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输出国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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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第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二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第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一、概述 1.概念与立法形式 规范外国私人(排除政府间经济交往)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立法形式:a.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阿根廷外国投资法典 b.制定一个或者几个专门的法律或者法群。c.通过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及其相应的活动。,2.立法特点,(1)发达国家:a.始终自由开放。如美国b.从开放到某些限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c.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2)发展中国家通过审批引导外资进入重点行业,同时也对其进行限制。A.非洲国家B.亚洲中东及北非国家C.亚洲国家D.拉

2、丁美洲国家,(3)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只限制国防、能源、国内电信和银行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不受国有化的影响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二、外资进入的条件,(一)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二)外国投资的范围(三)外国投资的比例(四)审批和登记,(一)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大多数国家外资立法中所规定的外资,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所进行的投资,也有的国家将本国其他法域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所进行的投资也看作外国投资。1.现金2.有形资产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二)投资范围,所谓投资范围,即指东道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从各国法律的有

3、关规定上看,一些国家是从正面规定,即规定在哪些领域中允许外国投资。一些国家从反面规定,在那些领域中禁止外国投资。,(二)投资范围,参与度主要通过外资进入的范围和投资比例来衡量a.禁止进入:关系国家安全、影响人民生活、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b.限制外国资本进入:限制股权比例、限制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和住所。c.允许和鼓励国外投资进入:引进先进技术、新兴产业部门和进口替代产业等等。,(二)投资范围,就中国情况而言,在关于外商投资的范围方面,1995年6月8日起实施了第一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了第二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4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个外商投

4、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政策。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就一些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实施新政策一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二是使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新目录修改的内容:,1.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2.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新目录修改的内容,3.

5、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4.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业限制。,(三)外国投资的比例,1、有上限无下限的。如规定外资比例不超过49%2、有上限而无下限。如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3、有上下限。如规定外国投资的比例在10%到49%之间。,外国投资的来源构成,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常常规定一种外资逐渐减少制度(fade-out formula),即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

6、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在某些著作和文件中,这一制度也被概括为:外国投资的本地化(localization),(四)审批和登记,审批和登记是控制和管理外国投资的两种不同制度。1.审批的概念 由东道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其中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者予以批准的制度,称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批准制度。,2.审批的类型,(1)“一般审批制度”:是指对所有外国投资都一律实行的审批制度。(2)“特殊审批制度”:是指仅对某些特定的外国投资才实行的审批制度。在特殊审批制度下,审批仅对那些依法需要审批的

7、外国投资才起作用。,3.审批的特点,(1)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行政制度。它一般由东道国具有外资审批权的特定行政机构审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实施。在一个国家中,外资审批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外国投资规定不同的审批机构。(2)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程序制度,它一般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审批机构逾期未作出审批决定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可视作已获批准。,(3)外资审批制度是一种书面制度,它一般要求申请审批者以书面形式呈报审批材料。而且,审批材料通常在内容和形式上项符合一定的要求。(4)外资审批制度中的审查内容一般有两部分,即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4.审批的目的与作用(1)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法律

8、规定的要求(2)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工业部门(3)使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4)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造成经济畸形发展,5.审批机构(1)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2)由现存的有关政府部门行使审批职能(3)中央与地方的符合或分级审批机构,登记,登记的含义 外国投资的登记亦称注册。是指依法由当事人将关于外国投资项目的各项登记材料送交东道国的有关登记机构,并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构将符合东道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国投资项目的基本内容;加以记录并建立档案,然后,对应发执照者颁发执照的行政管理程序。,登记的类型,(1)“一般登记制度”:是指将外国投资的登记和本国投资的登记同样

9、对待,按照同一套法定程序来进行的登记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一般注册制度”。(2)“特殊登记制度”:是指将外国投资的登记与本国投资的登记区别开来,并按照仅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的登记制度。,三、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一)企业的管理机构1.董事会2.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生产、技术、供销、财务、人事等部门。(二)计划管理根据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规划或国民经济计划相协调。借助于审批制度,(二)物资采购物资采购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企业可以从国内和国外采购。1、国内采购。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使投资企业在本国采购物资,以带动本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2、国外采购。本国市场无所需物资、品种、规格

