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检司培训资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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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二00六年7月,外汇检查工作情况介绍 与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分析,2,第一部分 外汇检查工作介绍,3,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体制的建立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建立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底,我国又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其它汇兑限制,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条例于1996年1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根据1997年1月14

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5,条例的指导思想 将市场化机制引入外汇领域 充分体现最新的外汇改革成果 强化间接管理措施,弱化行政管理手段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条例的特征 违规行为界定更加清晰 违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适用主体更加宽泛 宽进严出 重公轻私,7,三、外汇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8,(一)检查对象 1994年以前:外贸和工贸企业;1995年至2000年: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1年至2003年: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证券公司;2004年至2006年: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企业。,9,(二)检查内容 1994年至2002年:售付汇、外汇账户、逃套汇

3、等;2003年至今:收结汇、外债、资本金及外汇资金异常流入等。,10,(三)检查方法 1994年至2002年: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中又以手工翻阅凭证为主。2003年至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和信息的综合分析,确定检查的重点目标和检查内容,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1,四、银行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的整体情况(一)中资银行(二)外资银行,12,第二部分 资金流入与结汇,13,一、违规流入资金(一)外资银行外债头寸超核定限额或未按规定报备(二)外债流入违规(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超限额(四)离岸银行业务,14,(一)外资银行外债头寸超核定限额或未按规定报备,15,单

4、位:亿美元,近四年外债存量图,16,单位:,近四年外债增长幅度图,17,03、04两年我国外债的突出特点是:外债流量成倍增加,外债总规模持续增长,短期外债占比继续攀升。外资金融机构(主要为外资银行)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流入比例偏大。2005年,外债净流入呈下降趋势,但短期外债仍呈快速增长势头。,18,主要原因,中国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和资本项下外汇管制的体制,度过了亚洲金融危机,经济从2002年起步入一个新的增长周期 加入WTO,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商业、港口、海运等行业)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存在较好预期,对华贸易和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带动了各类资金的流入 本外币正向利

5、差以及境内外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直接引发境内外经济主体改变持汇偏好和资产组合意愿,19,2004年5月,有关部门出台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办法为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20,2004年6月21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短期外债的核定方法、外债登记以及担保和外汇贷款结汇等问题。,21,外资银行在相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的情况:,1、短期和中长期外债超核定指标2、多报、漏报、错报外债头寸 3、为核定较高的外债指标进行无背景的资金交易,22,(二)外债流入违规,23,2002年7月16

6、日,某行为一公司(非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境外汇入款1笔2000万港元,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直接将该笔资金转入公司的外债专户 分拆成11笔存外汇定期 9笔外汇存单 质押贷人民币3734万元 解约后外汇汇出,24,在上述过程中的三个行为:,A、银行为债务人办理未登记外债进入贷款专户的行为 B、银行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行为C、未经外汇局核准银行擅自办理汇出手续的行为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讲,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对其三个行为分别进行处罚,或选择其中一项较重的进行处罚。,25,(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超限额,2003年检查中我们发现,9家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存在超规定限额买卖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问题。降

7、低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作为外汇储备二级蓄水池的作用,直接导致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26,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概念,即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27,通知规定,头寸核定实行限额管理,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准许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然按照外资银行结汇、

8、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28,(四)离岸银行业务,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外汇局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02年人行关于部分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29,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业务相互渗透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银行利用离岸与在岸业务的联动作用,将离岸资产风险转换为在岸资产风险,影响外汇政策实施效果。二是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间抵补量管理缺乏控制,突破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之间限定的渗透比例。三是通过离岸部向境外指定企业放款。

9、,30,上述几种情况产生的影响,境外资金过量渗入,易导致资产价格以及汇率异常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货币供给及结构,对国内本币供应造成压力,进而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效应,大量短期资本通过离岸市场流入还可导致偿付危机 资金滞留境外,造成境内资本出逃,若渗出资金境外投资亏损,还将造成国内银行的资产损失,31,二、违规收汇、结汇(一)资本金和外债违规结汇(二)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三)贸易项下违规收汇(四)个人结汇,32,(一)资本金和外债违规结汇,2001年8月8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2002年6月17日,外汇局发布国

