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局部修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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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同济大学 高大钊2009年,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对2002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程(GB500212001)进行了局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完成报批稿。,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由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修订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编制,本规范与这两本规范进行了协调,对“水和

2、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作了较多修改。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对“污染土”一节作了适当补充。,修订内容还涉及:1.0.3、3.3.7、4.1.13、4.1.18、4.1.20、4.2.2、4.8.5、5.7.2、7.2.2、7.3.2、9.2.4、10.2.1、10.5.2计13条和“附录G”。其中,第1.0.3条、第4.1.18条第1、2、3、4款、第4.1.20条第1、2、3款、第4.8.5条、第5.7.2条、第7.2.2条第1、3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

3、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为顾宝和、武威(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王铠、许丽萍、李耀刚、庞锦娟、项勃、康景文、董忠级。参加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长科、卞昭清、化建新、沈小克、杨俊峰、戚玉红。,1 总 则,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修订说明,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

4、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3.3 土的分类和鉴定,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4 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

5、物、土的结构等;5 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 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粘性土。,修订说明,本条14款规定描述的内容,有时不一定全部需要,故将“应”改为“宜”。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鉴定是现场区分粉土和粘性土的有效方法,但原文在执行中产生一些误解,以为必须描述,成为例行套话,故增加第7款,明确目力鉴别的用途。,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6、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原条文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修订说明,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但要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等复杂因素,故规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已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GB50108)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勘察

7、的内容。该规范3.1.3条规定: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

8、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修订说明,第5款如违反,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本条指的是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

9、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修订说明,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以及试验项目,应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但从我国目前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为了确保勘察质量,规范仍应控制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最少数量。因此在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数量

10、,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二分之一,作为最低限度。合理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全部勘探孔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规定钻探取土孔的最少数量也是必要的,否则无法掌握土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质。基岩较浅地区可能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查基岩面深度,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为了查明其分布也需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规定。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意思与原文相同,作文字上的修改是为了更明确指的是试验或测试的数据,不合格或不能用的数据当然不包括在内,并且强调了取多少土样,做什么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层在场地和地基评价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确定,6组数据仅是最低要求。,本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

11、,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的数量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后半句,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6组取土试试验数据和3个触探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与动力触探不能相加。第4款为原则性规定,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4.2 地下洞室,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修订说明,修订后只保留“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类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将后面的文字删去。因为前一句意思

12、已很明确,且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所依据的是铁路规范对围岩类别的规定,现铁路规范已经修改。,4.8 基坑工程,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修订说明,如已做的勘察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做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故增加“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13、。,修订说明,本条原文尚有应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的规定,这是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协调而规定的。现该规范正在修订,应根据该规范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常规勘察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6.10 污染土,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修订说明,本规范关于污染土定义的原有条文不包括环境评价。经广泛听取意见,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意识的增强,污染对土和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4、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环境岩土工程也已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次修改对污染土的定义作了适当修改,不仅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导致土的物理力学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改变,也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修订说明,工业生产废水废渣污染,因生产或储存中废水、废渣和油脂的泄漏,造成地下水和土中酸碱度的改变,重金属、油脂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导致基础严重腐蚀,地基土的强度急剧降低或产生过大变形,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尾矿堆积污

15、染,主要体现在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周围土体的污染,与选矿方法、工艺及添加剂和堆存方式等密切相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因许多生活垃圾未能进行卫生填埋或卫生填埋不达标,生活垃圾的渗滤液污染土体和地下水,改变了原状土和地下水的性质,对周围环境也造成不良影响。核污染主要是核废料污染,因其具有特殊性,故本节不包括核污染勘察。实际工程中如遇核污染问题时,应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因人类活动所致的地基土污染一般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分布,部分地区地下潜水位高,地基土和地下水同时污染。因此在具体工程勘察时,污染土和地下水的调查应同步进行。,污染土勘察包括: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

