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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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临夏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临夏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临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

2、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第五条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布局:(一)根据近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将县城、街道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具体如下:1 .一般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N120米。包括:马集镇街道、刁祁镇街道、黄泥湾镇街道、北嫄镇街道、莲花镇街道、麻尼寺沟乡集市街道、漫路乡集市街道、榆林乡集市街道、红台乡集市

3、街道、营滩乡集市街道、南嫄乡集市街道、安家坡乡集市街道、河西乡集市街道、井沟乡集市街道、坡头乡集市街道。2 .重点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100米。包括:韩集镇街道、双城新区、土桥镇街道、尹集镇街道、新集镇街道、新集镇纬三路。(二)行政村、自然村村社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0米。(三)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每100O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七条以下区域、业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一)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照每I(X)个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个店面,每个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店面的1%

4、,店面数量小于30个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全开放式门店(消费者需进入该小区内方可进行交易),按照每20个单元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5个单元,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低于15个单元的居民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三)火车站、机场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在300米以上。(四)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部队及监狱的生活区域、100O人以上的工厂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五)AAA以上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六)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七)娱乐服务类零售点总数不超过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0.6%(最

5、高不超过2%),其他类不超过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1%(最高不超过l%)o第八条下列情形须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个月内不受间距限制:(一)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第九条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佻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8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下同)。(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

6、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首次申请,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说放宽办证条件。(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3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族放宽办证条件。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

7、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未领取营业执照

8、的。(九)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近三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十一)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十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十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十四)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十六)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

9、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十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十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十九)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二十)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二十一)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域。(二十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二十三)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

10、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11、本规定关于放宽办证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第十三条间距的测量标准以可通行距离为准,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二)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市)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四)幼儿园周围50米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指从学校大门(进出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

12、、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五)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距离时最近零售点的参照物。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名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其他未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场所等。第十五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

13、、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临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临夏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临夏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临县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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