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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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

3、展网约车。网约车车型档次和购置价格应当高于本地巡游出租汽车标准。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和支持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利用现有车辆和人员提供网约车服务,加快推动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和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第四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相关问题。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4、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接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实施网约车市场监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发改、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人社、市场监管、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六条在呼伦贝尔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

5、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地区企业法人,需设立在本地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是在本地区设立办事处;(二)在本地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培训场所;(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网络

6、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在呼伦贝尔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根据所经营的区域,向呼伦贝尔市或各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

7、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设立办事处的,比照提交除本市辖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以外材料;(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说明(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等证明材料;(五)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市场、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

8、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平台证明材料;(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

9、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最长经营期限为4年)。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地区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

10、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限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运营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

11、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为呼伦贝尔市号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无未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6个月以内,且行驶公里数未满60万千米;(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公安治安监控平台;(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五)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车价格不低于运营地巡游出租汽车均价;(六)不得喷涂网约出租汽车标志

12、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车身外观与行驶证上照片保持一致,不允许喷涂放置安装标志、标签、标牌、广告、粘贴等;(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由已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及合作意向书,或车主本人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及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作意向书到所运营地的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办理。由运营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三条网约车行驶

13、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十五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交通运输主管核发的

14、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执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一)(二)(三)项由地方公安部门负

15、责核查,于10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四)(五)(六)项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十六条由已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驾驶员的委托书及合作意向书办理,或驾驶员本人持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与网络车平台公司的合作协议自行办理,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且驾驶员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发放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网约车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继续教育等事项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网

16、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和管理,积极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质量、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第五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社会责任和承运人责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相关记录。(一)承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运营机制,督导安全运营工作,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有关规章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二)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

17、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接受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信等相关部门监督;依法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上线运营后应当提供不间断服务,及时匹配供需信息,将数据信息记录、存档,并实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严禁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车辆的营运资质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

18、查;确保线上注册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审批机关报备。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定期维护车载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

19、的驾驶员一致。建立驾驶员运营服务档案,完善内部诚信和安全防控体系,发现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合并、分立导致经营主体变更,并使用新的客户端应用程序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交

20、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报表等有关统计资料。接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网约车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平台,运营过程中,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承诺等认真做好乘客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接受本地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

21、诉渠道,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第二十三条一台网约车可以接入多个在呼伦贝尔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营运,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应当保持一致,网约车运输证不得变更所有人。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在运营状态时,平台不得向驾驶员推送任何与当次营运无关的信息;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客运站、机场、火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区域、站点候客。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

22、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以拼车方式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人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乘客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23、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维护行业稳定。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

2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补救。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

25、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运营服务。第三十一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经营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使用软件、设备等手段进行挑单逃单、甩单、乱收费,特殊原因

26、或乘客单方面原因,确需取消订单的,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公司;(二)网约车驾驶员拉载乘客过程中,不得同时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三)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在营运中搭载他人;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要按乘客要求出具出租汽车发票。(四)不得驾驶网约车辆巡游揽客、遮挡号牌或不悬挂号牌;在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旅客集散地,应按规定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服从管理人员调度,不得干扰巡游出租车正常经营。(五)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

27、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行车,不得随意停车、掉头、抢道、超速行驶;不得在运营中吸烟;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品,须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要及时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公安部门处理。(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反以上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教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1.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2 .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3 .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4 .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第三十二条

28、网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网约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的,乘客可拒付乘车费用,并进行举报投诉:(一)网约车驾驶员未通过平台私自揽客的;(二)驾驶员单方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三)网约车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的;(四)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四条鼓

29、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允许巡游出租汽车接入从事电召营运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时,其管理和收费仍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运价标准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建立、健全网约车退出机制。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

30、情况等信息。第三十六条呼伦贝尔市、旗市区网信、公安、通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监督检查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并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

31、理,防范并监督检查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发改、人社、生态环境、工信、税务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线上线下监管、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信用公示等方面的联合监管机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的

32、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呼伦贝尔市、旗市区发改、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人社、商务、网信、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原有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平台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前发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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