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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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2018年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食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

2、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按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执行。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萱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其

3、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改执法活动。笫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

4、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萱理,应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一)实施动态监管记分评价。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项目至少监管记分评价1次,每次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的记分项目均要进行评价至少监管记分评价1次:对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项目,应对主体结构施至阶段至少监管评价记分1次。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丹是与土每一次动态监管记分评价,发现与上一次动态监管记分评价相比工程实体有相叱改奕动

5、态改变且涉及动态监管抽查抽测记分项目的,均多应纳入季度随机抽查抽测监管记分评价范围,尤其是遇有新进场的钢筋和硅结构用水泥、新施工的钢筋接头和混凝土分项时,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测。2、每一次动态监管记分评价,当工程项目没有新进场的9尤:是遇有新进场的钢筋或硅维构用貂新施工的钢舫接头时,可不再对其监督抽样送检;当工程项目没有新施工的混凝土时,可不再进行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62.对具备远程视频监管记分条件的项目,可每半年应通过视频对监等评价次,监管评价的重点为,正在施工的钢筋安装工程以及模板、外架、基坑等危大工程进行视频巡查监管记H程时.应严格按照动态监管办法.附件:第.245l22附件2第2.1.16

6、、2.1.21条进行监督抽测送检和管铝分342.各级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季度监管评价次数、开展差异化监管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进行监管记分评价。(二)监督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子年部L桩基础分项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和市政工程的道路软基子分部、构筑物的地基子分部、桥梁桩基础分项工程和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验收结论至少会施至现场监督1次,并形成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情况。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生产

7、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动态监管,并按规定的频次对预拌混凝土厂(分站)的掺合料、混凝土质量、水泥、砂、外加剂质量进行抽测送检;(四)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情况。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五)实施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照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闽建建(2015)41号)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六)监督竣工验收情况。对所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2);(七)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

8、政处罚;(八)处理投诉举报件。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九)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菅理工作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监督手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9-(二)监督交底。工程项目开工后,首次季度监管评价前召集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召开监督工作交底会议,并形成监督工作交底记录(格式详见附件3)公(三)过程监督。按本标准规定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实施过程监督,但在实施本标准第七条第(一)、(二)、(六)款前,应根据“双随机”工作机制、动态监管办法,制定监管评价事项清单,并通过

9、“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将清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开后方可开展监管记分评价1-(四)隐患复查或核实。对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改正通知单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查,隐患排除后方可发出复工通知单;对其它责令改正通知单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采取书面核对反馈、有条件的可采取视频监控以及图像记录等方式核实问题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内容与整改通知单内容不一致的,应继续督促整改。()验收监督。实施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工项目竣工验收监督LJ(五)隐患复查或核实。对仝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改正通知单中涉及的质量安仝问题

10、,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观.场复查,隐患排除后方可发出复工通知单L对其它责令改正通知单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采取核对书款小蛇由外出乡击杯/E敕曲.1.it-kz.w,Z-Z-i-LExBSjckz.i(六)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点击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初稿,经审核批准后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七)出具安全标化项目考评结果。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前,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施工企业出具

1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八)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后“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形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电子档案(内容详见附件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保存归档,保存期十年,期满系统自动删除销毁。第九条监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必须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笫十条在监督检查活动中,遇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T鹳人:缩.首行缩进一字符行距:固定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详见附件6)、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装配式混凝土房建项目)(详见附件7)和

12、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8)所列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按照附件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改正;除此之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一条监理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性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还应将签章完整、结论明确的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或扫描件上传至“项目监管系统”。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

13、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测;(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主体记分、责令改正(改正方式包括整改、局部停工、全面停工)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登记审核通过后或中止施工审核通过后或完工登记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终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止施工的,在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仝监督工

14、作。第十四条遇工程质量安仝事故等行政责任追究时,如已监萱郁11按照本标准履行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责任追究时,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相应条款给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予以免责。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标准。第十六条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16)3号)同时废止。附件:L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格式)2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3 .监督工作交底记录(格式)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5 .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J督档案内容6 .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装配式混凝土T室胃式拒籍重管a字林左“61房建里且工质量安仝监督发现问慝。分族-C房建一目)7 .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J装酷式混凝土房一项目)8 .质量安仝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的-监督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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