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简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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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问题简述,提 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1条)二、知情权: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2条、公告栏告知)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2、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2条、危险岗位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二、知情权;3、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24条、场所危害因素告知)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5条、危害设备告知)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品标识或者

3、放射性警示标识。(26条、危害原材料告知)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0条、合同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三、特殊保障权: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

4、危害的作业。四、职业健康权: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

5、权利侵害救济,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合法权益。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三、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请求或诉讼请求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管辖:1、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向法

6、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的义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义务;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劳动者需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

7、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

8、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成鉴定。,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

9、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诉讼,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或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任一程序阶段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职业病诊断、鉴定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民事法律关系,法院按民事纠纷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的一审案件由被告(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提起诉讼。,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企 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

10、伤保险待遇。职工 由于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由于蓄意违法、违章造成职业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企业应当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职业病病人保障,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

11、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发放工伤社会保险金,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一、处罚决定程序:

12、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二、处罚执行程序。,简易程序,一、概念: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二、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1)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2)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警告。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当场处罚必须有处

13、罚决定书。4、备案。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一般程序,一、概念: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程序。比简易程序复杂、严格,是处罚中的基本程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二、一般程序的内容:1、立案;决定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相对人,告知相对人申请回避的权利。2、调查取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合议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成立的应当采纳。4、作出处罚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要告知当事人行政

14、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行政诉讼的期限是90日。5、送达。处罚决定自送达完毕后正式生效。,听证程序,一、概念: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二、适用条件:1、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罚款。2、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内容:1、告知听证权;作出合议后,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处罚,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2、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3、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

15、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一、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

16、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暂停作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申请:用人单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17、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行政复议的用人单位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用人单位终止 的,承受其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用人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8、。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卫生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卫生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责令暂停作业及对财产的查

19、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财产权的。,行政诉讼管辖,用人单位不服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由该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卫生部或者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一审诉讼的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参加人,提

20、起诉讼的用人单位是原告。有权提起的用人单位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用人单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21、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法院。三、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是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是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当案件。四、审查范围不同。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五、审理程序规则不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公开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

22、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

23、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1、单独提起: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不涉及其他要求。2、附带提起:请求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同时请求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单独提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附带提起: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标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没收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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