10、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价格过高,可在国外采购。(1)申领进口许可证(2)外汇平衡(3)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二)产品销售,1、产品外销。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创汇,解决企业外汇平衡。(1)自销(2)由投资一方委托代销或经销(3)由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代销或经销。2、产品内销。满足国内需要,主要是国内市场急需的产品。原苏联和古巴有此规定。,(三)资金与财会管理,1.资本及其运行(1)注册资本(2)借入资金2.利润分配(1)毛利润总收入成本费用(2)纯利润毛利润储备 风险基金(3)可供分配的利润 纯利润税金3.财会管理,(四)人员的聘用,任何外国投资项目都是需要人来实施的、实施外国投资项目的人员依其职责的性

11、质;可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雇员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掌握着项目的运转状况,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项目的命运。一般雇员则一方面与项目产品的成本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东道国的就业有关。,雇佣外国人员的限制,1、只有当地国民无法胜任的管理职务和专业职务,才能聘请和雇佣外国人。印度尼西亚有此规定。2、对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雇佣规定一定的比例。如埃及规定本地人员要占到75%,即外国人员不得超过25%。3、雇佣职员逐步当地化。对于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通过培训逐步当地化,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雇佣当地职工。,四、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一)国有化与补偿(二)投资利润与原本汇出的保证(三)对

12、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一)国有化与补偿,国有化或征收的含义:1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被国有化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2征收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事当局等)进行。被征收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可能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也可能为东道国的国民或公司所拥有;因为东道国的权力机关在将外国人财产征收后,可再将该财产以某种形式转为东道国国民或公司所有。,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与东道国是否有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对于东道国是否有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在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

13、回答一般是肯定的。外国国民,无论其是外国的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团体,一旦进入东道国境内,实际上就处于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国有化或征收的程序,1按照东道国的正常法律程序进行的;2为了公共利益的实施的;3不歧视的;这通常是指与在东道国境内的其他外国投资相比,不存在歧视。,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如果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对国有化或征收不予赔偿,那么,至少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对国有化或征收的赔偿问题。但是,如果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对国有化或征收应予赔偿,下一步就需解决此种赔偿的一系列细节问题,如赔偿的标准、赔偿的范围和损失的估价等。当然,解决这些细节

14、问题的根据也只能是支配国有化或征收的东道国法律和有关条约。,关于赔偿的标准,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适当赔偿论”和“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1、适当赔偿论。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按照适当赔偿论,东道国在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时,应对被国有化或征收的外国财产进行适当赔偿(appropriate compensation)。,2、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主要是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所主张的。按照充分、即时、有效赔偿论,虽然为了公共利益和在不歧视的条件下,主权国家虽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本进行国有化或征收,但其必须对被国有化或征收的外国资本予以充分、即时、有效的赔偿,才是公正合法的。,(二)投资利

15、润与原本汇出的保证,1.利润汇出(1)批准(2)时间或金额限制(3)对不同的资本形式规定不同的汇出比例(4)按投资的行业部门规定汇出比例(5)出口创汇2.原本汇出3.外籍职工工资汇出,(三)对外资的鼓励与优惠,1.税收优惠 对外国投资规定优惠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其二,是为了鼓励或引导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的某种行为。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税收减免或者低税率征税。,税收优惠体现,(1)对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给予优惠,主要是国家经济亟须发展的企业。(2)对生产型企业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3)对在落后地区的发展经济的外资企业给予 较多的优惠。(4)出口型企业给予较多的优惠

16、。(5)对利润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及较多的优惠。(6)能够提过较多就业机会的企业给予较多的优惠。,2.经济特区的优惠,经济特区主要有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工业园区、自由边境区。经济特区的特点:(1)原行政区域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2)特别的优惠。包括经济和法律。(3)受一定的限制,特区内的人员物质不能随意的流动。,第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一)税收优惠:税收抵免、免税(二)财政支持

17、(三)其他鼓励措施 信息援助(投资情报服务、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技术援助。(四)管理措施 a.披露义务 b.防止逃税 c.其他法律措施(反垄断),避税港:避税港指的是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但可能只有个别税种较低,适用于特定分类的个人或商业机构。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一、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二、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三、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四、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五、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六、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

18、和信息中心。,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保险范围,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2.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3.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功能,1.海外投资保险

