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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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己经2023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保护好、传承好和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

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控目标为实施大运河新乡段国家文化公园战略,守住沿线自然资源利用底线、优化开发建设形态、提升环境生活品质,推动大运河文化带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利用,实现区域生态价值的跃升、农田生产盛景的重现、城乡生活品质的提升。第三条管控对象按照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河段为卫河新乡段。卫河新乡段国土空间管控实行分段引导性管控、分区约束性管制和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本细则所指核心监控区内,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

3、守本细则。第四条空间界定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卫河新乡段两岸各2千米范围,自新乡县合河闸至卫辉市小河口村,河道全长约75千米。共涉及新乡县、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卫辉市六个县(市)、区。本细则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外,卫河新乡段两岸各1千米范围。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沿河岸重点区域可适当扩大范围。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起始线,以行政区划、山体、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第二章分段引导性管控第五条区段划分依据卫河新乡段沿线特征,将卫河新乡段划分为四个区段,自西向东分别是新乡县段、中心城区段、卫辉城西段、卫辉城东段,分别

4、对各区段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方面予以引导。第六条新乡县段该区段流经合河乡辖区,全长约6千米,是多源合河的汇聚地、卫河之首,也是河道最为宽阔的区段。该区段应加大合河石桥、合河泰山庙、五河交汇处等历史文化资源及自然景观风貌的保护力度。保持河道水系肌理,协调处理城乡建设与河道的关系,严格控制侵占河道的各类建设行为。推进合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统筹水利工程周边景观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打造水利风景区。加强沿线土地综合整治,持续巩固提升土壤修复和造林绿化实效。推进村庄产业用地退村入园,建设用地集约节约。鼓励发展因村制宜的林下经济,以及合河闸、合河石桥等文化展示与创新利用工程

5、。第七条中心城区段该区段流经新乡市四个城区,全长约26千米,与城市景观和群众生活最为密切。该区段应加强沿线重要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保护河道水系生态环境,严控污水排放。严格建设项目准入,优化建设形态,塑造优美景观岸线。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融入文化创意、展览展示功能,精心实施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新乡红旗区段),提升城市更新和文化创新利用水平,打造滨河精品展示区与运河文化标杆。全力推进城市功能织补和生态修复,贯彻人民城市理念,修复沿岸水系景观环境,营造尺度适宜的活力休闲空间。鼓励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创新利用,结合人民需求,植入城市功能。依法依规疏浚河道和新(改)建闸、坝、桥等

6、,充分考虑旅游通航需求,预留通航附属设施建设空间。第八条卫辉城西段该区段流经卫辉古城,自107国道牧野大桥至卫辉市植物园,全长约15千米,是新乡与卫辉两个城区联通的生态廊道,也是卫河与共产主义渠并行的独特景观区段。该区段应加强卫辉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保护,强化河道堤岸及水利设施维护。严格建设风貌管控,塑造优美城市天际线。加快实施卫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强化复合型堤岸建设,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高品质城郊生态廊道。鼓励沿线村庄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第九条卫辉城东段该区段流经卫辉城区下游乡村地区,自卫辉市植物园至小河口村,全长约28千米,是村落与运河空间关系最为紧

7、密的区段,也是乡村风貌保留相对完整的区域。该区段应保护河道蜿蜒形态,维持河道与村落的空间格局。深入挖掘沿线村落历史文化,乡村建设中要融入大运河历史文化元素,打造运河文化村落品牌,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与利用。稳步推进沿线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有力保障大运河水质水量。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统筹推进文化保护传承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推动沿线乡村结合农业资源、生态资源,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和村庄建设风貌,鼓励结合村庄闲置土地资源,补充完善公共服务、文化展示、特色产业等功能。第三章分区约束性管制第十条分区划定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

8、文化遗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区、城镇发展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和一般农业区等六个分区,各区实行差异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除文化遗产保护区外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文化遗产保护区与其他分区交叉或重叠时,应同时遵守相应分区的管制要求。第十一条文化遗产保护区(一)范围划定依据新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中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卫辉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二)管控要求新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中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按照该规划要求落实。卫辉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按照审批的保护规划要求落实。国家级、省级文保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

9、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落实。市县级文保单位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纳入城市紫线范围进行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影响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逐步有序退出;鼓励开展推进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活态利用等相关活动。第十二条永久基本农田区(一)范围划定根据依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二)管控要求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特殊保护。优先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开展

