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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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事勋事指南(2023版)2023年6月目录第一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1第二章取水许可办事指南18第三章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48第四章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64第五章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76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办事指南85第七章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办事指南96第八章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办事指南106第九章利用堤顶、能台兼做公路审批办事指南115第十章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办事指南124第十一章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办事指南134第十二章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办事指南144第十三章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

2、立和调整审批办事指南157第十四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170第十五章围垦河道审核办事指南206第十六章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办事指南215第十七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事指南230第十八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事指南.256第十九章水事纠纷处理办事指南265第二十章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办事指南272第二十一章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办事指南279第二十二章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办事指南286第二十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办事指南293第二十四章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

3、指南301第二十五章水资源费缓缴审核办事指南311第二十六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办事指南318第二十七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326第二十八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事指南333第二十九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办事指南.341第三十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办事指南362第一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一)先审后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先批后核(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第二十

4、六条。(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项。(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六)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2 .市级

5、审批范围(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中重庆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万州区辖区内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市级及以上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3)豁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形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小型项目;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

6、项目(即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m,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O(二)准予许可条件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

7、、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九、申请材料目录(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10份1 .电子件光盘2张;2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1 .含未装订报告表原件1份;2 .电子件光盘2张;3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

8、、申请接收(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o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9、,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4 .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

10、项目审批板块中下载。6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7 .审核: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8 .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9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

11、时间),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3 .专家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向专家发送评审资料开始到专家组提交正式评审意见),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除外。4 .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技术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退件处理。(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5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

12、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

13、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八、咨询途径(一)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o(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

14、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8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二十二、备注(一)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需要扰动地表、开挖回填土石方、改变原地

15、形地貌或地下构造、损坏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四)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园区内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向园区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渝快办平台)和园区管

16、理机构报备。附录:1.流程图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3.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录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名称申清单位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项目主体工程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及文号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地点征占地面积m2挖填方总量万一弃渣量万d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水土保持投资万元方案实施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申请单位(签章):年月Il(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附录3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报送时间:告知事项序号告

17、知内容1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2若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以及新设取、弃土场的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严格控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严格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进度。4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接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跟踪检查。6水土保持措施完工后、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资料。7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

18、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注:对告知内容若无异议,在以下“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一栏手写“按上述要求执行”并签章。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日期:年月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立项部门立项文号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总投资(万元)土建投资(万元)占地面积(hnd永久:临时:动工时间完工时间土石方(m)挖方填方借方余(弃)方取土(石、砂)场(应填写N;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明确位置、数量、取土量)弃土(石、渣)场(应填写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明确位置、数量、弃渣量)外借土石方情况(应填写数量、来源及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外弃土石方情况

19、(应填写数量、去向及该项目或社会渣场的基本情况)项目区概况涉及重点防治区情况地貌类型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tkmz.a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项目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预测水土流失总量(t)防治责任范围(hm2)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防治标准等级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水土保持措施(应填写各项工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断配置形式、面积和数量,各项临时措施布设的前形式、工程量,各项植物措施布设的位置、立置、形式和工程量)措施类型措施名称布设位置断面形式/配置形式工程量备注工程措施A措施B措施植物措施A措施B措施临时措施A措施B措

20、施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万元)工程措施(需明确方案新增)植物措施(需明确方案新增)临时措施(需明确方案新增)水土保持全M尝费独立费用建设管理费水土保持监理费设计费总投资(需明确方案新增投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及电话法人代表及电话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专家审核意见:专家签字:年月日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决定:经办人: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1 .封面后应附责任页。2 .报告表应附项目支持性文件;应附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等,防治责任范围要落实项目建设区用地红线边界,并提供矢量图(电子文件)。3 .涉及取

21、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的应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4 .专家审核意见至少一名市级专家库的专家签字。5 .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6 .本表一式四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送二份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第二章取水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一)先审后批(常规审批制)。(二)先批后核(告知承诺制)o(三)先核后批(取水许可证核发)。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22、、第二十条、第二H条。(三)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四)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七)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八)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九)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

23、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十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14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 .市级审批范围除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O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其中万

24、州区、重庆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常规审批制。所在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未编制(或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2)告知承诺制。所在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已通过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下列情形除外: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承载能力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界值(90%)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3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

25、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3)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二)准予许可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取水许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 .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

26、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常规审批制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10份L内含: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2 .电子件光

