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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颁布目的,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规范药品注册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药品注册的过程实质是一个药品认证过程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修订原则,坚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坚持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原则坚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坚持药品审评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对现行办法执行过程中亟待完善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的原则可改可不改就不改的原则,受理审批时
2、限。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作出许可时限。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返回,三、适用范围,中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四、药品注册的概念,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系统评
3、价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过程对补充申请的审批,五、药品注册事权划分 法规依据,SFDA职责: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5)省级FDA职责:形式审查、现场考核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审核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国产药品补充申请中部分变更事项的审批,报SFDA备案(进口SFDA)国产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和审核,报SFDA审查备案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报SFDA审查备案,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六、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资格,药品注册申请人:指提出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原试行办法: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原6)修订后: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6)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进口药品注册: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从事药品注
5、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一、种类,新药申请 境内申请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境内申请人进口药品申请 境外申请人补充申请,第二节 药品注册的申请,二、各类注册申请的概念,1、新药申请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管理。(8)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现行办法:补充申请修订后:按照新药管理(8)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现行办法:补充申请修订后:补充申请,2、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6、药品注册申请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新建的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一般不要求毒理、药理实验研究,3、进口药品申请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港、澳、台进口药品的申报技术要求和审批要求与国内药品基本一致: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不同: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4、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
7、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所载事项的,以及改变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事项,应当提出药品补充申请。(129)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按补充申请办理,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第四十八条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第四十九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按劣药论处。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8、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三、管辖,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进口药品的注册申请,应当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9)试行办法,三种情形:新药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SFDA受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进口药品申请:SFDA直接受理。修订后,二种情形: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进口药品申请:SFDA直接受理。,1、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级DA提出申请2、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向申请制剂的
9、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DA提出申请3、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省DA提出申请,四、涉及药品知识产权的问题,1、申请药品注册时须提交的材料(11)2、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12)3、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13)4、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未披露数据的保护(14)法规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
10、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第十四条 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
11、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返回,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
12、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药申报与审批的基本程序,第三节 药物临床前研究,一、目的意义,确定一个新的化合物是否具备进入临床试验的条件(在药效、毒性及作为一个药物所需的各种理化性质方面能达到要求)。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提供新药对人体健康危
13、害程度的科学依据,降低临床试验研究安全性方面的风险。毒理试验所获得的资料是设计临床人用剂量、预测临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检手段的主要依据。,二、内容,非临床研究,主要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而在实验室条件下使用实验系统所进行的毒理学试验。分一般毒性评价和特殊毒性评价。(GLP定义)最后表现形式:完成全部申报临床试验所需的资料临床研究用新药,三、对研发机构的要求,第十七条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四、单独申
14、请药物制剂,第十八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
15、,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理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五、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19),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六、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资料(20),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
16、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研究情况(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组织对试验过程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七、技术指导原则(22),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化学药品和治疗用
17、生物制品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一、药物的临床研究,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发现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并了解其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情况,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安全有效性。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了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第六十八条定义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3),第四节 药物的临床研究,二、范围,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一般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药品,应当进