10、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第十三条城镇发展区(一)范围划定城镇发展区是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内城镇发展区主要包括新乡市中心城区和卫辉市城区。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和非建成区根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现状基数认定的相关要求确定。(二)管控要求城镇发展区内鼓励依托大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及相关遗产资源,建设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建成区应结合城市更新理念,完善城市功能,补齐民生短板,塑造和谐人居环境。非建成区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城市精明增长的典范。1 .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沿卫河新乡段两岸第一层视线范围(300米)内,新建、改建居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7米,建筑密

11、度不超过25乐其他建筑不超过24米。考虑地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滨河天际线的塑造,在第一层视线范围内重要的景观节点允许设立地标性建(构)筑物,其高度需结合城市设计深入论证,按一事一议程序审定。沿卫河新乡段两岸100o米内,腾退的工矿、仓储等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结合城市功能完善和人民需求,可作为文旅产业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用于居民安置的可以规划居住用地。核心监控区内,老城改造前要开展城市设计,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在建筑高度、密度、风格上严格控制;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地,符合城市功能和

12、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的除外。2 .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区域内各类项目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总面积的18%(不含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产业项目)。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符合市县级相关规划且有利于打造大运河文化创意品牌、提升大运河城市品质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十四条生态控制区(一)范围划定生态控制区是核心监控区内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区和城镇发展区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

13、要区、生态敏感区。(二)管控要求区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除经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设行为外,严格禁止新的开发建设活动:1 .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配套设施;2 .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3 .必要的公园配套设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4 .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如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科研科普、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等。以上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营中应优先考虑生态保护,加强前期论证研究和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并完善各项生

14、态环境保护配套工程。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要加快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滨河绿道;严格保护大运河两岸的古树名木,鼓励沿河两岸依法合规开展生态化建设,加强植被恢复和绿化美化,鼓励建设湿地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恢复沿线生态。第十五条村庄建设区(一)范围划定村庄建设区是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予以保留的村庄用地区域。根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村庄建设区。(二)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特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优化调整村庄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鼓励村庄盘活利用低效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公

15、共服务设施、非遗传承基地和大运河文化展示场馆等。鼓励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村庄合理利用村庄规划流量指标和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文旅设施、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和其他乡村振兴项目,分类别、差异化打造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乡村、运河水岸乡村等,结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结合乡村建设行动,鼓励核心监控区内村庄建设区开展以下项目:1 .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等;2 .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3 .乡村振兴相关项

16、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滨河生态空间内的规划保留村庄,其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要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和特色,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治理,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对于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居民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建设新居。第十六条一般农业区(一)范围划定一般农业区是以农业生产发展、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的区域。(二)管控要求区域内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建设,鼓励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围绕“特优高效种植、特种健康养殖、特色生态休闲三大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促进提质增效,打造运河沿线特色农业景

17、观。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鼓励腾退的零散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建设防护林生态工程。第四章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第十七条总体要求卫河新乡段应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突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利用。新乡县段主要营造卫河源首多河富水、蓝绿交融的卫源怀古自然景观风貌。中心城区段主要营造商贸繁荣、尺度宜人、古城缀岸的古韵新风商贸文化景观风貌。卫辉城西段主要营造慢行适宜、河渠共生的城郊精品游憩风貌。卫辉城东段主要营造村河相伴、富庶康乐的文化乡土风貌。文化遗产保护区应强化风貌整体性、协调性和文脉延续性,坚持一案一策,以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传导

18、落实风貌管控要求;城镇发展区风貌强化空间立体性和协调性等建设层面的底线管控,以城市设计导则为抓手传导落实风貌管控要求;郊野地区风貌应坚持村庄聚落与其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区、一般农业区等非建设空间整体考虑风貌塑造,以实用性村庄规划传导落实风貌管控要求。第十八条文化遗产保护区风貌指引按照卫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卫辉古城,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控制卫河新乡段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空间形态与风貌,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改)建建(构)筑物的,不得破坏文物保

19、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景观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保护相协调。禁止不符合保护传承要求的项目建设。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改造。第十九条城镇发展区风貌指引深化落实总体城市设计、风貌景观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加强建筑高度、密度管控,沿卫河新乡段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控制高层天际轮廓,构建优美的立体空间形态;打造具有大运河特点、地方特色的建筑风貌,强化建筑色彩控制,

