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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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2016年3月28日,2,目录,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三、授权审批职责四、授权审批流程,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1、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保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

2、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5,主体资质调查内容,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

3、有效的依据。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授权委托书。如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该单位提供相关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6,(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

4、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7,(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3、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

5、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4、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8,资信调查,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信息调查与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2)利用宣传媒

6、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面调查。,9,(二)争取合同的起草权。,由于上述法律规则的属性,合同中的条款就可以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比如说,一个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了买方

7、支付货款的条款,就不再成其为一个买卖合同,而是变成一个赠与合同了。第二类,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被法律规则所禁止,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第三类,就是合同条款的中间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在灰色地带中,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别规定一些条款(比如规定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带有特别条款的信用证),也可以故意对一些事项不作规定这样一来,“默认性”的法律规则就存在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起草合同的一方,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自己的“默认性”的规则,会故意保持沉默,留下合同的空白。而另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这个微妙的伏笔。,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8、权。争取合同起草权的深远意义是由法律规则本身的一些属性决定的。简单说来,合同和公司的法律规则可以被划分为迥异的两类:“强制性”规则和“默认性”规则。,10,“强制性”规则(Compulsory rules),所谓“强制性”规则就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规则。强制性规则是不能被绕过的,即使当事人企图以协议改变它们,强制性规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司

9、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少于三分之二的某个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不能对抗该条规则,章程中的这项约定无效。,11,“默认性”规则(Defaultrules),“默认性”法规,指“缔约方在信息充分与无缔约费用条件下原本会选择的条款”。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不另作约定,就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

10、缴出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缔约双方的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保留相关的信息。就像我们在购买东西的时候,可能会保留对我们来说有价值的特定部分的信息,以免自己在讨价还价中陷于不利地位,因为这些信息对卖家来说表明了购买者对该商品很满意。于是在合同制定中,就“默认性”的法律规则而言,往往有很多文章可做。,12,出让合同起草权的案例,西北轴承曾经是中国轴承行业的一流企业,是铁道部生产铁路轴承的定点厂。2001年,西轴整体与德国某公司合资。由于签订合资合同时,西轴出让了合同起草权在内的一系列主动权,没有能够在谈判时寸土必争地争取自己的利益,最终达成的合资方案极不周全,以致于在

11、日后的合资企业中,德方垄断了决策权,并且把核心技术牢牢地攥在手里而不是投入合资企业,中方则处处受限。仅仅两年时间,西北轴承就吞下了苦果:不仅没有实现引进德国先进技术、把拳头产品做大做强的初衷,而且不得不从合资公司退出,最终失去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NXZ铁路轴承品牌和生产资质,被迫退出铁路轴承生产领域,从品牌制造商退回到零部件供应商。,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合资的情况下,即按理说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作关系,只有信息共享才能达到共赢的情况下,还是会存在这样的可能: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保持沉默,会减少缔约的总体收益(即所谓“饼的尺寸”),但是会提高该方在缔约收益中的份额(即所谓“饼的份额”),只要最后该方能

12、“吃到更多的饼”,他就有理由保持沉默。由此可见,所谓“绑在一条船上的信任”,也并不是绝对的。套用经济学的说法: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理性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块额外的美元。,13,(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14,(四)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

13、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15,1、标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位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6,2、价格条款,单价或总金额。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合同的价格是否包含

14、税金,合同价格不包含税金的必须清晰说明;需要注意甲方索要发票的税率合同收付款除合同订明价款以外,是否包括其他款项,并明确款项的承担方,如包括其他款项应送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这些税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17,3、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合同是否明确了收付款的方式,分期收款的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和每次付款金额或者百分比,按进度付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公司允许的付款方式不低于361

15、,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卖方全额退还。公司允许的质保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审核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取得了发票以后才能支付款项(预付合同除外),18,案例,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日内付款”。,19,4、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5、数量条款,(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统一计量方法,应尽量注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

16、量单位,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自行协商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和特点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等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原料采购)(2)合同的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3)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自然减重、超欠幅度、合理磅差和运输损耗及计算方法。(4)对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应该明确规定随主机的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件数等。(设备采购),20,6、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

