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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三、承运人的权利四、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适航2、管货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1、适航,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1、适航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主观标准,什么是“谨慎处理”呢?必须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知道。一般认为,
2、“谨慎处理”,要求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即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通常技能,并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采取各种为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即问即答,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答案:A、C 2、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办理船舶登记入级)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答案:错误。,The Hellenic Dolphin适航案
3、,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评析】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经典案例2,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4、 Company Ltd.(Muncaster Castle轮)案 原告的150箱罐装牛舌,由被告的曼克斯特城堡(THE MUNCASTER CASTLE)号承运,货物装船时状态良好,航程中遭遇恶劣天气,使船舶发生摇晃,抵达目的港卸货时发现113箱货物因海水进入而损坏。,此案中“MUNCASTER CASTLE”轮于当年2月对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
5、舌受损。,判决,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2、管货,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业务水平,责任心,即问即答,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货物受损。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
6、知货主。答案:A、B、C、D,Canada Rice Mills v.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评析】从这一案例,法院确立了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的原则。,3、不作不合理绕航,海商法第49条:承运人应
7、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绕航的定义、后果,所谓船舶绕航,指的是船舶在航行中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不合理绕航的后果,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则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故意所为,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合理绕航,各国法律对于不合理绕航的规定,一般都采用的是排除的规定模式,即明确规定合理绕航的内
8、容,除此之外的绕航均为不合理绕航。具体来说,合理绕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2.为避开海上危险(如风暴、冰山、战争、海盗等);3.为躲避天灾(如海啸、地震、雷击等);4.发生火灾;5.政府或当局的命令;6.因承租人的过错(如擅装危险货物)等,即问即答,1.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 答案:A、D,Kish(货主)诉“Taylor”轮 案,按照租
9、船合同要求,承租人提供足够的木材交由船舶从墨西哥湾运至西欧。由于承租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货物,船长另寻其他货物,但是由于货物积载不良而影响船舶的稳定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大的风浪,船长将船舶开至Halifax进行必要的修理。当船舶所有人在目的港留置货物要求货主承担滞期费和空舱费时,货主以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导致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得享有合同项下的留置权。,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空舱费(Deadfreight,又称亏舱费)。是指租船人向船东或租船经纪人租船人所装载货物少于租约约定时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空舱费通常按全运费率支付,
10、但如果运输费包括装卸费,则要减去装卸费。,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的主张。【评析】该判决阐明了英国法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在于危险的真实存在与否,关于自由绕航提单的效力,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
11、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评析】该案说明,在英国法下,“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金康合同”中有关于绕航的免责条款,又称“自由绕航条款”,其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该条款的措词看似广泛,但以往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还是有一定限制的,如只允许沿着航线的港口挂靠,而不能严重偏离,次序也不应过于颠倒。另外,绕航也不能为了“任何事情”,应只限于为修
12、理、加油、装卸其他货物等原因而绕航,即这些事情须与航次有关。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不同,租船运输没有严格的航线和挂靠港口,该条款主要是从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出发,使船方在运输货物时有一定的自由度。但如上所述,司法上的解释并非如文字上所称的可任意航行,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一般来说,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上通常挂靠的港口,并应依地理的顺序挂靠。,4、签发提单,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2、迟延交货
13、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案例分析,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往上海,货物于签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码头,准备第二天装船。但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
14、是合约约定的“钩至钩”责任,本案货物没有装船,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不用赔偿。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集装箱货:港至港 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海商法港至港汉堡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则,以案说法,“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收货人不能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驳回其诉讼请求。评析:举证责任由货方承担,案例,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从Madras(马德拉斯)运送一批货物到V