10、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支付结汇制度”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34,支付结汇制度 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

11、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35,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36,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结汇制度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内对结汇审核内容的微调,并未对现行法规进行重大修改,而外债规模控制条款是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旨在增强外债

12、规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项措施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37,日常监测数据显示,通知的出台对于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8,企业和银行在执行本项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1、违反资本金结汇规定的类型(1)无支付指令办理企业资本金结汇(2)结汇资料留存不全、无相应资本金用途单证结汇并划转(3)资本金结汇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一致(4)资本金未入资本金账户直接结汇(5)资本金混入其他项下结汇,39,2、违规办理外债结汇,2001年8月,境内

13、某地一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达9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并于2001年9月开始陆续从香港汇入外汇资金(汇入币种为美元或港币),至2005年3月,累计汇入33笔,折美元合计1048万美元。收汇银行在收到上述外汇资金后未审核其来源,未经外汇局批准即直接为该公司办理了结汇手续,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该公司在本行的人民币账户。,40,3、银行外汇净收益结汇,某行2003年4月28日将7500万美元的外汇利润结汇,结汇前未到外汇局备案且结汇日期超过“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卖出的时限。,41,(二)国内外汇贷款结汇,1、银行违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一是银行违规办理国内外

14、汇贷款结汇 二是国际银团贷款结汇 2、银行通过过桥贷款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42,某中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134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后,直接将款项划入该公司结算账户,并结汇归还该公司人民币贷款。某中资银行参加总额为1.5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其份额为3000万美元,承贷款为6000万美元,银行国内债务人累计提款4000余万美元并全部结汇(包括中资银行承贷部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全部用于境内企业与其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43,7.1归还外汇借款本金4700万美元及利息,银 行,离岸业务部,在岸业务部,6.12.信用放款4700万美元,6.121年期4700万美元贷款,经核准结汇后,还人民币贷款,6

15、.30.企业获得中期外汇贷款4700万美元,归还4700万美元,44,(三)贸易项下违规收汇,2002年以后,随着本外币利差和人民币预期的转变,非直接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由前些年的净流出转为净流入,2004年约为570亿美元,成为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的主要来源。非直接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主要包括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付款和关联企业境外垫付货款等,通常有一定的贸易和投资背景,但往往以逐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波动性较大,存在大进大出的风险。,45,以预收货款名义混入其他性质的资金:,一是企业无实际出口,但有预收货款;二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三是以预收货款名义向境外母公司融资;四是预收货款长期占用;五是预收

16、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46,2005年7月25日,某企业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定制加工某产品的长期承包制造协议,协议规定由香港公司分三期支付给该企业440.5万美元,专供其厂房、设备等技术改良所用。该企业保证在未来5年内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给香港公司。在承包制造协议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香港公司可以根据协议中的特别授权条款提前终止该协议,并要求全额退回外汇款项,2005年8月29日,香港公司将第一期资金210.33万美元汇给该企业。该企业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19日和21日以预收货款的名义凭支付指令将此笔外汇资金分三次结汇。,47,除预收货款外,企业进口项下推迟付汇、少付汇或者不付汇的现象也

17、明显增加。,48,2005年2月和5月,外汇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和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49,待结汇账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异常现象:符合条件的资金未进入待结汇账户;不符合条件的资金进入待结汇账户 待结汇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待结汇账户资金结汇未要求提供相关单证或留存单据不全;从待结汇账户中转出的资金未加标识 企业频繁发生出口预收货款或转口贸易收汇,低于或接近20万美元 企业待结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额外汇收入,50,针对资金流入的现状,通过对外汇局内部的非现场监

