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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地方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市、县(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储备的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第四条储备成品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2、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储备成品粮动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储备成品粮粮权属于企业,企业采取“即出即入”的方式纳入企业正常经营,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滚动方式不定期周转轮换。第六条储备成品粮采取“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第七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储备成品粮的储备规模、总量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等
3、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生产加工、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协议),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承储合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执行动用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调运。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储备成品粮计划,经地方政府批准,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即: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GB/T1355-2021)标准粉及以上;大
4、米质量为国家标准(GB/T1354-2018)三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菜籽油GB/T1536-202K亚麻籽油GB/T8235-2019、大豆油GB/T1535-2017)三级及以上。第十三条储备成品粮主要以包装形式储存,结合实际可安排一定数量小麦粉、植物油以散装形式储存。(一)小包装库存不低于储备总规模的50%。(二)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粉数量,按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成小麦粉,不能超过承储企业10天的有效加工量;以散装形态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数量,不能超过承储企业7天的有效灌装能力。第十四条储备成品粮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有关标准,并
5、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并严格遵守预包装食品包装和流通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储备成品粮小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每袋5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520升,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二)库区在市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有效隔离,交通便利;(三)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的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未被各
6、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七条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十八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应急供应所需粮油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等级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储备成品粮,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担储备成品粮任务,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好储备成品粮,应做到账实相符、专仓(或仓内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储存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委托承储的
7、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二)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市、县(区)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有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地方储备成品粮油专卡。(三)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和人员,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食用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四)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建立健全仓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必要
8、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五)严格执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各类业务台账,按期报送有关统计和财务报表,及时反映储备成品粮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六)建立完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办法措施。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一条储备成品粮的轮换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及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第五章动用第二十二条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预警机制,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适时提出动用建议。第二十三条动用储备成品粮,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发
9、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政府可以动用储备成品粮:(一)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三)地方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动用储备成品粮应当遵循以下顺序:(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二)县级储备成品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第二十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同级政府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应急粮油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
10、用得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政府储备动用指令。第二十七条应急状态解除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第六章补贴第二十八条储备成品粮的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成品粮每年每吨300元,食用植物油每年每吨1200元。第二十九条储备成品粮补贴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储备费用。第七章监管第三十条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第三T-一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定期库存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和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方政府储备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