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IV).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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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课程第十二章票据法主讲:卢运辉,第十二章票据法,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票据的概念、特点及种类;2、认识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类型;3、领会票据的伪造、变造概念及法律后果;4、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行为的基本程序;5、掌握本票的出票及其付款;6、掌握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付款。,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

2、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分为两类: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

3、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被背书人等。其中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基本当事人,即成立票据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当事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负有担保票据义务履行的人。收款人是指接受票据并有权请求受领票据所载金额的人,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一定数额的金钱。,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1、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

4、据关系为目的行为。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1)因欺诈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2)因偷盗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3)因胁迫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4)因恶意而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关于签章(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3、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

5、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保证 第三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附属票据行为。5、付款 是指票据持有人于付款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时,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6、追索 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票人处受让票据。(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

6、票据。,2、票据权利取得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另外可因时效届满面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

7、日起3个月。,(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五)票据权利的补救 1、采取补救措施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2、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四、票据的抗辩(一)概念 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二)票据的抗辩的种类 1、对物的抗辩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

8、)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之间相互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的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

9、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五、票据的伪造 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六、票据的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10、,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变造人除按照变造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3、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汇票关于付款日期的记载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票据。,(二)汇票的种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不同

11、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4、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5、以银行对付款要求不同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

12、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顶(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点 汇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合同号码等。,(三)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2、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并不因此承担付款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

13、位,在其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二)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的概念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转让背书的形

14、式(1)关于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关于被背收人的记载 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第一、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部分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将汇票金额分别

15、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3、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背书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三)委托收款背书 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代理权的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四)质押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五)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

16、任。,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须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承兑成立(1)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2)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单

17、。(3)承兑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日期。(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三)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必须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2、承兑人必须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3、承兑人不得以其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 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

18、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二)保证当事人 1、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票据债务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三)保证的格式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粘单上。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的住所。3、保证的记载方法。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4、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

19、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四)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有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之前手的偿还清求权。,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 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0、。(二)付款程序 1、付款提示。(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部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

21、除。,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证票据上权利的行为之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

22、限内作成拒绝证明。,(三)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1)通知当事人。(2)通知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3)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4)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结果。,2、确定追索对象。(1)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2)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请求清偿金额(1)初次追索的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

23、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第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第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金额 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第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第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免除。,第三节本票一、本票概述(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24、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的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二、出票(一)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二)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三、见票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则

25、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追索权。,四、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前述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第四节支票,一、支票概述(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支票的种类 1、普通支票 2、现金支票 3、转账支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6、,(二)支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点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点。(2)出票地点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点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点。,(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

27、有的存款金额。如果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三、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一)提示付款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28、。,(三)付款责任的免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如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2、关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顶,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3、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法律适用 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4、关于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5、关于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适用 票据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6、关于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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