16、影响程度评价以及污染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考虑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大量的室内试验,故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1 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2 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3 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4 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修订说明,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可分为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勘察重点有所不同。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主要针对污染土、水造成建筑物损坏的调查,是对污染土处理前的必要勘察,重点调查污染土强度和变形参数的变化、污染土和地下水对基础腐蚀程度等。,对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勘

17、察,则在初步查明污染土和地下水空间分布特点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拟建建筑物基础形式及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进行针对性勘察和评价。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重点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物质的分布、污染途径,判定土、水可能受污染的程度,为已建工程的污染预防和拟建工程的设计措施提供依据。,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份,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份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

18、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2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3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实验室。4 对需要确定地基土工程性能的污染土,宜采用以原位测试为主的多种手段;当需要确定污染土地基承载力时,宜进行载荷试验。,修订说明,本条列出污染土现场勘

19、察的适用手段,其中现场调查和钻探(或坑探)取样分析是必要手段,强调污染土勘察以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已有工程经验,应先调查污染源位置及相关背景资料。如不重视先期调查,按常规勘察盲目布置很多勘察工作量,则针对性差,有可能遗漏和淡化严重污染地段,造成土、水试样采取量不足,以致影响评价结论的可靠性。,用于不同测试目的及不同测试项目的样品其保存的条件和保存的时间不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对新鲜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的时间规定如下表:根据国外文献资料,多功能静力触探在环境岩土工程中应用已较为广泛。需要时,也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如电阻率法、电磁法等),配合钻探

20、和其他原位测试,查明污染土的分布。,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修订说明,本条即原规范第6.10.6条,内容未作修改。,拟建场地污染土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条件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初步勘察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配合少量勘探测试,查明污染源性质、污染途径,并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和污染程度;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布置勘察工作量,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污染程度、物理力学和化学指标,为污染土处理提供参数。,修订说明,由于污染土空间分布一般具有不均匀、污染程度变化大的特点,

21、勘察过程是一个从表面认知到逐步查明的过程,且勘察工作量与处理方法密切相关,因此污染土场地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实际工程勘察也大多如此。第一阶段在承接常规勘察任务时,通过现场污染源调查、采取少量土样和地下水样进行化学分析,初步判定场地地基土和地下水是否受污染、污染的程度、污染的大致范围。第二阶段则在第一阶段勘察的基础上,经与委托方、设计方交流,并结合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处理措施,明确详细的勘察方法并予以实施。第二阶段的勘察工作应有很强的针对性。,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布置应结合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的分布进行,近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密,远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疏。为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污染土。详细勘察

22、时,采取污染土试样的间距应根据其厚度及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综合确定。确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取土间距不宜大于1m。,修订说明,考虑到全国范围内污染物的侵入途径、污染土性质及处理方法差异均很大,勘察时需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勘探点间距,不宜作统一规定。故本节对勘探点间距未作明确规定。考虑污染土其污染的程度一般在深度方向变化较大,且处理方法也与污染土的深度密切相关,因此详细勘察时,划分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其取土试样的间距不宜过大。,有地下水的勘探孔应采取不同深度地下水试样,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空间分布。同一钻孔内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时,应采用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因采取混合水样而影响判别结论

23、。,修订说明,为了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不同深度的分布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可以通过布设不同深度的勘探孔采取;当在同一钻孔中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样时,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否则所取水试样是混合水样。,污染土和水的室内试验,应根据污染情况和任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1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2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3 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指标;4 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5 力学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充分考虑污染土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试验,如膨胀、湿化、湿陷性试验等;6 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修订说明,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试验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无环境评

24、价要求时,测试的内容主要满足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有环境评价要求时,则应根据相关标准与任务委托时的具体要求,确定需要测试的内容。工程需要时,研究土在不同类型和浓度污染液作用下被污染的程度、强度与变形参数的变化以及污染物的迁移特征等。主要用于污染源未隔离或未完全隔离情况下的预测分析。,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2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3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4 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教,预测地基变形特

