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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采矿用地,是指符合产业政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第三条存量采矿用地按照以“三调”为基础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认定依据,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
2、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第二章用地规划第四条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需要保障的采矿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划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第五条采矿用地选址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实
3、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第六条已批准国土空间规划或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呈报国务院后,可以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采矿项目用地手续。第三章指标配置第七条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以及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能源类采矿项目,全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其余采矿项目用地,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市(州)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予以支持。支持使用城乡建设
4、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保障采矿用地。第八条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由本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腾退指标;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8号)要求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第九条对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入资金进行复垦修复,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15号)的相关要求,采
5、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组织实施矿山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归属和使用的相关权益义务,重点用于保障辖区内新增采矿项目用地需求。第十条由采矿企业投资取得腾退指标的,可用于同一法人的采矿企业在全省范围内采矿活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标配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取得腾退指标的,可用于保障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新增采矿用地指标。第十一条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政府签订腾退归还指标的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后,可以先行
6、使用。第十二条采取承诺方式使用腾退指标的,市县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复垦修复。超期未完成项目复垦修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市县使用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停止办理该采矿企业采矿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章用地审批和供应第十三条在矿产资源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可依法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油气资源“探采合
7、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第十四条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申报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法
8、定征收情形的,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采矿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举办企业采矿的,采矿项目用地位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也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节的规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第十六条采矿项目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涉及土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有关补偿、农户安置事宜,由乡
9、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采矿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户等依法协商,可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妥善做好相关补偿安置工作。第十七条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开采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矿山开采设计或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开采周期长的分期建设的露天矿山项目用地可采用循环用地模式。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储量、产能、矿山分期开发、治理的计划(方案)等编制开采周期用地计划,报所在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改、能源部门确定该矿山开采第1个周期内所需建设用
10、地规模,按规定保障用地。后续周期所需建设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露天矿山企业将废弃采掘场进行复垦,通过验收及地类认定后,将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保障本矿山采矿权边界范围内后续采掘场用地,实现滚动开发、滚动保障用地。第十九条采矿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采矿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期限、续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第五章监管职责第二十条自然资源厅对存量采矿用
11、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负总责,加强对复垦利用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作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采矿项目违法用地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关于四川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12、文件精神,规范我省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细则有关内容,现将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政策起草背景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为落实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多途径、差别化保障我省采矿用地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用地管理,起草了本细则。二、政策主要内容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明确了采矿用地范围及认定依据。第二章,明确了采矿项目用地需
13、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规划依据,并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完善采矿项目用地手续。第三章,进一步规范及明确了采矿项目用地的指标配置、矿山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要求。第四章,进一步明确了采矿用地的审批和供应管理。一是采矿用地在矿产资源勘查期间的相关用地可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及相关要求;二是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采矿项目用地可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妥善做好相关补偿安置工作;四是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依据相关文件分期申请建设用地;五是开采周期长的分期建设的露天矿山项目用地可采用循环用地模式;六是采矿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要求。第五章,对采矿用地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第六章,明确了细则的有效期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