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务教学资料》第八节专利申请的复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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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2,一、机构介绍二、审查原则三、审查方式四、审查决定五、回避制度六、更正制度七、驳回请求八、司法救济九、判决执行,第一部分 概要,3,一、机构介绍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 技术专家,和 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副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 其他副主任,4,一、机构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立案及流程管理处,光电申诉处(六),机械申诉处(一),研 究 处,化学申诉处(五),医药生物申诉处(四),行政诉讼处,外观设计申诉处(八),办 公

2、 室,通信申诉处(三),电学申诉处(二),材料申诉处(七),人事教育处,5,一、机构介绍,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6,一、机构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

3、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7,二、审查原则,1、合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8,二、审查原则,2、公正执法原

4、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9,二、审查原则,3、请求原则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出外。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10,二、审查原则,4、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

5、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11,二、审查原则,5、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12,二、审查原则,6、公开原则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

6、,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13,三、审查方式,1、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合议组意见的形成: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独任审查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目前尚未执行过,14,四、审查决定,1、审查决定的构成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法律依据决定要点案由决定的理由结论附图,15,16,17,18,19,四、审查决定,2、审查决定

7、的出版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文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20,五、回避制度,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实施细则37条,审案人员:(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回避。,21,五、回避制度,回避请求的提出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回避请求的处理书

8、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22,六、更正制度,受理的更正通知书的更正审查决定的更正明显的文字错误视为撤回的更正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23,七、驳回请求,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请求的决定。,24,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司法救济,25,2、诉讼时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邮寄的各种文件,自

9、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八、司法救济,26,3、管辖法院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八、司法救济,27,九、判决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

10、,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8,第二部分 专利申请的复审,单方当事人参与,29,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30,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同意撤销驳回决定,是

11、,否,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31,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撤销驳回决定,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发出复审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逾期未答复复审请求视撤;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答复或进行修改,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32,作出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决定的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3,二、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四十

12、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13、,34,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1、复审请求的客体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2、复审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共同申请人的情况必须是全部申请人,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3、期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否则不予受理。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4、文件形式: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

14、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35,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5、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6、委托手续(1)涉及专利申请整个程序的委托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2)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补正,否则视为未委托。(4)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5)根据专利法的19条第1款,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复

15、审请求不予受理。,36,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的期限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37,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前置审查范围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同时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

16、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38,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1、审查范围: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2)驳回决

17、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不能检索引入新证据)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39,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2、修改文本修改时机: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40,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

18、求扩大了保护范围。(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41,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3、审查方式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42,五、复审

19、请求的合议审查,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复审委员会在指定时间举行的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43,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未答复的后果: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 为撤回,44,七、复审决定,1、复审决定的类型: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

20、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45,七、复审程序的终止,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视为撤回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主动撤回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驳回请求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46,七、复审决定,2、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效力)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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