18、管数据分析,发现收结汇中存在以下一些异常情况:经常项下跨境收入申报的交易性质与企业属性所具有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企业经常项下非贸易收入急剧增长 出口收汇单笔金额较大且为整数 投资公司或咨询类公司频繁发生大额收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境外多个汇款人,51,一家境内公司向境内5家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售出后这家公司并未收到人民币货款,而是收到5家企业境外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汇来的外汇,共计 22笔,金额101万港元,汇款凭证附言为“内销收汇”。收汇后,银行将外汇划转到售货公司的结算账户中。,52,2004年10月26日,某公司收到境外汇款260万港币,以场地使用费的名义申报,此款未进入公司的外

19、汇账户,而直接办理了结汇手续。经查,该公司与异地一演出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经纪公司在本地组织活动提供场所。从合同来看,该公司应从经纪公司收取场地使用费,不应产生境外收入。银行为公司办理该笔资金的收汇和结汇业务缺少有关凭证。,53,(四)个人结汇,1、居民个人结汇业务 1998年9月,外汇局出台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3月18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个人的渠道来完成。,54,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

20、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55,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的结汇是指居民个人非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指对公贸易)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结汇,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和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20万美元以下应持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审批,20万美元以上凭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报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56,银行在办理居民个人收结汇方面存在的问题:,未经核准为居民办理大额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结汇人未提供有效的亲属证明,不能证明外汇来源的合法性,银行为其办理了结汇。未凭个人合法外汇来源证明办理居民结汇业务,57,2、非居民结汇业务,2004年2月,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和便利合法的外汇收支活动二是限制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三是对外汇流入与流出进行全程监管,58,通知针对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特点,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流出,结汇、购汇和境内划转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及银行的职责。非居民个人在办理业

22、务时,应如实向银行申报外汇资金性质,并如实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银行则须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的义务。,59,通知还要求,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加注标识,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与居民个人外汇业务进行有效区分,以便逐步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纳入外汇统计监测渠道。,60,非居民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1)未经核准办理非居民超额结汇(2)结汇未留存证明材料、未留存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3)非居民业务未加标识(4)办理非居民存款未使用实名(5)用现金存取方式实现外汇资金的非同名划转(6)对非居民多账户结汇审核不严,61,3、拆单结汇,个别银行为居民或非居民办理结汇业务时,有意规避政策结汇限额的

23、限制,甚至为客户出谋划策,将大额资金分拆成小额后频繁结汇。,62,2005年上半年,通过外汇局反洗钱系统发现一家银行为多名居民频繁办理结汇。2004年10月至12月期间,这家银行共为几十名居民累计办理结汇近两千笔,结汇金额近2千万美元。其特点为:在某一天或几天内办理至少5笔以上结汇,单笔金额1万美元或接近1万美元。,63,2005年4月,一非居民通过中资银行离岸账户,以捐赠的名义向境内某地14名居民汇款,总计6百万美元。全部款项在15日内分为每笔1万美元至不超过5万美元的金额结汇,结汇人民币用于注册一家传媒公司。,64,2001年12月,一非居民通过中资银行离岸账户收入1.48亿港币后,以捐赠

24、的名义向境内27人划出金额38万港元(不足5万美元),计1026万港元,全部结汇后转入证券公司;2002年1月,该非居民将6700万港元汇给三家投资公司,后者以贸易出口收汇名义办理结汇,结汇人民币划入同一证券公司。,65,第三部分 银行其它外汇业务违规行为,66,相关售付汇政策背景情况 1996.12.1.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第一,各成员国(地区)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可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定;第二,不准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和多种汇率措施;第三,任何一个成员均有义务赎回其他成员国持有的经常项目下本国货币的结存,即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

25、67,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内的可以凭有效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经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购汇。,68,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创造条件,有序地推进

