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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知识产权基础,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沈仲衡,课程内容,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讲:著作权法第三讲:专利法第四讲: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讲: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的含义,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从本质上说,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 1996年发表的题为 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对知识作出的系列界定,知识包括:知道是什么,即“KNOW-WHAT”,表明知识是一些明确的事实;知道为什么,即“KNOW-WHY”,表明了知识是自然规律与社会进化的规则;知道怎么做,即“KNO
2、W-HOW”,表明了知识是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素质和技术;知道谁,即“KNOW-WHO”,表明了获得改造自然界和促进社会进步技能的主体。,我国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四个界定以外,知识还应该包括知道什么 时间(KNOW-WHEN)和 知道什么地点(KNOW-WHERE)。因为即使知道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谁来做,但如果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来做,仍然会产生错误。,从来源看,知识来源于知识主体的生产和社会实践行为与活动,来源于主体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与自然环境的认知,也来源于后人对前人积累的知识的理解、运用、转化和增加。自从有人类产生以来,人们就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去挖掘、积累知识,并以所积累
3、的知识指导和改造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从主体来看,掌握和使用知识的主体是具有智慧、能进行复杂的脑力劳动的人类。只有具备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自然人才能将实践中的事实、自然规律加以归纳概括,并且有 目的地运用于改造 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从目的来看,掌握和运用知识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创造更优越的社会与自然环境,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人类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四次技术革命。第一次技术革命发生在 18世纪中叶到 19世纪中叶,以纺织机、蒸汽机为主要标志;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在 19世纪末到 20世纪初,以电力、化学制品和内燃机生产为主要标志;第三次技术革命发生在20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
4、,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遗传工程为主要标志;第四次技术革命则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以信息化、智能化为主要标志的技术革命。由此可见,人类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在不断深化,知识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在人类发展中已经得到真正的拥戴与实行。,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这一提法,“知识经济”一词于是成为了当今社会使用得最为频繁的术语之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具有与使用劳力资源为主的农业经济以及以使用自然资源为主的工业经济不同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第一,它以无形资产投入作为资产投入的决定性方式,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第二,它以创新
5、作为发展的原动力,这种创新包括了知识、技术、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创新;第三,它强调知识拥有者的价值,社会价值取向转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知识拥有者在向社会贡献出知识产品的同时,也必须吸取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丰富和扩充自己的知识范围;第四,它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知识资源不会像自然资源那样枯竭,不会因使用而导致数量的减少;第五,它是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这与知识本身不受空间限制、极易传播等特性相关。各国政府力尽所能,充分占有和利用智力资源,在保护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与做法上更显出趋同倾向。,一方面,当知识被某个主体更新后,它首先会成为该主体私有的和加以控制的财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资产”。这些具有
6、创造性的新知识往往使其创造者增加提升其社会竞争力和社会地位的机会,因此,这些知识具有私有性,也是创造者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密或控制的。,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本身是抽象和无形的,它不能像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那样为所有者所实际占有和控制,因此,这些被更新的带创造性的知识极易为他人所了解和利用。这种知识的扩散与传播往往是其创始者难于驾驭的,其结果往往使知识的创造者遭受利益损害。因此,知识资产的私有权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一词作为法律术语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使用,始于 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
7、织(英文缩写为WIPO)基于该公约而成立,公约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表述被译为“知识产权”,自此,知识产权为世界各国立法者和法学家广为使用。,我国法学界在 1986年 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一直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这主要是沿袭了前苏联对该类权利的概括。民法通则将这一类权利在第五章第三节作了专节规定,并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个术语,“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正式通用。1986年以后出版的教科书及专著均采用“知识产权”一词。我国台湾地区则一直将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列举主义,1967年7月 14日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的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 2条第 8项规
8、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其他一切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1994年签订的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协议)第 1部分第 1条确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被披露信息的保护。,1992年4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将知
9、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即“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前者包括了发明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工商秘密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邻接权);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权利。,概括主义,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思维创造的无形财产所拥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
10、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及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是以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反映人们智力创造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的统称。,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主要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
11、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由其客体的无形性所决定,知识产权也具有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同为绝对权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相区别的基本特征。,(一)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1)非物质性。这里所说的“非物质性”指的是不具有物质形式,不能像人们控制占有动产或不动产那样对其进行实际占有和控制,对智力成果只能进行感知和利用。,(2)创造性。这也是智力成果不同于物质产品的标志。智力成果所以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于它的创造性。它不能像物质产品那样进行简单重复生产,通过一个机械模具进行成千上万产品的复制,而复制品可以同时归不同的所
12、有者所有。在著作权方面,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它强调的是作者对作品的独立创作;在商标方面,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它强调商标的识别功能,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不会获得注册;在专利方面,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如发明、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先进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条件,它强调了可专利项目的技术水平与前所未有以及可用于工业创造的前景。,(3)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智力成果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还在于它的可感知性。智力成果都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并往往需要附着于某些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文学艺术作品表现为文学著作、书画、乐谱、剧本等;商标表现为图案、文字、色彩并标示于商品之上;专利表现为包含有新技术方
13、案的产品、方法、在产品外表上的新设计等。,(二)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性,知识产权的法律授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都由法律作出规定,并非任何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产生专有权,也并非因智力成果的产生而自然直接地产生专有权。知识产权必须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核准授予,这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通例。法律的授予性表现在权利范围上以及权利的产生条件和程序上。,在范围上,法律会对哪些成果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作出界定。例如,我国 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产品不能获得专利;1992年修改后的 专利法则取消了上述产品不可专利的限制。我国1982年 商标法只保护商品商标,不保护服务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必
