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规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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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4处“必须或禁止”第二十二条:“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中华人民共

2、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2处“自愿”: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八条:“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应当理解为“必须”);第十九条:企业在技术改造时,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

5、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

6、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

7、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对自愿性审核:第7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第12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8、。第17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对强制性审核: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一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第二类: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9条:第八条第一

9、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9条: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

10、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强制性审核实施要求:第10条:(第一类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11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16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处罚:第23条:排污

11、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第25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容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第27条:对第一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期(一个月)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二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期(一年)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

12、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100号,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调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100号,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要重视清洁生产,做到依法自觉

13、实施清洁生产;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持续开展;要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自愿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100号,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推行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制度保障:把强制性审核作为重点。(国家局起草的清洁生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正在履行报批手续。)技术保障:要求组织编制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保障:在国家清洁生产中

14、心之下,成立清洁生产审核中心(市级)、清洁生产评估中心(省级)。加强培训和信息系统建设。实施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制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自2005年12月13日起实施,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续)环发2005151号 自2005

15、年12月13日起实施,第六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定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证明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续)环发2005151号 自2005年12月13日起实施,第八条: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略)第九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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