18、行临床试验。补充申请:已上市药品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或者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三、临床试验的分期,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经批准后,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临床试验或者仅进行III期临床试验。(24),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目的: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19、规则:男女数相等(儿童、孕妇不行)正常人,自愿原则 确定初试剂量、给药途径内容:初始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 药代动力学 药效学评价 药物活性的早期测定受试例数:2030例,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目的: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确定与对照组比有多大的治疗价值,确定适应症,找出最佳治疗方案(治疗剂量、给药途径和方法、每日给药次数)轻症患者、门诊患者内容:第一阶段:剂量递增设计,初步评价药物剂量-效应关系第二阶段:平行剂量-效应设
20、计,确定药物对可疑适应症的剂量-效应关系受试例数:100例,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目的: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验证期临床积累的初步证据。较大范围内对新药进行评价,确定不同患者人群的剂量方案,为药物注册申请提供完整的信息。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重症患者受试例数:300例,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目的: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实际应用情况下对有疑问的疾病的效果开放性人
21、群受试例数:2000例,四、特例,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27),五、临床研究实施前的要求,1、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试验参加单位。(28)申请人应当与选定的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签订临床试验合同,提供研究者手册,参照有关技
22、术指导原则与研究者共同设计和完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应当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29)申请人应当向选定的临床试验单位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药物和对照用药品(IV期临床试验除外),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临床试验所需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30),2、对研究用药物的要求(1)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第三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2)临床研究用药的质量检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
23、定的药品检验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放射性药品SFDA规定的其他药品省DA:非创新药物申请人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指定药品检验
24、所对临床试验用的药物进行抽查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一)本办法第四十八条(一)、(二)规定的药品;(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25、,六、临床试验前的工作程序,1、制定研究计划(1)制定临床试验计划必须具备的条件药物的化学组成、理化特性及质量标准,以及科学的药品质量检查及控制方法药物合成生产厂应符合GMP标准准备人用的剂型及生物利用度等数据必要的临床药理研究资料(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必要的临床前毒性研究资料,(2)临床实验计划应包括研究目的及解决的问题药品的质量及剂型主要负责人和研究组人员情况研究设备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研究者手册受试者的入选条件、数量及分组条件,如何处理中途推出的病例初始剂量及剂量增加的方法和依据,给药途径和间隔时间临床及化验室评价指标和方法的要求需立即报告的与该药理及毒性有直接关联的重要反应知情同
26、意书,描述治疗效果及危险性,并指出受试者必要时可以随时推出临床试验而不受任何惩罚,2、确定试验方案与设计病例报告表(1)确定临床试验方案(2)设计病例报告表3、获得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4、准备研究材料5、选择研究者6、现场评估7、试验开始前的初访,七、临床研究的管理,1、实施过程中申请人的职责(34-37)任命监查员,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试验过程。发现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试验,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27、临床试验和统计分析报告。临床试验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进展报告。药物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2、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职责(38-40)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 了解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 获得由受试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临床试验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对申请人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28、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3、临床研究用药物的管理(45)使用由研究者负责,不得销售。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临床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物转用于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八、修改、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的情形(42),(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二)不能
29、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四)未及时、如实报送临床试验进展报告的;(五)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超过原预定研究结束时间2年仍未取得可评价结果的;(六)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七)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八)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九)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九、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研究,1、境外申请人向SFDA提出申请 2、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申请3、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要
30、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4、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SFDA5、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SFDA6、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一、基本要求,1、申报资料的要求(47)申报资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文献资料: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第五节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2、快速审
31、批法律依据快速审批的确定:省级DA:审查,提出意见SFDA:在受理时确定,药品管理法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和突发应急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实行快速审批 第四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快速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五)突
32、发事件应急所必需的药品。,3、联合研制新药:可以单独申请,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可以联合申请注册,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同单位生产 同一新药技术不得指使不同的申请人分别申报或者变相重复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退审。,二、新药临床研究的审批,1、程序,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
33、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
34、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返回,三、新药生产的审批,1、程序,2、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第六十六条 药品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对药品说明书予以核准,并在批准药品申请时将药品说明书与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同时予以发布。申请人对药品说明书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药品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和规定的格式印制。说明书与药品标准的关系说
35、明书与用药指南的关系,五、新药的技术转让,1、定义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2、条件转让方: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受让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意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3、程序,4、转让次数 新药技术只能一次性转让。5、多个单位联合研制 由新药证书上联合署名的单位共同提出,并签定转让合同。6、监测期内的药品 新药进入监测期以后,不再受理该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六、新药监测期的管理,1、监测期的设立目的:对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保护公众健