15、ancouver(温哥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可以在航运过程中的适当时间被转运。提单中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由其实际负责运输的区段。当货物在新加坡等待转运时,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蓬货车被打开,集装箱暴露于露天遭受雨淋,货物受损造成32,000美元的损失。托运人起诉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法官认为海牙规则没有适用的余地。【评析】该判决表明,英国法院认为,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货物处于实际运输过程的这一段区间。,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
16、任关系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三、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留置权:承运人在货方未支付应付费用时,不交付其货物,并加以处置3、免责的权利4、限制责任的权利,3、免责的权利法定免责特殊免责活动物运输免责舱面货免责,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
17、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关于航行过失免责,以往法律上从来不会明文的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用负责,在哈特法的出现是破天荒头一回。在100多年前的海上运输业仍然是
18、一个较具危险性的事业,而正是这项事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当局对船东的利益作出了适当的让步。当然要享受权利必要先履行义务,如果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由于未尽基本义务,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享受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管船与管货的过失区分,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
19、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了,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这遇的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Rickard v
20、.Forestal政府行为免责案,船舶船旗国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船东遵从德国政府的命令将船舶驶往中立港并处置了货物。在诉讼中,船东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怀特法官认为,尽管船舶处于中立港并且其航程并不在德国政府的管辖区域内,但是如果船东不遵循德国政府命令,一旦其今后进入德国管辖区域将有可能遭受诸如监禁等武力方面的待遇。尽管在本案中,船东没有遭到来自德国政府的实际武力威胁,但是鉴予其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要求船东如约运送货物对他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认为船东援引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主张成立。【评析】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船东(承运人)可以援引政府行为作为免
21、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Leonis v.Rank 罢工免责案,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评析】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船东(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政府行为免责的 例外,船舶从那不勒斯
22、运送一批柠檬到伦敦。船舶在马赛港停靠时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接受灭鼠检疫,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评析】法院的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和私谋 Lennards Carrying Co v.Asiatic Petroleum Co Ltd案,船舶承运汽油,航行过程中由于
23、锅炉潜在缺陷导致船舶在暴风雨中搁浅,从而引发火灾。船东援引火灾主张免责。船东辨称将其船舶交给另一家公司运营,在航行中船舶由该公司的经理担任船长负责指挥;船东并不知道锅炉有缺陷,即使他通过适当的方式本应知道,他也没有直接参与在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将船舶开往风浪区的不当行为,因而对于火灾的发生没有实际的过错。,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尽管这样,船东在选择其代理公司时仍然存在过失,就此构成其“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船东必须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判决】该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如果存在“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则承运人不得主张免责。,适航义务先行,船舶在装货港装货完毕后,独立合同人在船舶
24、甲板员的指挥下用氧乙炔灯清除排水管中的冰块,引发火灾,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主张火灾发生并非其实际过失,要求对货物损失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定承运人对火灾发生没有任何过失,但是火灾发生在开航当时,并且是由于船舶甲板员的过失造成,因此货物损失是由船舶不适航导致。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享受海牙规则下其他免责的前提条件,由于承运人没有适当谨慎地处理船舶使其适航,他也不能援引火灾条款主张免责。【评析】可见,在英国法下,适航义务是高于其他承运人义务的要求。,思考题:案例1,某货轮将A公司的17800箱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在装船前各有关方对苹
25、果进行了检查。当苹果抵达温哥华时,发现所有苹果已经处于毁损状态。货方要求船方赔偿其损失,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在积载时货箱之间间隔不充足,影响了冷藏舱内冷气的流通。船方认为,苹果的积载并无不当,冷气系统也没有问题,货损原因是苹果在装船前过热,不适于漫长的海上运输,这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可以免责。请问:(1)如果货损是由于积载不当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果货损是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思考题:案例2,上海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肠衣买卖合同,价格条例是CIF。A公司依买卖合同的规定把货物用水桶装妥后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运输,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将货物