27、盘2张;3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3第三方协议书或承诺文件原件1份建设项目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方利益,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承诺文件。4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二)告知承诺制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2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和相应技术报告,或备案文件材料原件1份I由子件务尉1张.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3第三方协议书或承诺文件原件1份建设项目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方达成

28、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方利益,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承诺文件。4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原件1份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5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流量有关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6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7申请人的承诺原件2份8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原件1份市水利局办理时提交,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时不需提交。(三)取水许可证核发1.取水许可证新发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原件1份2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

29、印件1份系统获取。3取水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4取水工程取退水设施及运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2.取水许可证延续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延续取水申请书原件1份2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按照规定可不安装计量设施的除外。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3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系统获取。3.取水许可证变更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2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4.取水许可证注销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一)申请

30、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常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023-89079163(取水许可证核发)。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常规审批制1.申请: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

31、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4 .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二)告知承诺制1 .申请: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

32、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核: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4 .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三)取水许可证核发1.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6 .受理:由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7 .审核: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

33、材料进行全面审核。8 .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或许可决定。9 .送达:重庆市水利局通过电子邮件颁发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或发放许可决定,申请人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一)常规审批制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3 .专家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从向专家发送评审资料开始到专家组提交正式评审意见),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除外。4 .补

34、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退件处理。(二)告知承诺制1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三)取水许可证核发1 .取水许可证新发(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2 .取水许可证延续3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4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5 .取水许可证变更(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6 .取水许可证注销(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35、十五、审批结果(一)常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决定。(二)取水许可证新发、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三)取水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六、结果送达(一)常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二)取水许可证核发:重庆市水利局通过电子邮件颁发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或许可决定,申请人也可联系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申请邮寄领取。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

36、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

37、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八、咨询途径(一)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常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取水许可证核发:023-89079163。(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

38、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二十二、备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附录:L流程图2 .取水许可申请书3 .申请人的承诺流程图(常规审批制)流程图(告知承诺制)流程图(取水许可证新发)不予朝(力即予)流程图(取水许可证延续)流程

39、图(取水许可证变更)流程图(取水许可证注销)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盖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填表说明1 .申请人: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包括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单位名称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公民)名称应与身份证信息一致。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个人(公民)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3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个人(公民)时,不填。4 .住所(住址):单位按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地址填写,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填写身份证载明的住址。5 .

40、邮编:住所(住址)所在行政区域的邮政编码。6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填写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地点,填至具体街道、小区门牌号。7 .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的中类填写。8 .用水管理部门:取水单位的用水管理部门名称,取水个人不填。9 .联系人:取用水管理部门对外沟通、联系的固定人员的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其本人。10 .手机号码:联系人的常用手机号码。11 .共同申请人:如有共同申请人,填写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及对应享有的份额。12 .项目名称:填写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名称;其他可不填。13 .项目性质:

41、按照新建、改建、扩建、其他进行勾选。14 .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地理位置、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工业项目应说明主要产品、设计年生产规模、计划投产时间等;农业项目应说明受益或供水范围、设计灌溉面积、主要作物品种及产量;发电项目应说明发电类型、机组台数与装机容量、设计年发电量、设计年利用小时等。15 .运行期年取水量:项目运行期所有取水水源的年总取水量,单位为万/年。16 .施工期取水量:项目施工期内申请的所有取水水源的取水总量,单位为万17 .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如为矿泉水或地热水,需进一步勾选相关类型;勾选“其他”的,应写明具体水源

42、类型。18 .取水地点: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至村/社区)。19 .取水口位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泊/水库名称+相对位置,例如,*水库坝上/坝下;*河*桥下游左岸*米;*湖*岸段;*工程*段。取水水源为地39下水的,说明水井的具体位置或范围。20 .取水量:申请的单个水源的取水量,单位为万m/年。21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分为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多选。22 .水源n:如有多个水源,根据取水量的大小,从大到小,按照水源1的表格内容填写各个水源的信息。23 .申请事由:说明申请取水缘由,取水事项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具备申请取水许可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等。24 .申请取水起始时间:取水工程预计竣工开始取水的时间,填写年月日。25 .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6 .取水用途:指取水的使用范围、方面。主要包括制水供水、原水供水、河道内生产用水(水力发电、航运、河道内养殖、河道内其他)、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一般工业用水、火(核)电用水和其他电力生产用水)、农业用水、林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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