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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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推动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2、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自治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

3、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本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

4、关工作。第六条【统计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七条【对企业自身要求】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平等进入、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转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5、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

6、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第十一条【发展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二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

7、自治区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四条【改善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设区的市、

8、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根据情况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等机构给予适当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五条【会商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中小企业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第十六条【普惠金

9、融】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业务投放的监测评价,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十七条【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直

10、接融资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合规能力建设的基础平台,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提供登记托管、股权激励、投融资服务、上市培育等服务。第十八条【担保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第十九条【供应链金融】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和大

11、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第二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担保费补助、业务奖励、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银担风险分担协商机制,银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第二十一条【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三章创业扶持第二

12、十二条【创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企业创业环境,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提供有关登记注册、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创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办、退役军人、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返乡创业人

13、员、归国和外籍人才等更多创业主体参与创业。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创业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必要的用地,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依法依规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14、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中小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中小企业。第二十五条【集约用地】鼓励中小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第二十六条【创业载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

15、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第二十七条【商事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企业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第四章创新推动第二十八条【梯度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坚持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导中

16、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加强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第二十九条【研发折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并采取提供研发资助、支持建立各类创新服务机构等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予以支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17、第三十条【数字化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十一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特色产业集群健康

18、发展,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第三十二条【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建或者并购研发机构,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建立试验验证体系,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大型企业在其

19、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I,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支持代理、评估、运营、法律等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服务,助推中小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和高水平保护。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鼓励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第

20、三十四条【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建设。全部或者部分利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大型企业等市场主体向中小企业开放自有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向中小企业开放的大型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放服务效果、用户评价等情况给予奖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

21、检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费用。第三十五条【质量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办理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支持中小企业优化提升质量管理并申报政府质量奖。中小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支持。第三十六条【人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22、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第五章市场开拓第三十七条【公平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

23、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减免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大中小企业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

24、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四十条【供需对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活动,引导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第四十一条【国际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经营资格、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中小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

25、争力。第四十二条【品牌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培育,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等支持。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中华老字号”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六章服务措施第四十三条【优化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办事更快的市场

26、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有原则、守法纪、有感情、有温度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尊重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中小企业多样性、差异化的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第四十四条【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服务标

27、准化、精准化、特色化、便捷化。第四十五条【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第四十六条【支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

28、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七条【政策信息发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以及改革创新、金融投资、产业政策、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精准匹配涉企政策信息与企业需求,将匹配结果直接推送企业,降低企业筛选难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的服务。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向涉企政策互联网发布平台推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惠企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用好各

29、项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管理人员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I。第四十九条【校企合作】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办学,为中小企业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

30、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第五十条【帮扶纾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

31、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出台稳定就业、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并就不可抗力免责、灵活用工等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行业组织】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在中小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

32、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七章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收益受法律保护J三可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违法占有企业财产。第五十三条【意见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的问题诉求、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建立问题发现、科学分办、跟踪督办、反馈信息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政务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

33、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单方不履行合同、不信守承诺。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依规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建立长效督导解决机制,将全区各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依法依规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兑现承诺、履行合同协议等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的重要考核依据,并纳入绩效考评。第五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

34、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第五十六条【规范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余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信用良好、合法经营的企业减少执法频次。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慧市场监管系统和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治理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

35、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进和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方式,引导中小企业改正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财务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对新产业、新业态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水平。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方式执法,建立中小企业处罚容错机制,公布免罚轻罚清单。对中小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6、,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规范司法】司法机关对中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除依法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和有关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权。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中小企业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37、。第五十八条【拖欠治理】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时,发现存在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形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矛盾化解】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38、鼓励律师、调解、公证等行业协会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且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第六十条【禁止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以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等方式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的;(二)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以及接受指定服务的;

39、(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六)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或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七)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拒不执行国家以及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九)违反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十)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的;(十一)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政策跟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

40、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发展环境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把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第六十三条【资金评价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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