36、康对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依据: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期限:自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2、申请人的责任第七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或者监督的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继续对该新
37、药进行监测。,3、监测期时限确定(74-76)同品种已经获准药物临床试验的:继续办理,一并监测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临床试验的:退回申请人;监测期满后,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的已经批准临床试验的:继续办理,不给予监测期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临床试验的:退回申请人;监测期满后,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一、申请资格,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申请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第六节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报与审批,二、程序(一)申报资料,程序(二),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车间或者新
38、增生产剂型,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可以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申报、审批并发给药品药品批准文号在规定时限内取得GMP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前,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上市销售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GMP认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SFDA注销,四、有关事项,1、生物制品无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2、省DA不受理依据试行标准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97)3、原国家标准进行提高或工艺不同,不能按照已有标准执行的4、对需要进一步评价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98)5、监测期内的新药6、为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99),一、进口药品定义范围,1、在
39、境外完成生产过程2、在生产国或地区已获准上市销售的;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 3、药品生产厂符合所在国和中国的GMP要求4、申请进口中国以销售、使用为目的,第七节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二、进口药品的申请人,1、申请人为申报品种在生产国或地
40、区的合法制药厂商2、申请人不能直接申报,须由其驻中国的办事机构申报,或委托中国境内合法机构为其代理申报3、申报代理人为进口药品申请人在中国处理与进口注册有关事宜的合法代表,三、进口药品注册申报代理,1、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办事机构2、已在中国注册的合法机构3、具备正式书面委托文书4、联络人应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5、熟悉药品注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四、程序 申报资料,四、进口药品类别,1、化学原料药(包括制剂中间体)及制剂化学合成药品抗生素结构明确的生化药品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单体2、生物制品制剂治疗用:基因重组类、生物组织提取类预防用:疫苗、血清类毒素等3、中药及天然药物制剂传统中药制剂天然药物制剂
41、,五、港、澳、台申报或代理申报相关要求,1、在内地设办事机构:该机构申报2、未在内地设办事机构:委托内地代理 申报双层委托:国外公司 港澳代理 内地代理单层委托:港澳生产商 内地代理,六、进口药品分包装,1、范围(109)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2、要求(110)(一)申请进行分包装的药品已经取得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
42、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以前提出。,3、有关规定(1)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114)(2)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执行经批准的包装和内容,并在分装后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同时标明: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注册证号
43、。(3)前3批产品必须经过SFDA确定的药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4)分包装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负质量责任;撤消分包装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117)(5)分装后到境外上市:需经省级DA批准,SFDA备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
44、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4、程序,一、非处方药的概念,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OTC药,有专有标识,第八节 非处方药的申报与审批,二、可以同时申请为非处方药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出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一)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者进口;(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三)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三、相关规定,1、非处方
45、药的确认:符合申请为处方药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可以在批准药品注册时,将该药品确定为非处方药;认为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或者未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2、临床试验属于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或者(二)情形的化学药品,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但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成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临床试验。属于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情形的药品,应当说明其处方依据,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3、非处方药的说明书用语 非处方药的
46、注册申请,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其他申报资料应当符合处方药的有关规定。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可以相互转换。,一、补充申请的定义,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第九节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二、补充申请的类型(129),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所载事项的改变可能影响药品
47、质量的生产工艺等事项,三、按补充申请办理的,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装药品试行标准专正,四、补充申请的申报,1、由SFDA审批的国内生产:申请人 省局(审核)SFDA(审批)(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等)进口药品:申请人 SFDA(审批)2、由SFDA备案的国内生产:申请人 省局(批准)SFDA(备案)(改变企业名称、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修改说明书,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进口药品:申请人 SFDA(备案)(修改说明书、补充完善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或者药品外观、改变注册代理机构)备案的含义:备案审查,五、程序,进口药品补充申请
48、的审批程序,六、补充申请的审批结论,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换发的:注销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增发的:与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具有一样的有效期,有效期满一并申请再注册,一、药品的再注册,药品的再注册,是指对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进口的药品实施审批的过程。(138)药品再注册申请时间:药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第十节 药品的再注册,二、药品再注册的申报与审批,申请程序国产药:申请人 省级药监局审核 SFDA审查进口药:申请人 SFDA审批审查时限国产药:省DA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报SFDA备案,SFDA三个月内未发出不予注册通知的,省DA予以再注册进口药:SFDA六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
49、予以再注册,四、不予再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144)(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的。,五、不予再注册的后果,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一、基本要求,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
50、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第十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的管理,二、药品试行标准转正,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1、药品标准物质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一、药品注册时限,与药品注册有关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