26、装在水线以下远离锅炉的舱位,然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时发现木桶全部被压碎,造成货物损失约15万美元。B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途中遇到大风浪使船舶剧烈颠簸和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为由拒赔请问:承运人对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思考题:案例3,某轮在开航前的适航检查时,对船上的喉管进行了检查,由于有一处喉管被木箱所覆盖,果未对此处进行查看.在航行中,被盖住的喉管处发生了破裂,造成了货损。货方认为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是不适航的,因此要求承运人对因此而引起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认为,因为在检查时该处被木箱所覆盖,因此,该段喉管破裂属于“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27、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可以免责。货方则认为只要将木箱移开即可发现该缺陷,这是进行检查时适当而又合理的正常检查方法,因此,该裂缝不属于“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承运人不能依此免除责任。请问:(1)上述缺陷是否属于潜在缺陷?(2)承运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潜在缺陷:一般是指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以一般应有的注意所不能发现的缺陷,通常是指船舶结构方面的缺点,及船壳、机器及船舶附属品的缺陷,如船舶钢板的例钉松移等。,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可分成四类:过失免责: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 除外)。基于货方的过
28、失的免责。总括性免责。,即问即答,以下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主张免责:A、由于承运船船长判断不当造成两船相撞,货物受损。B、船舶为赶船期,逆风驶入强风暴,迫使通风筒关闭,结果造成货物汗湿。C、由于罢工,船舶在港口滞留,水果货腐烂。D、为了逃避高额运费,托运人将钢丝谎报 成钢筋,承运人按钢筋装卸造成货损。答案:A、B、C、D,4、限制责任的权利,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货损事故,承运人按照规定只赔偿其中的一部分(有最高的赔偿限额)而不是实损实赔或者全陪。,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赔偿限额(以高者为准)每件666.67计算单位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迟延交货:以迟交货物的运费为限,海商法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29、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双重责任限额、特别提款权?,金法郎(法文franc,英文gold franc)是历史悠久的一种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海商法折中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赔偿规则。,A、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按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择两者中较高的为准;货方不能
30、索赔利润损失和违约损失。B、延迟交付货物未灭失损坏,而只是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的,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运费的2倍;C、如果托运人已经申报其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或另约定了更高的限额,则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为准。D、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则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此时,货物灭损的金额中包括因迟延交付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金额。,计算单位,A、货物的件是指包装单位,如捆、盒、箱、桶、包等;其他货运单位是对非包装货物而言,如机床、汽车、游艇等按台、辆计算;运费单位主要用于散装货物的运输,如谷物、矿砂等。,分析,“布莱顿”号货轮承运两部冷气压缩机,从美国费城
31、运往德国不莱梅,托运人在装船前声明了该货物的价值。该轮在卸货时发现其中一部压缩机已损坏,损失价值34550马克。承运人承认其对货损负有责任,但主张应依海牙规则将其责任限制在每件100英镑之内。货主认为受损压缩机并非一个“包件”,承运人应按损失负责全额赔偿。请问:(1)什么叫承运人的责任限制?(2)压缩机是否应为一个包件?(3)承运人是否能以一个包件限制其责任?,B、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则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应以该内装件数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提单上未注明内装件数的,则以每一装运器具为一件或一个单位;如果装运器具非承运人所有或非承运人提供时,装运器具本身也视为一个
32、单位。,分析,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其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92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以一个集装箱为一件限制其责任,即依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1万金法郎。请问:(1)如果集装箱的内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2)如果提单中未载明集装箱内装件数,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损失计算,货物灭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货物损坏: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实际价值:CIF价格-货方少付的费用,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较,每件666.67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延误的经济
33、损失为运费的2倍;我国海商法每件832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货主的集装箱视为1件;延误的经济损失为运费的2.5倍;汉堡规则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海牙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单位货物100英镑海牙规则,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如果经过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便不得援用责任限制的规定;但,如果是由于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并不丧失。,以案说法,广远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装载
34、一批白糖。装船工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污染,宣布货物不清洁,且理货员理货不准确,货物数量有差异。但在托运人保证承运人不须对货物短少负责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大量短少并因包装破损受损。收货人提出索赔.,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货物损害应该负责,而且,由于被告广远在装船时和装船后,已经明知货物短少及破损,并向托运人提出过抗议,但仍然签发了清洁提单,承运人明知这样做的结果是在目的港不可能向收货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承运人丧失了限制责任的权利。承运人的赔偿