17、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审核质量标准要求是否是公司可以实现的),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检测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没有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标准,但约定的标准要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标准,在诉讼中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一般质量标准或该种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认定合同的

18、质量标准,对涉诉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21,案例,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

19、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22,7、验收条款,(1)检验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处,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地点;(2)检验期: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到人承担。(3)检验主体:多见的是由收货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交付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一般为政府商检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4)检验费用: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由买受人承

20、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5)检验的配合:客户约定的由出卖人提供检验的其他情况。,某些项目的检测需借助各种手段进行的检验、化验。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23,8、质量异议期,按照合同法规定,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义务。若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标准,对买方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合同双方最好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及质量异议期间。另外,未约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为两年,除非货物有更长的质保期

21、。,24,9、交付条款,交付条款包括,交付的时间、地点、确认、违约责任等。交付时间。如果可以明确的约定交付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在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履行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当事人之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交付确认。交付确认是指作为供方向需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交付内容。合同应列明交付凭证,并指定需方的经办人姓名。如:供方交付以需方的收货单为准,收货单上应有需方指定的签字方为有效。迟延履行责任。公司接受的延期交付赔偿为合同总价的0.1%,最高不超出0.

22、3%,超出0.1%须经分管副总审核,25,9、交付条款,(4)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默认规定,不约定标的发货归属于买方)。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

23、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转移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增加条款,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26,10、争议处理条款,(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a、表述

24、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27,10、争议处理条款,(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28,11、审核合同的其他条款,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销

25、售和服务两项服务;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存在以上条款的合同或者对以上内容不清楚的合同经分管副总审核。,29,12、格式合同的审核,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在违约责任中,关于损失的范围,建议增加“包括实际损失及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交通、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或者增加一个条款:“败诉方要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

26、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注意审核“默认性”的法律法规对以上1-12条的内容不明确,该合同需送分管副总处审核。,30,(五)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的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要留有合同空白,有空白的地方应划掉。,企业印章的种类很多,如公章、财务

27、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这些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其中,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所签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可去对方所在地工商部门查验其公章的印签,甄别公章的真伪。,31,(六)担

28、保合同,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

29、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32,(六)担保合同,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33,(六)担保合同,4、定金条款: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

30、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34,(七)签订以后,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3、应根据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

31、范管理。,35,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36,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37,(一)送货单的签收管理,有效的签收单表明卖方是否履行了购销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是发生纠纷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的规格、型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最重要的是有收货人的签名或收货单位的盖

32、章。该收货人应是合同上约定或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些人员变动频繁的企业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如送货时,合同上约定的收货人不在,应先电话联系收货人确定临时收货人,由其签收后,事后应及时让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再补签收货单。,38,(二)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33、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39,(三)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要审查收据是否列出了对方的全称、发票号、发票名称、款项是否已经支出、相对应的合同、公司的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或者在发票背后加注一行说明:“请付款方在收到本发票日内将本发票记载金额之款项划至账号。”。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40,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苏州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

34、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41,(四)证据的收集与保留,(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2,(四)证据的收集与保留,(2)证明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合同文本;订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35、、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43,(四)证据的收集与保留,(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

36、证;,44,(四)证据的收集与保留,(4)其他证据证明我方损失的证据。如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的支出均应保存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证明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证明。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45,(五)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

37、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3、纷处理过程中,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46,(六)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38、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47,(七)签订合同时注意要点,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

39、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6、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防患于未然!,48,授权审批职责,49,合同的分类与签订,(一)合同分类。1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在100万元资金支出以下的合同。2重大合同:合同标的超出100万元资金支出的合同。(二)合同的签订 公司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般性合同由分管副总代表公司行使职权,重大合同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50,职责与权限,(三)分管副总职责。1审批公司所有格式

40、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2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3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四)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 2协助合同专管员拟定公司主营业务格式合同。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五)合同专管员(法律顾问)职责。1草拟公司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或公司重大、特殊合同。2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51,授权审批流程,52,(一)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二)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本文件,对合同条款进行第一次审核,经部门经理/副经理审查后,交分管副总,对于与本制度有异议的条款应告知分管副总(三)一般性合同,经分管副总审核批准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对于重大合同,分管副总审核后,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四)合同的变更审核亦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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