25、征;5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7 分析污染发展趋势;8 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修订说明,对污染土的评价,应根据污染土的物理、水理和力学性质,综合原位和室内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用综合分析方法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地基适宜性。考虑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程度、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强度、变形、渗透性)指标的影响程度、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三方面的判别标准不同,污染等级划分标准不同,且后期处理方法也有差异,勘察报告中宜分别评价。,污染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突出重点:对基岩地区,岩体裂隙和不良地质作用要重点评价。如有些垃圾填埋场建在山谷中,垃

26、圾渗滤液是否沿岩体裂隙特别是构造裂隙扩散或岩体滑坡导致污染扩散等;对松软土地区:渗透性、土的力学性(强度和变形)评价则相对重要。评价宜针对可能采用的处理方法突出重点,如挖除法处理,则主要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对需要提供污染土承载力的地基土,则其力学性质(强度和变形参数)评价应作为重点;对污染源未隔离或隔离效果差的场地,污染发展趋势的预测评价是重点。,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等级的划分,应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可按表6.10.12划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强度、变形、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修订说明,除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外,污染土的强度、

27、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是地基基础设计中重要的岩土参数,需要有一个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影响程度的划分标准。但污染土性质复杂,化学成分多样,化学性质有极性和非极性,有的还含有有机质,工程要求也各不相同,很难用一个指标概括。本次修订按污染前后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变化率判别地基土受污染影响的程度。“变化率”是指污染前后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之比,具体选用那种指标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强度和变形指标可选用抗剪强度、压缩模量、变形模量等,也可用标贯锤击数、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指标,或载荷试验的地基承载力等。土被污染后一般对工程特性产生不利影响,但也有被胶结加固,产生有利影响,应在评价时说明。尤其应注意同

28、一工程,经受同样程度的污染,当不同工程特性指标判别结果有差异时,宜在分别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当场地地基土局部污染时,污染前工程特性指标(本底值)可依据未污染区的测试结果确定;当整个建设场地地基土均发生污染时,其污染前工程特性指标(本底值)可参考邻近未污染场地或该地区区域资料确定。,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无明确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进行评价。,修订说明,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标准,可参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地下水质量标

29、准(GB/T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标准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对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将土壤质量分为三类,分级标准分别为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限制值、维持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保障植物生长的土壤限制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将地下水质量分为五类,分别反映地下水化学成分天然低背景值、天然背景值、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以农业及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不宜饮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五类,分别主要适用于源

30、头水及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根据上述标准可判定污染土和水对人体健康及植物生长等是否有影响。根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一般以土壤单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超标率(倍数)等为主,也可用内梅罗污染指数划分污染等级(详见下表6.10.12)。,其中:土壤单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实测值/土壤污染物质量标准;土壤污染超标率(倍数)=(土壤某污染物实测值-某污染物质量标准)/某污染物质量标准内梅罗污染指数(PN)=(Pl均2)+(Pl最大2)/21/2式中

31、Pl均和Pl最大分别是平均单项污染指数和最大单项污染指数。,污染土的处置与修复应根据污染程度、分布范围、土的性质、修复标准、处理工期和处理成本等综合考虑。,修订说明,目前工程界处理污染土的方法有:隔离法、挖除换垫法、酸碱中和法,水稀释减低污染程度以及采用抗腐蚀的建筑材料等。总体要求是快速处理、成本控制、确保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污染土在外运处置时要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环境修复国外工程案例较多,修复方法包括物理方法(换土、过滤、隔离、电处理)、化学方法(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加热分解)和生物方法(微生物、植物),其中部分简单修复方法与目前我国工程界处理方法类同。生物修复历时较长,修复费用较高。仅从环

32、境角度考虑修复方法时,不关注土体结构是否破坏,强度是否降低等岩土工程问题。,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此款取消)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修订说明,原文第2款在7.2.3条中己作规定,故删去。原文第3款改为第2款,该款原文为,“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事实上,第7.1.4条已规定,“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如只看强制性条文,未全面理解规范,可能造成执行偏差,修改后将第7.1.4条的意思加了进去