26、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69,现阶段资本项目购汇的主要管理措施:1、外债和对外担保 2、外商直接投资 3、境外投资,70,一、违规售汇,(一)为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违规售汇(二)违规售汇偿还信用证垫款(三)超单证金额办理售汇业务(四)违规为行内员工售汇归还房屋抵押外汇贷款,71,(一)为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违规售汇,2000年12月,某银行国际业务部以为某公司办理开证外汇保证金名义售汇USD474万美元,当日公司即将此款转作6个月定期存款,但相应的进口信用证一直未开立。公司购汇资金来源是通过关联公司以酒店房产抵押从这家银行开出的4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在异地某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得到的

27、。2001年6月15日,公司以合同中止执行为由,将该笔定存外汇及衍生利息计共计486万美元结汇。,72,此交易中,公司无本套取利差人民币16万元;银行也从中获取票据贴现、结售汇价差及手续费收入。银行在公司没有取得进口批文的情况下,单证不齐全且购汇人民币来源于本行贷款的情况下,违规售汇并且在发现公司不具备开证条件后仍未及时要求将外汇结汇。,73,(二)违规售汇偿还信用证垫款,2002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74,适用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垫付的信用证垫款,但不适用于保税区 内金融机构1998年9月

28、10日后开立信用证 形成外汇垫款的处理。开证申请人或担保人为购汇主体办理条件及程序:凭加盖“已报审”印章的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75,以银行为购汇主体的办理条件及程序:条件:一是不能提供加盖“已报审”印章的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二是银行通过开证保证金,抵押物品变现(司法或仲裁等途径)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程序:一是各银行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统一格式报送拟购汇的逐笔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的详细情况,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二是各银行分支机构应将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的相应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数据及其详细清单上报其主报告行或总行。三是各银行总行负

29、责汇总全辖数据,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统一购汇。,76,2004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77,适用主体范围:与上一文件相比,扩大到外资银行 交易内容:不再局限于银行信用证项辖的外汇垫款,扩大到“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审批方式:经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逐笔审批,其中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偿还不再由各银行总行汇总下辖机构数据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改由各地分行报当地外汇分局审批,简化了审批条件和程序。,78,实例发放贷款(石化行业不景气,亏损严重,形成银行逾期呆滞贷款)债转股账务处理(根据国家政策,总行统一办理债转股

30、协议,将逾期贷款转入长期投资)股权转让(银行在股份制改造中将该项股权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包括溢价部分人民币款项划入相关分支支行)购汇冲销投资(个别分支行未经外汇局审核,以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办理“其他资本支出”项目购汇冲销“非剥离债转股”科目,溢价部分转入投资收益。),79,(三)超单证金额办理售汇业务,2003年,某银行为一家公司办理经常项目售汇业务,其中有20笔售汇金额超出相对应的有效单证金额,合计售汇金额3500万美元,扣除对应有效单证金额后,累计售付汇超出有效单证金额近80万美元。,80,(四)违规为行内员工售汇归还房屋抵押外汇贷款,外资银行向本行员工(境内居民)办理售汇业务,用于归还银

31、行员工外汇贷款本息及保险费。原因是有的外资银行尚未取得开办人民币业务的许可,但为了稳定和激励员工队伍,发放了低息外汇贷款,供员工购房之用。,81,上述外汇贷款的放贷和后期的售汇还贷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情况:首先目前政策尚未允许向居民个人发放外汇贷款。其次在放贷后居民对此外汇贷款的使用上,如果不结汇直接用于购房,则存在境内外币计价嫌疑;如果将贷款结汇则明显与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不符。最后银行向居民个人售汇还贷也存在问题。,82,二、违规付汇(一)擅自办理外债还本付息和开户业务(二)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利润汇出业务(三)付汇业务

32、无单证或单证留存不全,83,(一)擅自办理外债还本付息和开户业务,2003年6月20日,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异地某外资银行A行签署总额1200万美元的循环贷款合同。2003年7月18日和21日,企业在当地办理了外债登记和异地开户核准手续。7月22日,为偿还到期外债企业要求提款565万美元划往另一家外资银行B行。7月28日,企业在A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异地开 户备案手续,并于同日在该行开立外债专户。,84,(二)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利润汇出业务,2003年12月和2004年8月,某外资银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办理了两笔2001年度的利润汇出时,未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01年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金额分