20、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强化滨河景观亮化,打造夜间活力休闲带;加强滨河空间驳岸修缮改造管控,鼓励增设沿河绿地广场等滨河开敞空间,加强植物配置管控;细化建筑小品控制,完善滨河景观风貌。精致管理和维护沿河景观界面和具有文化意义的景观视廊,形成高品质、各具特色的河流廊道和城乡肌理。鼓励开展详细层面的城市设计,重点对空间格局、建筑高度和轮廓、建筑形态和风格、建筑色彩和材质、建筑保护和利用、街巷和公共空间、景观绿化等七个方面分别予以管控引导。管控要素风貌指引空间格局与运河相连的水系、道路等空间格局应延续,提高滨水公共空间的共享性和开放性。建筑高度和轮廓建筑高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筑布局应

21、能够保持通透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建筑形态和风格拆除违章建筑,对于形态不佳的既有建筑,应利用地方传统建筑特征和元素符号进行改造,使其与大运河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新建建筑应加强体量、形态、材料等方面与地方传统建筑的协调,应突出人文特色与精神。建筑色彩和材质营造大气、庄重的视觉特点,彰显协调、统一之美,严禁采取过于鲜艳的色彩。对行政办公及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建筑、文化教育类建筑等分类别予以引导。建筑保护和利用鼓励对于沿岸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创新利用,植入新功能新业态。如近代工业遗产和历史建筑,可通过改造转换为展览馆、创意中心等公共活动空间.街巷和公共空间沿运河设置慢行系统,连接并纳入周边交通系统

22、;街巷空间和建筑布局应加强与运河滨水空间的联系。景观绿化整合沿线绿化用地,以带状公园为基础,有条件时结合开敞空间、社区公园布置;沿河植被注重乡土树种的使用,注重季相景观效果。第二十条郊野地区风貌指引郊野地区风貌包括村庄建设区、永久基本农田区、生态控制区和一般农业区等分区,引导大运河两岸整体塑造以运河水脉为纲、林网相随、田林相间、路景相依、村舍俨然的静谧郊野风貌景象。重点营造文化融合、特色彰显的村落聚居风貌。严禁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背景环境的自然关联性。从生态本底、布局形态、村居建筑、历史文化、公共空间、基础设施等六个元素着手,有序引导郊野地区风貌。生

23、态本底方面注重农田肌理塑造。加大农田整治力度,形成田成方、林成网、田林相间的农田格局。应保持现状河道,禁止各种建设及耕作侵占河道,构筑生态驳岸,鼓励构建滨水生态缓冲林带和滨河风景林带,营造自然生境。逐步实现水岸贯通开放,加强水质净化、有序引导退耕还林。布局形态方面应注重维持村落小而美的格局,保护现状村落布局肌理,局部插建与新增建设应避免兵营式排布,宜采取错落有致的布局方式。严控村落邻运河而居,塑造村在田中、街密巷幽的村庄肌理。村居建筑方面应严控建筑高度,村民自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宅基地占地规模严格按照县市相关规定执行。新建民居的风貌应体现当地民居特色。历史文化方面应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

24、名木古树及遗产资源。创新历史文化资源利用方式,鼓励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开展保护、修缮等,融入公共服务及文化创意等功能,实现创新型保护与利用。公共空间方面应加强公共空间的全龄化、生态自然化打造,公共广场不过度硬质铺装,公共建筑应加强乡土元素、乡土材料的运用,注重适老化等方面设计。紧邻大运河的村庄要补充大运河文化元素,维持古朴自然的原生态大运河景观风貌。基础设施方面应区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选择小而优、特而美的建设形态,道路交通建设不刻意取直,应依势延伸。衔接村庄分类,注重差异化引导。集聚提升类和整治改善类乡村注重对村居建筑、公共空间、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引导。特色保护类乡村风貌应注重对其生态本底、村

