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让股权的财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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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平价转让股权的财税处理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 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 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 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 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 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 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 值

2、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 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 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 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如上所述,一般情形下,平价转让股权,是不被税务 机关认可、需要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次按照净资 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那么,有哪些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可以平价甚 至折价或者赠与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 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 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 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 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 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 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的其他合理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则股权转让价 格无论多少,都是可以被认可的,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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