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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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1 .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备注1.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2、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中

4、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泗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5、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0年7月31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公布,自2

6、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

7、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地方性法规】泰州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2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8、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9、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1.3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

10、处罚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4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

11、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1.5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12、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口第二次

13、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而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1.6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

14、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7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8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

15、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修改,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9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

16、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修改,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10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物资储备、信息公开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7、(2015年4月16日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1.11对不按规定监测、不保存监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公开或报告监测情况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

18、17年6月27日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19、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20、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

21、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M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

22、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开监测数据等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修改,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2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1.12对违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

24、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

25、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26、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沿线地区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性法规

27、】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开监测数据等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

28、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修改,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9、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卜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7月7日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

30、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

31、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K)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12月30日通

32、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

33、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

34、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

35、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1.13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36、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口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

37、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4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5对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从事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

38、测条例(2020年1月9口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6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性

39、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1.17对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门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第八十一条以拖

40、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

41、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

42、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货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六)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43、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Ill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危险废

44、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19年8月22日修正,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表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

45、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46、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山监督检查部门贲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25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

47、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8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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