35、数额应该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如何应对承运人的免责主张和责任限制,先看承运人是否已经履行基本义务,如船舶是否适航等;再通过申报货物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更高的赔偿限额的方法,不要忘了在提单上载明货物的件数,不载明件数会被整个认定为一件。,四、托运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述(2)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必需的各项手续(3)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支付运费:准时;足额 妥善包装并提供货物资料 办理出运手续托运危险品的特殊义务:通知;风险自负,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货损索赔通知(货物的交付)如在交付时发现有货损,应在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
36、知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非显而易见时:非集装箱货7日内提出、集装箱货物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60日内提出,作业:试比较我国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的异同。,答案,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海牙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 海牙-维斯比规则 同上 汉堡规则 港至港 我国海商法 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 责任期间,是指根据法律,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必须负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的期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三个国际公约都有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即所谓的“钩至钩,舷至舷”;而汉堡规则规
37、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即所谓的“港至港”。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第46条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种: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到卸货港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在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在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轻承运人的这些
38、责任。,运输合同与提单债权效力的相互影响,由于提单的签发是以运输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提单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又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运输合同对提单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有效成立,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承运人在接受货物交付或将货物装上船以后才能签发提单。如果运输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承运人,也不会有货物的交付或装船,因此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应该认为是无效提单。其次,如果运输合同成立了但没有履行,如没有交付货物,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即通常所说的“空单”是否有效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主张,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这种提单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签发的,也应该
39、认为无效,但应允许提单持有人追究承运人不当签发提单的责任。运输合同和提单关系的影响是双向的,提单关系成立后对运输合同也有影响。由于提单签发并转让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对象变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似乎已经不再有利害关系。但如果托运人坚持要主张运输合同下的权利是否可行呢?或者反之,如果承运人仍向托运人主张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又是否可行呢?,托运人在提单转让后再向承运人主张运输合同下的权利的情况并不常见。因为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输和交付货物。而在提单关系成立后,这项义务的指向对象变成了收货人而不再是托运人。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这项权利,托运人一般不会主张这项权利,因为在转让提单时他一般已经得到了
40、货款,已经对货物是否安全运到并交付没有实际利害关系了。但总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如托运人没有收到货款,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货损货差,收货人不是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而是去找托运人,而托运人出于商业上的原因或出于对自己地位的误解进行了赔付,就会产生向承运人追偿的动机。他是否可向承运人起诉呢?由于签发可转让提单的运输合同规定的就是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不是向托运人交货,因此托运人即使根据运输合同也不能要求承运人向自己交货。他需要主张的往往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即起诉承运人要求其对收货人交货。从法律原理上看,似乎找不出不允许托运人这么做的理由。因为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而提单关系
41、的存在并不当然使这种权利丧失。因为虽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提单关系成立后运输合同关系处于休止状态,这种规定毕竟没有形成国际惯例。而我国海商法对这一点有没有规定。既然运输合同成立了,又没有什么法律认可的因素使它失效或效力中止,那么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就应该一直可以行使。我国合同法第64条也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签发了提单的运输合同是约定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合同(即履行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不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托运人应该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提单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的互动的另一个问题是承托双方在签发并转让提单后能否再协商改变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外贸代理中,有时会产生托运人串通承运人在未收回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最终用户,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却支付了货款,得到了提单,而不能得到货物的情况。这是卖方和最终用户对买方的欺诈行为,但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呢?另一种情形是,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而是提单持有人也知道运输合同条款被改变的事实,甚至还同意了这种事实,但提单条款并未改变,这时是否应以运输合同为准。如果这样,提单总是依附于运输合同,受运输合同约束的程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