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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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科字(2023)4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2023年第10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7月13日附件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助推重点

2、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和主要功能】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解决工业化、商品化关键技术问题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概念产品试制、质量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产品工艺验证、

3、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第三条【建设主体】鼓励我市产业园区、重大创新平台、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第四条【建设原则】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第五条【职能职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绩效评

4、价、备案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保障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共性基础条件】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提供公共开放共享服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

5、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两年以上运营场地的使用期限。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第八条【中试平台】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6、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九条【发布通知】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备案申报通知。第十条【组织推荐】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第十一条【备案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

7、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名单。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二条【命名授牌】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XX产业领域)”并授牌。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市中试平台(XX产业领域)”并授牌。第十三条【联动支持】鼓励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予以配套支持,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优先保障,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第十四条【人才支持】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高、中、初级职称并受聘我市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分别按

8、100oO元、5000元、2000元标准补助聘用机构,其中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第十五条【经费资助】(一)概念验证中心资助1 .【创建资助】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择优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后补助。2 .【运营资助】自概念验证中心获我市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3年累计给予概念验证中心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补贴。(二)中试平台资助1 .【创建资助】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予以资金资助。(1)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后补助。(2)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已获得所在区(市)县在资金、土地、场地等方面支持并

9、重点推荐,设施设备投入大、服务产业功能强、开放共享程度高、示范带动效应好的重大中试平台,按其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购置中试设备费用的30%,择优给予建设主体最高3000万元后补助。(3)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创建为中试平台,择优对建设主体给予差额补助。2 .【运营资助】自中试平台获我市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3年累计给予中试平台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补贴。(三)【不重复资助】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的,只受理一类。已获创建资助的中试平台建设主体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资助的,不予受理。同时符合中试平台备案资助条件和重大中试平

10、台创建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绩效评估】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获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面向社会公示并作为给予运营资助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运营主体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第十七条【日常报告】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发生涉及备案基本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第十八条【诚信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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