14、须是文字、图形或组合商标;1993年修改后的 商标法则同时保护服务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原来规定的种类外,还可以是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三维标志,在权利产生上,法律规定了权利产生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权的产生条件根据具体客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在著作权方面,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在专利方面,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三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则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在商标方面,商标要获得注册,首先必须有显著性,不能存在商标禁用条款所列举的情况,也不能跟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品种权的获得要具备几个法定条件,分别是:新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
15、、一致性、稳定性以及适当的名称;在商业秘密方面,要求保护的信息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等等。在权利产生程序上,除著作权是因作品的出现而 自动产生外,大多数权利往往需要由申请者向特定机构申请,通过审核批准才能取得。,(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1)权利一经确认或授予,权利人享有对权利的独占权,不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这类权利,不得复制这类权利客体。这种排他权是基于无形财产而设定的,权利的效力也必须带有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特定性,这种特定性并非表现为占有和控制标的物,而是表现为权利人对权利的独占和许可。,(2)权利人可以就同一客体同时许可若干他人行使权利之一项或若干项。一项权利经许可由多
16、人同时行使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否定,它恰恰证明了只有权利人的授权,他人才能够利用知识产权的客体。物权则不具备对同一项客体可以由多人同时行使同一权利的特性。例如: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设定普通许可时,既可以许可 A使用其专利,也可以同时许可 B使用其专利。,(3)相同的客体只能存在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出现重复授权。例如,不同的主体就相同的项目申请发明专利,专利权只能授权一个,而且只能授予先申请者,另一申请者即使确实是 自己独立研究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只能通过征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方式来使用该专利。,(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有时间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知识产权中的财
17、产权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届满后,权利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无偿使用,并且使用前无需征求原有权利人的同意。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 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 10年。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以复制、出租、播放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后的50年。,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的理由,智力成果的无形性使之具有永久保存的特点,它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在技术不断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其价值含量逐渐降低,甚至因陈旧而被淘汰。当一项技术不再成为人们竞相利用的对象,不存在竟争优势时,法
18、律的保护也变得没有意义;,智力成果虽为特定主体所创造,创造人享有对成果的专有权,但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对该成果的利用,权利人的专有权与社会需求形成矛盾。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也是协调这种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之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但这并非绝对的。以我国商标权为例,商标权的有效限期是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也是 10年。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无数次的续展,使商标专用权不断延续下去。当然,每期 10年的有效期本身也是一个时间性的证明,因为 10年期满而不续展的话,该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没有作出时间的限制。对著作人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
19、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也没有时间限制。,(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在该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内生效,权利的效力不及于他国,他国没有承认和保护该权利的义务。就是说,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例如,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如果没有在其他国家注册,到了其他国家就不再受到保护。我国的“同仁堂”药品、“竹叶青”酒、“凤凰”缝纫机、“阿诗玛”香烟、“天坛”蚊香等很多著名的商标在外国曾被抢注,就是因为这些商标没有在外国注册,当生产经营者意识到需要注册时,商标已被外国厂商抢先注册,这是商标权的地域性所致。,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制度系统,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
20、们因创造、利用和保护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不同,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形式上不存在一个以知识产权法命名的单行法,它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体系。尽管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但在立法上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将知识产权纳人民法典加以规定。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通过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如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规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只有法国和菲律宾设有知识产权法典,也有少数几个国家设有工业产权法典。,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因智力成果的创造和确认而引起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之间、完成
21、人与申请人之间以及申请人与审批机构之间。因智力成果的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智力成果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因智力成果的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智力成果的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系统,(一)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系统,(1)智力成果的创造激励制度。该制度包括了确认主体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主体权利范围、客体的私有性,对主体创造行为的奖励等规定。(2)国家对主体权利取得的调控制度。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等规定,对不授予权利或不给予保护的智力成果或项目范围等规定,都是该制度的组成部分。(3)权利独占性的限制制度。此项制度集中体现在对权利保护期限的
22、限制、地域范围的限制 以及权能限制三大方面。(4)权利流转秩序的规制。包括主体对其享有独占权的成果的许可使用所应遵循的规则,以及主体对其权利的让渡所应遵循的规则等。(5)侵权行为的阻却制度。包括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和制裁的规定。,(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机制,促进机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的最基本的机制,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最高目的。它通过在法律中确认知识产权关系、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法律地位来实现。引导机制。知识产权法向主体提供了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最有效的行为方式。通过规定权利授予、禁止性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引导。,平衡机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与社会性始终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
23、对矛盾,知识产权法始终在平衡这对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并由此形成了关于公共利益以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原则和具体规范。这种机制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性规定来体现。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恢复到未被侵害时的状态。,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地位,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指由知识产权领域中各具体法律法规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一)从法律形式看,知识产权法由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由成员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组成。以我国为例,我国先后制定了 商标法、专利法和 著作权
24、法三部基本的法律,还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制定了各主要法律的实施细则作为配套法规施行。此外,还针对特定领域的特点颁行了一系列专门的条例和规则,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等。几大法律的颁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配套法规和专门法规的实施则为该体系的构建增添了新的内容。我国缔结或加人的国际公约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等,也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二)从具体法律法规的类别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几个特定的法律制度组成:(1)著作权法律
25、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2)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标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商标权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权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新型的知识产权
26、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一些单行法规形式设立的既不能完全归人工业产权也不能完全归人版权的法律制度,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法律制度等。其目的在于对新形势新环境下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即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是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自己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法的部门的划分基本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调整方法。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取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个权利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