33、别为2000万港币和120万美元。,85,(三)付汇业务无单证或单证留存不全,2003年1月某外资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无单证对外付汇5笔,金额4万美元,均划转至香港某公司离岸账户。,86,某外资银行未凭有效凭证为7家企业对外售付汇216笔,金额8517.57万美元,这部分单证不全售付汇业务中,或未留存正本海运提单,或未留存相应的税务凭证。如2003年9月23日,某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对外支付网络服务费,金额126,308.21美元,其中12,344.92美元,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87,某外资银行未凭有效商业单证或有关批件,擅自办理非贸易付汇,在缺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

34、据表等有效凭证的情况下,该行于2003年12月23日为某公司办理专业技术咨询费项下付汇12.54万美元.,88,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在办理售汇支付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中,未凭外汇局“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16家公司办理售汇支付出口项下退赔款。计24笔、金额73.5万美元。,89,按照2003年9月外汇局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90,三、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一)违规向境内居民发放人民币住房贷款(二)“内保外贷”(三)违规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四)违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91

35、,(一)违规向境内居民发放人民币住房贷款,某外资银行在尚未取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本行员工人民币贷款业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共向3名员工(境内居民)发放的人民币住房贷款余额为185万元。三笔贷款通过该行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经费账户中一次性支出,划转至三家房地产公司。还款时,银行直接从员工月工资中扣除。,92,(二)“内保外贷”,某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和境内某县支行为满足客户需求,以在支行的外币存款作为抵押,由海外分行给旅法华侨提供信贷或融资服务。截至2002年12月,检查发现该行累计向海外分行开立“内保外贷”保函64笔,金额655万美元。,93,(三)违规办理人民币/外

36、汇掉期业务,94,外汇掉期,保税区C公司与A银行国际部签订“人民币与外币互换协议”,国际部以8.5元人民币兑1美元的价格卖出外汇2000万美元,收取C公司1.7亿元人民币。,95,C公司在得到外汇后立即指令国际部汇给香港D 公司。在无任何付款凭证的条件下,国际部办理了上述汇款业务。,96,合同到期后未能履约,直至逾期30个月,双方重新商定以互不计息的方式进行平仓;C公司外汇来源是其香港B投资公司从A银行离岸部的融资贷款,改变用途后用于平仓。,97,1.7亿,1.7亿,香港D公司,香港B公司,中资G集团,A 银行控股E 公司,保税区C公司,深圳F公司,境 外,境 内,2亿用于清偿债务,1.7亿,

37、1.7亿用于平仓,$2000万,接受C公司指令汇出$2000万,$2000万 用于平仓,98,在上述业务过程中,银行违反了多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一是银行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二是协助企业逃汇三是在外汇汇出时未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四是违反外汇利率、汇率管理规定,以及保税区 外汇管理规定,99,通知中明确,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及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远期外汇交易及相关人民币与外汇的掉期交易的必须是经常项目或是规定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银行要对境内机

38、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定审核,同时境内机构掉期换入的外汇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00,现阶段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部分 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远期结售汇业务类型: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101,(四)违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 1994 316

39、号)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关于改进外汇管理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 1999 223号)规定,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102,2003年1月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再次强调上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

40、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5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不得用于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103,检查中我们发现银行在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银行未经批准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2、以中资企业提供的质押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3、违规为非居民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104,四、账户违规(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过程(二)违规开立账户(三)账户超限额(四)超账户使用范围办理收付,105,(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过程1994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对中资企业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度。1997年9月,中国人

41、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外汇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106,2001年11月12日外汇局发布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0月,外汇局发布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8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0号),107,2004年3月31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23号)2005年2月5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