19、的范围具有特定性。2.海外投资保险是对海外投资的国家保证。3.海外投资是非盈利的政策性保险。4.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弥补双边投资协定的局限性。5.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弥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局限性。,保险制度的模式,1.单边模式是指根据母国的国内法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2.双边模式指根据母国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3.混合模式对于与母国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对于和母国没有签订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现在的美国(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1969年以前的美国和现在的日本(3)政府与

20、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德国,(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2保险范围(1)外汇险(2)征收险(3)战争险(4)延迟支付险,(1)汇兑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按照美国保险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换取美元的申请已经提出30天或60天期满而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用美元予以兑换。如投资者事先未尽力向当地政府申请兑换,或者这笔当地货币在投资者手中迟迟不换已超过18个月,则无权向该公司要求兑换。,菲律宾地热公司于1971年9月签订了一项服务合同,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由该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部分营运资金,作为回报,菲律宾地热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生产的产量每月收取一定的

21、服务费。1983年11月2日,菲律宾地热公司将从1982年12月开始的连续三个季度的收入存入菲律宾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1983年11月17日,由于当时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决定推迟90日偿还外债的本金。随后实行的外汇管制又要求商业银行把所有的外汇卖给中央银行,建立外汇储备资金,该资金只给重要的进口交易配给外汇。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经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资金中申请取得外汇。因为菲律宾地热公司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订有保险合同,投保了禁兑险,于是,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当时距离菲律宾地热公司向菲律宾政府递交汇出申

22、请之日还不满60日。,(2)征收险A.征收是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包括政府采取、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且不论是否给予补偿。B.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C.征收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不仅包括财产权以及由此产权产生的其他债权,而且包括契约权。D.构成征收险的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1966年韦布斯特出版公司索赔案。在该案中,投保人韦布斯特出版公司投资伊朗,并与当地政府订立合同,就地设厂为伊朗公立学校出版、供应教科书。其后,伊朗政府自行创办出版企业,供应校用课本,从而逐步把韦布斯特公司挤出伊朗主要市场。后者认为这是一项征收行动,向美国国际开发署提

23、出索赔。国际开发署经调查核实,作出了拒赔的裁定。其理由归纳为:第一,伊朗当局改变教科书供应制度,是正常地行使本国固有的权力,是合理地调整国内出版业的正当措施。它并未影响到该公司继续营业的权利和职能。第二,本案原有投资合同并未规定投资人有权垄断伊朗公立学校课本的出版、供应事宜。因此,投资人无权要求继续包办此项课本供应生意。总之,本案中伊朗政府的行为并不构成间接征收险。,卡博特国际投资公司索赔案1973年,美国卡博特国际投资公司投资于伊朗,与当地政府资本及私人资本合营大型炭黑制造厂,美资股份占50%。双方商定,工厂经理由美、伊两方人员轮流担任,六年一换;第一任经理由美方指派。1979年,适值首任经

24、理任期届满之际,伊朗王朝被摇翻,战乱中工厂一度停工,美方随即撤回经理人员。伊朗政府任命新经理之后,卡博特公司曾派遣代表出席一次工厂董事会议,此后即被拒绝参加工厂经营决策,不让参加另一次董事会议,也未再收到工厂的财政情况报告。另一方面,伊朗政府虽宣布即将收购卡博特公司在该厂的股份,但实际上并未即时收购。于是,卡博特公司依据美国国内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后者经过落实、审议,承认卡博特公司作为海外企业股东的基本权利己被否定,同意支付赔偿金。其主要理由如下:,“公司股东的惯常权利应当包括参加股东年会的权利。选举董事的权利,分享一切股息的权利,获得有关公司财政状况报告的权利。尽管单单取消一次

25、股东会议的参加权或仅仅没有送达一份年度财政报告,并不就是本合同第1条第13款第1项第(2)点含义中的股东基本权利己被切实取消。但是,一个拥有50%股票的股东,他们的各种基本权利一再地遭到故意的否定,这种情况就可以说明股东的上述各项权利确实已被取消。如果这种请况是东道国政府采取、授权、认可、纵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那末,这种连续地、故意地削减股东权利的做法就可以归结为征用行动。”,1972年华盛顿国际银行索赔案。在该案中,投保人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况进行3次调查研究,在此基