33、,以免造成片面理解。上层滞水常无稳定水位,但应量测。,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地下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

34、的作用;5 因水头压差而产生自下向上的渗流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修订说明,本条无实质性修改,仅使文字表述更科学合理。原文中的“动水压力”一词源于前苏联,词义不够准确。动水压力实际指的是渗透力,渗透力是一种体积力,不是面积力。地下水作用既可用体积力表达,如渗透力,也可用面积力表达,如静水压力,故对第2款作了相应修改。静水压力是一种面积力,渗透力是一种体积力,二者应分开考虑,原文第4款写在一起易被误解,故作相应修改。第5款中删去了“流砂”,因流

35、砂一词表达不确切。,9.2 钻 探,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2 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3 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4 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5 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6(此款取消),修订说明,本条原文第6款有定向钻进的规定,定向钻进属于专门性钻进技

36、术,对倾角和方位角的要求随工程而异,不宜在本规范中具体规定,故删去。,10.2 载荷试验,载荷试验可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岩土的承载力和变形模量。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和大直径桩的桩端土;螺旋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验深度不应小于5m。,修订说明,本条原文的写法易被误解,故稍作调整。深层载荷试验与浅层载荷试验的区别,在于试土是否存在边载,荷载作用于半无限体的表面还是内部。深层载荷试验过浅,不符合变形模量计算假定荷载作用于半无限体内部的条件。深层载荷试验的条件与基础宽度、土的内摩擦角等有关,原规

37、定3m偏浅,现改为5m。原规定深层载荷试验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但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如采取降水措施并保证试土维持原来的饱和状态,试验仍可进行,故删除了这个限制。,例如:载荷试验深度为5m,但试坑宽度符合浅层载荷试验条件,无边载,则属于浅层载荷试验;反之,假如载荷试验深度为4m,但试井直径与承压板直径相同,有边载,则属于深层载荷试验。浅层载荷试验只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土的变形模量,不能用于确定桩的端阻力;深层载荷试验可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桩的端阻力和土的变形模量。但载荷试验只是一种模拟,与实际工程的工作状态总是有差别的。深层载荷试验反映了土的应力水平,反映了侧向超载对试土承载力的影响,作为地基承载

38、力,不必作深度修正,只需宽度修正,是比较合理的方法。,但深层载荷试验的破坏模式是局部剪切破坏,而浅基础一般假定为整体剪切破坏,塑性区开展的模式也不同,因而工作状态是有差别的。桩基虽是局部剪切破坏,但与深层载荷试验的工作状态仍有差别。深层载荷试验时孔壁临空,而桩的侧壁限制了土体变形,桩与土之间存在法向力和剪力。此外,还有试土的代表性问题,试土扰动问题,试验操作造成的误差问题等等,确定地基承载力和桩的端阻力仍需综合判定。,10.5 标准贯入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的设备应符合表10.5.2的规定。,修订说明,本表中关于刃口厚度的规定原文为2.5mm,现修订为1.6mm。我国其他标准一般不作规定,美国AS

39、TM D1586(1967,1974再批准)为1/16英寸,ASTM D1586(1999)为2.54mm,英国BS为1.6mm,我国电力部门SD128-022-86为0.8mm,本规范修订后与国际多数标准基本相当,与我国实际情况基本一致。,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2.1 取样和测试 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否则,应取水试样或土试样进行试验,并按本章评定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土对钢结构腐蚀性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修订说明,1 关于地方经验混凝土和钢结构腐蚀的化学和电化学原理虽已比较清楚,但所处

40、的水土环境复杂多变,目前还难以定量计算,只能根据影响腐蚀的主要因素进行腐蚀性分级,根据分级采取措施。在研究成果和数据积累尚不够的情况下,当地工程结构的腐蚀情况和防腐蚀经验应予充分重视。本条中的“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场地的水或土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指的是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2 关于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并非每项工程勘察都有这个任务,故规定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钢结构在土中的腐蚀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因素很多,腐蚀途径多样,任务需要时宜专门论证或研究。,采取水试样和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位

