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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普洱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普洱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普洱市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
2、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普洱市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长期、短期外籍学生。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普洱市的相关规定;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学和实验设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资源等;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第五条普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和
3、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各县(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的备案、审核及管理。市外办负责国际学生工作中有关涉外事务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协助解决国际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等工作;市公安局依法对国际学生停居留证件进行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依法对国际学生开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
4、,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批准在普洱市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二)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无安全隐患,具备适合国际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三)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四)有培养国际学生所需的教师和辅导员队伍,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资质,按“属地申请、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向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备案表。(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设立时间、学校类别、近三年在校生规模、教师情况(专职
5、教师、兼职教师)、学校简介等情况。(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方案。包括学校管理体制、规章制度(招生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校园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签证管理制度、国际学生手册、国际学生安保制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生活安排等。(三)国际学生的教学安排。包括汉语补习安排、学科教学方案等。(四)对申请招收国际学生备案的学校,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应对其招收国际学生资质进行审核,征求属地县(区)公安、外事部门意见后备案。(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将学生基本信息(姓名、国籍、证件号码、在普洱住址等)及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属地县(区)教育
6、体育局,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收集上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汇总,将国际学生名单统一报市公安局审查,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市外办、市涉缅办。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在获准备案后,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进行招生工作。各县(区)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国际学生招生各项工作。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体育局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将审查国际学
7、生名单结果返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查通过的国际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入学申请表。需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名。(二)学生本人的外国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有效停居留证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外国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有效停居留证件,若父(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为中国籍的,提供相应有效身份证件。(三)学生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普洱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普洱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国际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
8、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同级公证机关公证,也可经国际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四)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普洱居住、投资或工作、学习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学生相关的学历(成绩)证明等资料。(六)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
9、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第十四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退学、转学的有关费用,暂参照普洱市公办同级同类学校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学、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按民办学校相关收费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对外公示。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第十五条学校或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由属地县(区)教育体育
10、局及时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按照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1号)文件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变动学籍(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辍学)、管理学籍档案、发放证书等学籍管理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学生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颁发办法(试行)发放相关证书。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七条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
11、保障制度。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商议共同采取汉语补习班等方式帮助学生提高汉语能力。第二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由普洱市教育体
12、育局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第五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后24小时内按相关规定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相关规定,在国际学生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
13、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向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和外事部门或涉缅办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学校于每年6月25日前向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14、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该按规定报属地县(区)教育体育局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若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教体、涉缅、外事、公安主管部门报告。(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失联等情形的。(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15、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区)教育体育局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四)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对违
16、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管理细则由普洱市教育体育局、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洱市公安局、普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外办及其他有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与本管理细则不符的,以本管理细则为准。附件:1.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备案表2.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备案表学校名称
17、:所属县(区):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由件: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制年月日一、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校长身份证号码类别公办民办高中口初中口小学口幼儿园完中口九年一贯十二年一贯口职中近三年在校生规模年学生名年学生名年学生名教师情况高级中级初级外籍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行政人员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学校简介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方案管理体制学校校长电话三SJ三电话管理机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电话责任部门传真负责人手机联系人手机规r.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口待建立口已建立(见附件)教学管理制度待建立已建立(见附件)学籍管理制度待建立口已建立(见附件)校园管理制度待建立已建立(
18、见附件)宿舍管理制度口待建立口已建立(见附件)签证管理制度待建立已建立(见附件)国际学生手册口待建立口已建立(见附件)国际学生安保制度待建立己建立(见附件)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口待建立己建立(见附件)生活安排国际学生宿舍口设立口不设立餐饮安排医务室国际学生保险三、国际学生教学安排汉语补习安排学科教学方案其他四、审核备案情况公安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外事部门(盖章)意年月日见教体部门忌(盖章)见年月日普洱市中小学幼儿园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由学生值息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从何地转入:居住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护照):签证号码:签证有效期:原就读学校及年级:性别:照片学生父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监护人父母身份证件号码(护照):电话: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签证有效期:填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写息身份证件号码(护照):电话: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签证有效期:其他监其他监护人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护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护照):电话:签证有效期: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学生及监护人签字申请进入学校学习。学生(签字):监护人(签字):年月日学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