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七讲法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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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法的效力,主要读物,李清伟:法理学导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五章,第60-67页;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主要内容,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的范围法律效力的层级,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种解释是法的效力是“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调整作用”。另一种解释是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例如,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还有一种解释是裁判文书的法律上的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

2、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普遍约束力。法律效力乃是有法律的合法性所生成,反映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与法律存续期间以规范压力与规范动力形式积极地指向其规制对象人的作用力。法律效力是以法律在时间、地域、对象、事件四个维度中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二、法律效力的范围,法的时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事项效力,(一)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时间期间,包括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失效和法律的溯及力等三个要素。,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公布与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开

3、性原则,法律应该在公布以后,且为社会所知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法律的公布是法律开始生效的前提,但法律一经公布并不一代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种形式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也没有具体规定生效日期,一般推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种形式是法律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其中又分两种情况:(1)由法律自身规定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该法最后一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4、”。(2)由法定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宣布生效时间,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以国家主席令方式宣布,国务院制定的法则以国务院总理令的方式宣布等。,第三种形式是以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采取这种法律生效的时间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去距离立法主体所在地的距离等客观条件,法律不能同时到达各个地区。我国不采用这种法律生效的时间方式。,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法律失效的原因包括法律的有效期限届满、旧法被新法所取代等。,法律失效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失效和默示的失效。明示的失效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旧法被废止。如1980年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本

5、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废止法律。,默示的失效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与原有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跟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从而废止旧法与新法冲突的内容。,法律溯及力问题,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起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作为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利于既往”原则也是多数国家都认可的。“有

6、利既往”是指先前的行为或关系在行为发生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本没有法律进行调整,但依据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对之予以确认和保护是有利的,此时新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法对人的效力,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自然人

7、的国籍和拟制人的国别为标准,确定本国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本国人,只要是本国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该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却使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法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的效力,一国的法律对在本国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受该国法律约束。如果本国人不在本国领域内,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确定法律的效力,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害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这一原则在理论上最大限度的保

8、护本国利益,但是,由于一个国家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为主权行为的国际法原则的存在,保护主义原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折衷主义是指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来确定本国法律的效力。首先认为本国法对本国领域内的人有效。其次,对在外国的本国人,本国法有条件的有效。这意味着尊重居住国的主权,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在外国的侨民。最后,本国法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利益的外国人。折衷主义原则是多数国家采纳的原则。,(三)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又称法的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的问题。“空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法律所发生效力的空间范围原则上以国家主权

9、范围为标准。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仅仅在该国(国该地区)主权(管理)所及的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域内空间指一国的领土和领海范围,即主权范围内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和一定宽度的海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本国领域外的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就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来说的。事实上,有的法律只在域内的部分地区具有法律效力。,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效力延伸至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情况。域外效力不同于一国的法律对域外的人和事具有管辖权,域外管辖权是指本国的国家机关对于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

10、(四)法的事项效力,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的问题。,确定法的事项效力的原则,(1)事项法定原则。法对哪些事项有效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明文规定要调整的事项,法对之均有效力;相反,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法对之均没有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2)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国家机关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受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作的同一法律请求。,(3)一事不二罚原则。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刑名的处

11、罚。当然,对同一行为处以两次以上的不同性质的处罚是常见的,如对犯罪者处以开除的行政处分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三、法律效力的层级,法律效力的层级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效力范围、效力等级上形成的一个错落有致的等级体系,因此,法律效力的层次,又被称为法律的效力等级,或法律的效力位阶。,确定法律效力层级的因素,法律效力的层级的确定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者。其次,法律的适用范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最后,法律制定的时间。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确定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宪法至上原则上一级法律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律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国际法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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