41、以上时,应取土试样做土的腐蚀性测试;2 当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或地表水中时,应取水试样做水的腐蚀性测试;3 当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水试样做腐蚀性测试;4 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修订说明,本条对取样部位和数量作了规定,便于操作,与原有规定基本一致,但更加明确。本条第1、3款中规定,当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和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土试样进行腐蚀性测试,但当地下水位很浅,且其上的土长年处于毛细带时可不取土样

42、。,对盐类成分和含盐量分布不均匀的土类,如盐渍土,若仍按每个场地采取2件试样,可能缺乏代表性,故规定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土中含盐量在水平方向上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在垂直方向上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层。如分层不明显,呈渐变状,则应加密取样,查明变化规律。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采取水试样。,水和土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侵蚀性CO2、游离CO2、NH4+、OH-、总矿化度;2 土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

43、2、HCO-、CO32-的易溶盐(土水比1:5)分析;,3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失;4 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标准12.2节进行评价。,修订说明,本规范原将腐蚀等级分为弱、中、强三个等级,弱腐蚀以下为无腐蚀,并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协调一致。该规范本次修改时认为,“无腐蚀”的提法不确切,在长期化学物理作用下,总是有腐蚀的,因此将“无腐蚀”改为“微腐蚀”。并协调,水和土对材料的腐蚀等级判定由本规范规定,防腐蚀措施由工业建

44、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规定。为便于相关条文互相引用,本规范本次局部修订分为微、弱、中、强4个等级,但并不意味着多了一个等级,所谓“微腐蚀”即相当于原来的无腐蚀。,12.2 腐蚀性评价,受环境类型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环境类型的划分按本规范附录G执行。,受地层渗透性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仅对表注作了修改。注3删去了A中的“含水量20%的”和B中的“含水量30%的”等文字。,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修订说明,本规范原有将SO42-换

45、算为Cl-进行评价,这是前苏联的规定。欧美各国现行规范无此规定,故本次局部修订取消。把土中氯的腐蚀环境由原来的定量指标改为定性指标,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我国港口工程的经验,将长期浸水的条件下,Cl-对钢筋混凝土中钢筋的腐蚀定为:微腐蚀10000mg/L,弱腐蚀1000020000mg/L,大于20000mg/L,因缺乏工程经验,应专门研究。,土对钢结构腐蚀的评价,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修订说明,由于本规范不包含地下水对井管等管道的腐蚀,因此本次局部修订删去了水对钢结构、钢管道的腐蚀性评价的内容。本次局部修订对视电阻率指标作了调整。当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可根据视电阻率的实测值,结合地方

46、经验确定腐蚀等级。,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场地环境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注:1 高寒区是指海拔高度等于或大于3000m的地区;干旱区是指海拔高度小于3000m,干燥度指数K值等于或大于1.5的地区;湿润区是指干燥度指数K值小于1.5的地区;2 强透水层是指碎石土和砂土;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粘性土;3 含水量3的土层,可视为干燥土层,不具有腐蚀环境条件;,4 当混凝土结构一边接触地面水或地下水,一边暴露在大气中,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时,应定为类;5 当有地区经验时,环境类型可根据地区经验划分;当同一场地出现两种环境类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定。,(此条取消)(此条取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注4。混凝土结构一侧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另一侧暴露在大气中,水通过渗透作用不断蒸发,如隧洞、坑道、竖井、地下洞室、路堑护面等,渗入面腐蚀轻微,而渗出面腐蚀严重。这种情况对混凝土腐蚀是最严重的,应定为类,大气越寒冷,越干燥,环境越恶劣。由于冰冻区和冰冻段的概念不是很明确,也不便于操作,故本次局部修订删去了和两条。,谢 谢,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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