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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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案例分析,一、关于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问题,案例一:,2009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太原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2009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问题:,银行的做法是否有过错?银行是否需要承担法律

2、责任?为什么?,案例二:储户存折记载与银行底单记载不符纠纷案,案情介绍:,5000元,666,储蓄存折XXX银行XXX分行,银行签章,问题:,储户存折记载与银行底单记载不符应以哪个为准?,法律分析:,1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2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1)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法律分析:,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要求金融机构兑付款项,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

3、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支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法律分析:,2)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案例警示:,1应切实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2应注意内部资料的保存,案例三:,原告陆某(17周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

4、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问题:,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3.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分析:,1.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

5、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有权为之。2.不能视为默认。默示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3.被告发放铜牌表明:(1)货币所有权转移;(2)储蓄合同生效。被告应退回原告300美元。被告发放铜牌是对原告存款要约的承诺,不仅意味着认可了原告的存款行为,而且意味着收到了原告与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相符的现金。按银行操作规程,原告填写存款凭条和交纳存款现金,被告银行应予以清点,只有清点核实存款现金与存款凭条相符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才发给原告存款人铜牌。因此,发放铜牌既表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又表明储蓄合同生效,被告银行应退回原告300美元。,案例四:,原告钦先生,今年49岁,

6、一直在银行工作。据他讲,2006年8月30日,他到被告中国银行郑州淮河路支行处办理1万美元的活期储蓄,被告未向提出任何要求并给其办理了一个活期存折。次日,钦先生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就到被告处取款,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取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手续,否则只能三天后取款。原告钦先生向被告提出质疑,但被告工作人员却拿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颁发的豫中银资200553号文件,声称“储户在三日内取款将加收1的手续费”完是“照章办事”,坚持要求先生交纳手续费,否则不予办理取款手续。为了尽快取回现款,原告钦先生只好向被告交纳了手续费。按2006年8月31日的当日外币牌价,被告共收取原告钦先生手续费150.19元。,法律

7、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应当遵循存款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银行系统的收费标准,专门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其中列明了银行收费的范围。而“3日内取款加收手续费”是不包括其中的。钦先生认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出台的豫中银资200553号文件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原则相抵触,应是无效文件,该银行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揽储”,严重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问题:,该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二、关于

8、储蓄存款挂失的法律问题,案例一:电话挂失后,存款被冒领诉银行赔偿案,案情介绍:,明天来补办手续,法律问题:,电话挂失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法律分析:,1电话挂失是否有效?,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由遗失,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法律分析:,2银行工作人员王某违规操作未办理挂失手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43条规定:“法人对他的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即经营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警示:,1严格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杜绝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发生。,2银行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

9、为承担民事责任。,3在诉讼过程中应考虑诉讼策略的问题。,案例二:未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引起的索赔案。,案情介绍:法律问题:银行工作人员林某违规操作,未及时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致使储户已挂失的存款被冒领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8:45,法律分析:,1储蓄申请挂失的条件?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2银行应负的民事责任?,法律分析:,3关于林某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第一、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信誉。第二、犯罪的客

10、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犯罪的主体:指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过失,但也可以出于故意。,案例警示,违规操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2月6日和4月11日,原告张云霞分别在被告江西省万年县某信用社存款30000元,10180元,存期一年。2012年1月,张云霞的前夫李双良以贷款需要为由向张云霞借用身份证,并复印了几份。同年2月14日和6月25日,李双良持张云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户籍证明,到被告处对张云霞的上述二笔存款进行挂失。被告办理了该二笔存款的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又应李双良的要求,重新办理了存款手续,存单上的

11、户名仍为张云霞,存折交给了李双良。对此,原告张云霞毫不知情。不久,李双良持新办理的存折将存款全部取走用掉。时至2013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取款,方知存款已被李双良挂失并全部取走。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存款及利息损失。,案例三:,请问:该案可作何分析?,妻子取走丈夫存款银行应否承担责任?,李某与妻子张某因矛盾不断,感情疏远,至2010年1月分居已有1年。3月李某将5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某信用社,存期为3年,存单放在家中。5月初张某回家无意中发现了该张存单,遂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书,以急需支付药费为由将存款本息取走。月底,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6月8日,李

12、某因急用想取出该存款,但未找到存单,遂到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该款已被其妻取走,不能挂失。李某认为信用社违规操作,要求赔偿。信用社称:存款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处分,你妻子持身份证、结婚证来取钱,已证明了她的身份,我们已尽了职责;至于你们夫妻之间的纠纷,与信用社无关。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本息。,请你结合实践中的问题,谈谈对我国信用卡管理规定与银行风险控制的认识。,资料:2009年1至6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共受理了300多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而相比之下,该法院2008年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总共仅76件。这类案件2009年开始激增,是2008年全年的4倍多,其中9

13、5%都是信用卡透支。2009年涉及信用卡纠纷的案子咋就这么多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发出如此感叹。信用卡为何频频被透支,银行方面在监管上是否存在问题,目前有没有解决方法?据了解,从2009年5月开始,为解决信用卡透支问题,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为各大银行创建了“联络机制”,即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每月6日派人到青羊区法院开一次“碰头会”,每家银行把他起诉的持卡人名单交给法院,法院委托其他银行协助查询,如果在某家银行查到该持卡人有存款,银行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富保全,经过诉讼程序之后,债权银行就能够拿到欠款。建立了联络机制后,有30%透支款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ATM机的法律问题,1998年上

14、海一家银行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100元面额的人民币错放进50元人民币的窗柜,致使一台ATM加倍吐钱,共为17位提款人超倍服务达14个小时,直到名大学生发现并向银行报告才停机。这17名提款人共取款30次,取款现金达29600元,造成银行损失14800元。后来,银行根据提款记录,从网络中心查清了17名提款人的姓名和帐号,才将款如数追回。北京定福大街储蓄所的一台ATM出错,将一名存款只有800元的客户,显示为拥有1亿元存款的超级富翁并疯狂吐钞。1997年12月16日,一位客户在深圳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2500元钱,第一个柜员机取不了,换个柜员机才取出,第二天去打印存折,却打出两笔2500元的取款记录。找银行交涉,银行称,人有可能做假,而机器是最忠实的指令执行者,错不了。,请谈谈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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