26、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内的森林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护林补救措施,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控制,由此造成华盛顿国际银行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索赔。,1971年贝尔彻木材公司索赔案美国贝尔彻木材公司根据一项特许协定,获准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经营伐木,兼营本公司木材成品出口业务。首批伐木作业开始于I968年11月1日,结束于I969年4月30日。两个月之后,即1969年6月30日,

27、贝尔彻木材公司请求哥斯达黎加政府发给出口许可证。哥斯达黎加政府认为该公司未按特许协议的有关规定缴纳立木砍伐费,不尊重东道国政府的应有权利,拒不颁发出口许可证。由于双方发生争执。直到1969年10月31日,哥斯达黎加政府才将木材产品的出口许可证发给贝尔彻木材公司。但此时已进入多风季节,海面风浪很大,而且无船可雇,木材无法及时运出。待到次年春天再运,许多木材已经腐烂不值钱了。贝尔彻公司认为东道国政府迟迟不发给出口许可证属于背约,是一种“征用行动”,因而在1970年7月依据美国国内的投资保证合同向国际开发署正式索赔。该公司强调,首批伐木作业完工、木材成品堆积待运之际,正值风平浪静季节,海上运输安全,

28、船只随时可雇。而大量木材之所以终于腐朽报废,造成重大损失,其关键原因,就在于东道国政府背信违约,出口许可证颁发过迟,致使投资人无法正常经营,从而构成了投资保证合同所承保的征用风险事故。,(3)战乱险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人负责赔偿。美国把战乱险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这就把一般的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排除在外。一般恐怖活动或国内轻微骚乱所致的损失,也不属于战乱险,除非是出于国内或国际有组织的武装力量的敌对行动对该财产的蓄意破坏。,3.合格投资者的标准(1)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

29、者本国的利益。(2)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这里的所谓“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企业,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以发行新股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是,从原来的股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不在新投资之列。,4.合格的东道国美国(1)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更重要)(2)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民收入较低。,5.投保人(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一般有严格限制,如要求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本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

30、有的国家不允许。),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对价的金钱。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并不是作为保险的投资的全额,而只是它的一部分,通常是80一95。,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险金可能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但不能大于保险金额。,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海外投

31、资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来具体规定。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常常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保险期限越长,保险费率也就越高。,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投保人的义务(1)预防和减少损失(2)尽快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3)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4)向承包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5)与承包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一旦保险危险发生,而且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规定,适当地证明了所发生的保险危险已经对保险标的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履行其保险赔偿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人根据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保险人就取得了

32、代位求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益,就保险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不过,在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形是不尽相同的。,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在广义上,对外投资的鼓励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因为在一定的意义上,它们也具有间接管理对外投资的功能。但是,在狭义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仅是指那些由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对外投资直接管理功能的规则所构成的制度。这里所取的便是狭义上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对外投资管理的实体规则,1对外投资方向的管理 对外投资方向的管理,是指资本来源国法律上对对外投

33、资的性质、产业领域和国别等的规定。关于对外投资方向的规定,一般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一)对外投资管理的实体规则,2对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对外投资外汇的管理,是指资本来源国法律上对对外投资所需外汇的汇出、回收等方面的规定。,(一)对外投资管理的实体规则,3对外投资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管理 对外投资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管理,是指资本来源国法律上对对外投资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输出等方面的规定。,(二)对外投资管理的程序规则,1审批机构 对外投资的审批机构有单一体制和区别体制两种。前者是指在一个资本来源国中,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由一个机构负责审批。此外,某些国家在实践上还区

34、别对外投资项目的大小,将不同投资金额的项目分别划归同一审批机构中不同层次的机构办理。,(二)对外投资管理的程序规则,2申报材料 不同的资本来源国对在境外投资项目所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尽相同,但通常以下材料是对外投资者所必须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投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签或已签但尚未生效的项目协议、合同或章程、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投资项目所需的拟输出资金、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情况说明、(在合资及合作等有外国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外国当事人的资信证明、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等,(二)对外投资管理的程序规则,3审批过程和结果 审批过程即是审批机构对向其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过程为了保证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应有的效率,对审批过程中的每个步骤以及整个审批过程,都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间;逾此期间未作出审批结果者,即应视作有关的审批步骤或有关的项目已获审批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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