42、,108,2005年8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13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09,(二)违规开立账户,某外资银行为一外资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办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凭证是外汇局给其总公司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110,2002年8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某银行对在其开户家企业外汇账户超限额部分未按规定予以结汇,分别将家账户超限额部分36万美元外汇资金转入本行暂付款科目作暂收挂账处理,后又划回家企业外汇结算账户,从而协助企业逃避外汇账户超限额结汇管理规定。,(三)账户超

43、限额,111,(四)超账户使用范围办理收付,2004年,某外资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汇账户存现钞业务共17笔,金额2.6万美元。其中,2004年12月30日,该行为某物流公司办理向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存入外币现钞8千美元和3.3万日元。,112,2002年,某银行为境内居民钟XX等7人从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支付的退市资金存入其个人现汇账户。计7笔、69.8万美元。,113,2002年某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境内居民董XX等10人办理外汇汇往香港,收款人为有关证券公司或汇款附言中有“投资”字样汇款业务。,114,五、私自买卖外汇,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间,某银行一支行国际业务部柜面工作人员私

44、自按照银行挂牌买入价买进企业前来办理结汇的外汇共计22.26万美元,通过帐户中结汇科目与个人的储蓄科目、现金科目对转操作。经查其中13.78万美元用于调换给相关企业业务人员,行内员工兑换8.48万美元。,115,某外资银行在办理本行员工境内人民币差旅费、招待费报销时,向员工支付外币现钞或将外币款项划至员工外币账户。2003年10月24日至2005年1月28日,该行以外币向员工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差旅费、招待费共计一百多笔,金额折美元2万余元。,116,六、违反核销管理规定,2003.8.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391号)2003.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汇发

45、2003107号)2004.7.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4 82号)2004.1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117,按照现行规定,银行办理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结汇或入账时,需凭企业提供的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检查发现,一些银行存在提前出具核销联、出具的核销联要素填写不全、为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或者重复使用核销单号码的客户办理收汇和结汇、超过核销单金额办理收汇和结汇等现象。,118,某外资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项下付汇业务中存在报关单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核注、结案手续,造成付汇与核注、结案信息不一致的问题.,119,七、其他违规行为,(

46、一)未按规定分科目核算代客、自身结售汇业务(二)境内外币计价结算(三)银行外币卡业务项下违规(四)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五)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及报备信息,120,(一)未按规定分科目核算代客、自身结售汇业务,在这几年工作中发现,一些外汇指定银行存在未按规定分科目核算代客、自身结售汇业务的情况。有的虽然分别设置了代客、自身结售汇科目,但未使用自身结售汇科目来核算自身结售汇业务.有的银行未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而是通过“临时帐户”科目进行会计核算。,121,(二)境内外币计价结算,122,(三)银行外币卡业务项下违规1、国际卡项下跨境收汇和境外卡收单项下汇兑业务未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47、2、上报的反洗钱报表数据不完整、不准确,123,(四)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各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2、存在漏申报现象 3、存在错报、迟报情况,124,(五)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及报备信息,125,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有些银行重视经营业绩,疏于管理,由于银行业务竞争激烈,某些银行发展业务、开拓市场的心情迫切,为了最求市场份额、争取客户,银行有时会采取一些变通、打政策擦边球的办法,从而导致银行外汇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有的银行没有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全行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加之业务增长较快,人员变动频繁,这容易造成

48、外汇管理政策在银行系统内传导中断;三是有的银行电子化水平滞后于业务发展需求,外汇业务操作上未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计算机技术;四是银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与稽核部门对本行执行外汇政策情况的内部监督与再监督不够,对系统内业务检查不到位,难以形成有效的外汇业务内控体系。,126,几点建议一是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二是要建立健全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外汇业务的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各项外汇业务合规、有序地发展。三是处理好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四是选择适当的方式与监管部门沟通。五是加强内部稽核,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整改。六是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的电子化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127,谢 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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