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678402 上传时间:2023-08-08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4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则技术合同》PPT课件.ppt(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十、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提要)1技术成果的归属;2风险的分担;,一、技术合同 概述1、价款的支付方式(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预付入门费 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下列支付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有()。A.一次总算、一次总付B.一次总算、分期支付C.提成支付D.提成

2、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2.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3.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

3、订立技术合同。某大学李、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后技术开发成功,四海公司认为其出了钱,应当由其申请专利,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人,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权应归学校。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谁享有专利申请权?,风险的负担,技术开发风险的负担原则。第一,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第61条。第三,按第61条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4、成果归属 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谁完成的,归谁。,思考题 P262 甲工业公司设计了独一无二的新型注塑机,一共生产2台。乙塑料制品公司得知消息后欲购买。双方约定:乙支付使用费550万元,甲方交付新型注塑机1台和全套资料;乙方可以仿造该新型注塑机并公开销售,但对生产新型注塑机的技术诀窍应当保密。后来双方发生争议。甲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你认为呢?,(十一)

5、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1.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寄存人、寄托人。是寄存合同,为实践合同,标的是保管行为。,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完球后,

6、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周女士找球馆经理理论,要求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周女士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球馆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8500元。问题1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为什么?2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为什么?,(十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例题】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减收仓储费()。,仓储货物遭火灾 客户获赔千万元,中国法院网 2003年

7、8月13日,一场大火将上海吴淞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第13、14号仓库烧毁,损失惨重。上海辉隆船务有限公司储放在该仓库内的进口货物也付之一炬,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经认定,火灾原因是违章施工所致。为此,辉隆公司认为,由于吴淞肉联厂管理不当。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辉隆公司和吴淞肉联厂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淞肉联厂赔偿辉隆公司经济损失1219余万元,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十三)委托合同,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

8、要求赔偿损失。3.委托合同随时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4.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还是委托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03年11月3日,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罗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罗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300元;售完货后,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罗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领了货款32000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时,突

9、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罗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罗某按合同支付货款32000元。,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是运输合同,采严格责任原则,罗某应按约定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理由是罗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罗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罗某应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领货款返回,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罗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罗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违约严格归责责任原则,罗某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支付加工厂货款32000元。待案件侦破后,

10、再由罗某自行追回其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罗某不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十四)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业务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法律特征:(1)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2)标的是进行一定法 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

11、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信托商行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的怎么办?,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该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

12、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4.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双方无特别约定行纪人应负担费用吗?,某大学教师于某年购置帕萨特自动档天窗银灰色轿车一辆,现车况良好。年月因计划出国进修,于某委托汇杰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汇杰公司)将该车卖出。双方合同约定,该车出售价格为万元,如售出,于某支付汇杰公司报酬万元。年月,汇杰公司

13、通知于某,该车已按万元价格售出,但只同意付给于某万元。理由是在售车期间,汇杰公司为此车共支付广告费等各种费用元。这笔费用是为了于某的利益而支出的,且均有发票为证,应归于某承担。于某对此不同意,要求返款万元,双方发生争议。,(十五)居间合同,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概念和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偿合同、诺成、不要式合同。,居间人的主要义

14、务。包括:,忠实义务如实告知;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对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及订约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尽力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报酬;支付必要费用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意的问题有:,()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

15、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本案居间人是什么责任?,案情被告李易徐州市天顺配货站业主。原告:徐州市宏宇鞋厂。长期业务关系,每次原告需要运输货物,即通知被告,由被告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由承运人和原告进行货物交接,承运人先付给被告信息费,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由收货人付给承运人运费。2003年10月30日,原告有一批价值40000元的货物要发往常熟,被告通过上网查询,联系了铜山县人张夫明。被告查看了张的身份证、驾驶证后,即与张签订了居间合同,由被告带张到原告处装货,并由张向原告出具了收货条。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原告向公安机安报案后,经查询,张向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车

16、牌号均系伪造。2004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一种观点:忠实义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其次,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以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其中,居间人只要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是如实告知委托人就不存在履行瑕疵。对于本案,居间人已将承运人提供的信息(各种证件等)如实的告知了原告,至于承运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实(各种证件均系伪造),已不是被告注意义务范围内的问题了,被告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关系的形成及延续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被告对承运人的信息审查应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被告没有仔细审查各种证件,属审查不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