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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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已由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6月29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雷电灾

3、害防御设施管理、科普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应急避灾、自救互救能力。鼓励、支持机关、企事

4、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的准确率、时效性。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发布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预报预警信息。对突发性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及时增播、插播。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九条大型建设

5、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等场所和设施;(三)煤炭、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设施;(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的大

6、型娱乐、游乐设施;(六)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区的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七)不可移动易遭雷击的文物建筑,易遭雷击的古树名木;(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

7、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灾害防御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防御监管职责。建设

8、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承担雷电灾害防御工程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五条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六条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工作。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和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检测。生产、贮存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

9、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第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规范标准,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五)其他违反法

10、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文物保护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容,每年组织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雷电防护设施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学校、集贸市场、敬(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

11、雷电防护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二条雷电天气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发出警示信息;(二)组织人员撤离、对留滞人员提供安全的雷电灾害防御避险场所;(三)停止作业、切断危险源;(四)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五)其他有效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应急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因雷电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并将调查、鉴定

12、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保险行业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雷电灾害保险机制。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因保险理赔需要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出具。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

13、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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