25、居建筑、布局形态、历史文化、公共空间、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引导。城郊融合类乡村风貌引导注重其布局形态、公共空间、村居建筑和基础设施方面,严控其建设增量,逐步营造城乡一体的风貌环境。搬迁撤并类乡村风貌注重生态本底、村居建筑、公共空间等方面的引导,重在加强人居环境的整治和改善,严控大规模公共建设的投入。第五章生态修复治理第二十一条总体要求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依法依规推动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限期拆除违规压占大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到2025年,不符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得到有效控制,大运河干流生态基流得到保障,卫河小河口国

26、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11I类水质标准,共产主义渠下马营国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IV类水质标准。到2035年,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全部搬离,绿色生态廊道全面建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第二十二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着力构建运河沿线农田集中连片、城乡建设集约节约、空间形态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格局。鼓励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并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建设用地

27、总量不增加、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村民住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二十三条生态廊道建设结合“森林新乡建设,统筹安排卫河沿岸生态绿化、游憩交通、服务设施等用地,打造绿色生态带、休闲游憩带。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以乡土树种、草种为主,统筹廊道建设与耕地保护,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积极恢复林草植被。对大运河沿岸现有防护林带树种单一、林相老化、遭受严重病虫害和景观较差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和修复,优化林分结构、林龄结构和树种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依托林网、水网、路网,建设三网融合贯通、绿道连续的生态复合廊道。充分考虑游

28、憩需求,可点状布置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第二十四条水土保持与农田土壤修复积极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强化城乡综合整治,重点优化大运河相关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环境。通过大运河生态廊道范围内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加强滨河生态空间内封育禁养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生态自然修复的能力。持续关注农田土壤修复,结合新乡县北部与凤泉区西南部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合河闸区域土壤安全利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推进农田林网和生产路网的建设。统筹增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力度,推进生态农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开展河道综合治理聚焦水质改善提升,维护河流生物多样性。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和卫河防洪工程建设,恢复卫河河道形态。

29、统筹考虑卫河航运发展,优先推进中心城区段与卫辉城西段旅游通航建设。强化卫河防洪排涝功能,推进流域水生态修复、加强水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岸线使用,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滨水绿地、岸线绿道、城市公园等,构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严控地下水超采除应急供水外,卫河沿线地下水禁采区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办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己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要合理调整用水结构,科学制定地下水压采消减目标和治理方案。第二十七条建立生态修复投入长效机制市、县级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核心监控区内生态修复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

30、本,统筹保障生态修复治理所需经费。第二十八条建立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政策扶持、资金补偿等方式,按照“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第六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协同管护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细则的具体落实,做好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统筹管理和保护。第三十条部门权责实施本细则涉及到的主要部门及其相关职责如下:(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申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正面清单范围,履行建设项目立

31、项手续。(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1 .负责监督管理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2 .负责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含建制镇)内,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含老城改造)的城市设计工作,落实建筑高度、密度、风格等要求;3 .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的要求;4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实施工作;5 .负责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6 .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三)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主管部门1 .负责文旅产业项目类型的认定工作;2 .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3 .负责审核文化遗产

32、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相关要求;4 .负责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类型的认定工作。(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 .负责核心监控区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和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 .指导协调和监督核心监控区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五)水利主管部门1 .负责地下水超采行为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2 .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监督管理生态控制区内风电、光伏等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蓝线的行为。(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办理施工许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33、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沿河生态廊道、绿道,打造滨河生态防护林体系。(九)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核心监控区内生态修复治理的投入力度。(十)其他部门管控工作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第七章实施保障第三十一条实施管理本细则是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落实和细化,其约束性管制措施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滨河生态空间要优先划入生态控制区,严控滨河生态空间规划为城镇发展区。涉及国土空间用途转变的,要符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要求,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人民

34、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项目准入滨河生态空间建设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准入管理。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符合城市功能发展和相关产业准入要求的可以依程序实施,清单以外项目不得批准。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严格遵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本)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不符合“三线一单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按照新乡市各部门现行行政审批服务权限、流程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依规办理。第三十三条一事一议联审规定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联审制度,市本级和核心监控区沿线县(市)人民政府各自成立联审机构,由同级土地规划委员会或同类议事机构承担。(一)“一事一议审议程序对符合“一事一议适用情形的事项,报核心监控区沿线县(市)同级土地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或同类议事机构);由土地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研究;经土地规划委员会审议后逐级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二)“一事一议适用情形1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与本细则有冲突的;2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与本细则有冲突的;3 .新乡市或沿线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一事一议的事项。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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