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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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发挥省级储备食用油调控市场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油,是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食用植物油市场供求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食用植物油,油权属于省人民政府。省级储备食用油以罐装散油为主,可建立一定数量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罐装散油的储备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70%,主要为国标三级及以上的菜籽油、大豆油等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

2、储备食用油运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级储备食用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拟订省级储备食用油的规模、品种、布局及动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食用油的行政管理,健全省级储备食用油日常监管制度,组织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库存检查,对

3、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州(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在地监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食用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全力保障省级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确保补贴资金到位,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加强资金运行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高效安排省级储备食用油所需贷款并拨付到位,对所发放的省级储备食用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做好贷后库存检查,确保贷款与省级储备食用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对省级储备食用油贷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第六条云南省储备

4、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对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并服从省人民政府应急调控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食用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计划及资金管理第七条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收储、销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下达给省储备粮公司。第八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收储、

5、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第九条省级储备食用油的管理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保管费按规模数量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3元,轮换费按轮换数量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7元。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提高补贴费用标准或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省级储备食用油补贴及质检费用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

6、售省级储备食用油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级财政承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条省级储备食用油在储存期间的正常储存损耗,按国家有关核定标准包干在轮换费补贴内,不再另行核定损耗补贴。因省储备粮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省储备粮公司自行承担。第十二条省级相关部门履行省级储备食用油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以及其他购买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对省级储备食用油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省储备粮公司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由省储备粮公司向

7、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政承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省储备粮公司承担。第十四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储备任务和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利息补贴应当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前置审核意见,省储备粮公司对补贴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向省储备粮公司拨付补贴资金。第十五条省级储备食用油贷款实行与食用油库存值增减挂钩、购贷销还、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第三章储存管理第

8、十六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储存省级储备食用油,自有油罐容量不足时,可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委托代储企业范围内委托企业代储,签订省级储备食用油委托代储合同。储存省级储备食用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油罐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油罐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安全生产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三)具备食用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和检测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

9、管理和信誉良好,近2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食用油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储备食用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和轮换台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八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做到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十九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存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保证省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安全。第二十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

10、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常储常新、均衡轮换原则合理安排。常规储存条件下省级储备食用油(罐装散油)的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严格按保质期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省级储备食用油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70%o省储备粮公司要规范小包装食用油储备轮换管理,可按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省储备粮

11、公司任何时点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o第二十二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数量、品种计划建议,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综合平衡后,于12月底前下达轮换计划。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对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计划适时调整。省储备粮公司应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将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进展等情况报送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12、。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为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在确保省级储备食用油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储备粮公司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企业,委托其组织轮换。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食用油(罐装散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批准可适当调整,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省级储备食用油,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第

13、二十五条省储备粮公司要加强对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压实责任,严格制度,规范流程,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因未及时申报或落实轮换计划导致省级储备食用油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省储备粮公司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公司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入库的省级储备食用油应当是近期生产的新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入库的省

14、级储备食用油进行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省级储备食用油。省储备粮公司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储备食用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九条储存期间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省级储备食用油逐罐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省级储备食用油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省级储备食用油入库后,省储备粮公司应当逐

15、罐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第三十一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定期校验。第三十二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在库省级储备食用油质量抽查,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省储备粮公司必须建立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省级储备食用油不得销售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储备食用

16、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第八早动用第三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的建议。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二)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提出动用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省储备粮公司。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直接决

17、定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并下达动用命令O第三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接到动用命令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用后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省级储备食用油动用给予支持、配合。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食用油动用命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职责,采取定期库存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省级储备食用油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省级储备食用油质量的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实施杆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省级储备食用油,未发现问题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18、或抽检。第四十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督促省级储备食用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储备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19、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省级储备食用油不符合入库规定的;(二)虚报省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的;(三)在省级储备食用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四)对省级储备食用油未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和专账记载,省级储备食用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五)发现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食用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的;(八)以省级储备食用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九)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擅自更改库存成本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

20、二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省储备粮公司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O第四十三条省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省级储备食用油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第四十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负责对发放贷款实行信贷监管,落实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要求。第四十五条省储备粮公司对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

21、财政部门和省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六条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食用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核桃油储存技术研究攻关,争取将核桃油纳入储备品种,适时推进核桃油储备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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