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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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在各系设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站长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负责全面领导本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副站长从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的辅导员或教师中选任。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职责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工作职责。工作站一般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1、熟悉和掌握本系学生的心理特点,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普测与筛查工作。3、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4、组织开展对本系心理委员的培训。5

2、、有针对性地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或心理讲座。(二)心理委员队伍建设1、做好本系各班级心理委员的遴选、培训工作。2、指导本系各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工作。(三)心理咨询1、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日常心理咨询。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完成对心理普测筛查出的一类学生进行约谈和评估工作。3、对本系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四)心理危机事件应对1、对心理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及时上报并控制局面。2、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3、将有严重心理问题及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评估、转介并协助办理转介或休、退学手续。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

3、工作站副站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一)具有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健全的人格。(二)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三)热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我校在职教师、行政人员或专职辅导员;(五)取得国家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选聘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发挥基层积极性,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人选,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统一选聘,

4、加强管理。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选聘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工作表现续聘。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聘任程序(一)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系范围内发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选聘信息。(二)符合应聘条件并有意应聘的教师,填写*高等专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聘任申请表,系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聘任,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培训、待遇与考核第八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提供短期专业技能培训、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业务进修机会。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岗位待遇(一)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工作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课时课时补贴。(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的考核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对不能认真履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较坏影响的,可随时予以解聘。(三)在职称晋升时,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副站长可参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执行,并参加年度表彰评选。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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