,则不认定为自首。解释第一条(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三种情况),在一般自首要件分析中寻找辩点,3、自己的罪行:(1)总和(2)主要犯罪事实(主要与

24、次要之分)(3)影响量刑情节有所隐瞒的,思考: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后,但对影响量刑的情节有所隐瞒的,是否成立自首?法条观点:意见、2010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答记者问 第5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包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并对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身份进行了明确。以不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图隐瞒前科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

25、供述自己的罪行”。”学者观点:陈兴良,律师人生1、有长远的职业规划与人生目标;2、不断再学习;3、不断投资于自己发展与人际交往、人际关系;4、先做人、再做事、其次赚钱;5、行事前先做好充分的准备;6、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激情;7、踏踏实实,不投机取巧;8、保持自己的独立思想,兼容并包;9、时刻记住自己的身份,保持专业化;10、厚德载物,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感谢与您分享!,我的微信:由小由律师,我的微博:新浪 辩点研修由律师 http:/,本文所载的内容仅供参考,均不构成本律师的法律意见 未经我们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上述内容,本班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ppt版权为中国牛律师辩点高级研修班版权所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