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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账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X农政202O)X号)、关于规范“村社分账”账务处理和会计科目核算的通知(X农经(2022)X号)等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社区)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委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
2、体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二)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三)投资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股权及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设施、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中,村(社区)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含股权);(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社区)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六)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村(社区)集体的资产;(七)村(社区)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八)村(社区)集体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九)依法归村(社区)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
3、、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资源。第三条村(社区)集体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保障村(社区)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有效地行使对集体“三资”的监督权、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机制,科学制定经费收支计划,经济发展计划等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二)履行各类合同签订、执行及款项收缴主体责任。负责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三)建立完善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管理机制,涉及各类项目
4、投资、资产处置、人员待遇调整、村民各类补贴发放、福利分配等须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四)定期召开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分析会议,对资产(资源)动态管理,租金收缴、经济发展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等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五)对审计、巡察、各级监督检查、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进行彻底整改并完善管理机制。(六)落实集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护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持续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妥善做好资产权属归位,完善区、街、村组资产资源数据库。对低价出租、资产资源闲置、租金长期不还等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作为、
5、及时清理收回被违法违规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严格按照资产归属确权,切实维护集体权益。(七)持续推行以村务卡为主的非现金结算制度,村务卡支付信息实时推送至“阳光惠民”监管系统,并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运用“我的集体XXE阳光”手机APP、财务公开栏等手段,及时公开集体经济运营管理情况。第四条区设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规划与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事务。第五条街道
6、设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六条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接受村(社区)集体委托,签订委托协议,办理村(社区)集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业务;(三)参与指导和监督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四)对村(社区)集体“三资”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并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
7、源评估进行审核、监督;(五)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六)对村(社区)集体工程建设、服务外包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督促村(社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七)跟踪、指导、监督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措施和责任考核的落实;(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涉及村(社区)集体“三资”录入、审核及公开工作进行审核监督;(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第七条规范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街道代理模式为主和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为辅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依法依规配备
8、专(兼)职会计人员。在推进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村民或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加强村(社区)集体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建立村级基本存款开户银行统一招标制度,一个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独立建账,村级所有资金进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采用电子划账结算,且实行村、街双岗核对制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多头开户”行为,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
9、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收入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如实记载反映收入情况。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政拨款根据预算安排,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管理、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按规定记入补助收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各类征地补偿资金、拆迁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对当年经营性收入造成重大变动的列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严禁任意调整账目,虚列收入。加强村(社区)集体
10、费用支出管理。村(社区)集体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财务费用支出监督管理的意见和XX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支出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严禁使用集体资金投资修建宗教场所(土地庙等)项目;严禁以各类出租资产(资源)租金冲抵工程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第九条落实资金管理岗位内部控制制度。村(社区)集体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印鉴分开存放等。第十条严格控制村级债务规模。一是对新建、维修、改扩建工程项目应有经费保障,自筹资金建设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总收入的50%(上级专项项目
11、除外)。二是因集体经济发展需向金融机构融资,必须进行项目实施效益、风险评估,并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经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审核,报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三是建立健全村(社区)集体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即建立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四是对新发生的村(社区)集体债务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第三章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指导村(社区)集体按照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程序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第十二条在界定村
12、(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街道与社区、社区与社区、社区与村民小组等组织间的权属关系。对存在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村(社区)集体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登记和定期盘查制度。村(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
13、报废的,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及时核销。资产(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第十四条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制度。村(社区)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或收益评估:(一)转让农村集体资产;(二)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村(社区)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村(居)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以
14、资产抵押等方式担保;(二)集体资产报废、报损;(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账面净值或初步估算值在5万元以下的村(社区)集体资产由“理事会”及“村(居)监会”或“监事会”组织成立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账面净值、初步估算值或预计收益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社区)集体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第十七条村(社区)集体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第十八条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是指村(社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产、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
15、济组织的资产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等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招投标。按下列程序处置:(一)研究拟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填制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评估。(三)处置方案审批。1 .村(社区)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报损、报废等处置,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5万元以下的,经“村(居)监会”或“监事会”审核同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提交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
16、道批准后,方可处置。2 .村(社区)集体应当每月清理“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目情况。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村(社区)集体“两委会”或“理事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填制村(社区)集体债务(权)核销申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核销:(1)因公司及其他法人机构被依法撤销,确实无法追还债权,债务无法偿还;(2)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承担债务义务人;查无其他合法收款人,社区无法偿还欠款;(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有情况证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社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无需履行还款义务。无法收回的
17、坏账核销方案由财务人员提出草案报“两委会”或“理事会”、“村(居)监会”或“监事会”同意,同时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公示公开无异议,报街道审批实施,工作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台账继续追收。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追收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村相关人员及村委会或理事会负责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对无法偿还的债务,做好核销明细台账长期保存,备查。待事情解决后,凭还款证明材料报“两委会”或“理事会”、“村(居)监会”或“监事会”同意,同时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公示公开无异议,报街道审批后核销,核销程序实施完成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十九条
18、村(社区)集体应有专人负责对资产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社区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下同)。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指导村(社区)集体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四章村(社区)集体资源管理第二十条建立村(社区)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村(社区)集体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或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
19、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第二十一条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结合各村(组)实际情况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XX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江宁农发2021)249号)等规定,遵循平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士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建立土地流转审查备案制度。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规划资源分局、相关街道等部门共
20、同参与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等是否符合粮食生产规划、履约能力等是否符合农地管理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XX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文件精神,村(社区)在收到土地补偿费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由所在街道批准,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第二十四条村(社区)集体资源发包、出租、投资入股。严格落实关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办农
21、经(2017)11号)文件精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进必进”的原则,凡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源、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流转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严格保护农村集体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必须按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租金结算等条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资源出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规定条款,禁止超过承包期流转土地,禁止签订超期限、无期限资源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村(社区
22、)集体资源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区统一印制书面合同式样,并报送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代理会计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五章村(社区)集体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由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研究编制方案,明确工程价格、工程规模、建设期限、施工单位资质等内容,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审核,经街道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实施:(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村(居)监会”或“监事会”审核同意;(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
23、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以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为主的工程项目应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第二十七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时限等条款,并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严禁恶意拆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搞私下交易。第二十八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工程建设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凭合法票据支付款项,不得以自制凭证列支或预借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手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街道批准后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应及时组织验收,查验
24、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决算审计报告(单笔金额2万元及以上)、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形成工程验收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台账,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第六章村(社区)集体物资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管理第三十条村(社区)集体物资类(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服务类(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经街道批准后,按照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条款办理。物资类采购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登记手续;服务类项目采购按合同约定,验收完成后,经街道批准,支付服务款项。严禁将应当由村(社区)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严禁超范
25、围购买服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财产物资、服务项目采购项目要编制具体、详细的公开材料,由“村(居)监会”或“监事会”负责即时公开。第七章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制第三十二条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区街两级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原则上至少实现三年一审,一审三年。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财务收支情况;(二)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五分之一以上的村(社区)集体成员要求
26、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章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责任第三十三条村(社区)集体存在不认真执行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问题的,由街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对管理不善,不主动主张集体权益,资产资源租金长期不追缴等,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坏(失)或严重流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归还物(款)或恢复原状,不能归还或恢复的应作价赔偿,并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为搞形象工程盲目上项目,造成村(社区)集体负债超过当年总收入的;农村耕地保护不作为,措施不力,导致大面积抛荒;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私下交易,人为因素不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违规转包导致集体资产(资源)流失;集体经济发展不作为,人为因素导致经营性收入长期下降或不增长,单位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