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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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渡槽、码头、造(修、拆)船项目、道路、渡口、管道、隧道、缆线、取水、排水、生态修复、景观、航道整治工

2、程涉及的锚地、待泊区等工程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至I位。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一)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

3、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机构审批,小型项目由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1 .长江干流河道;2 .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沈河邵楼以下河段;3 .茨淮新河河道;4 .怀洪新河河道;5 .济史杭灌区总干渠;6 .驷马山引江水道;7 .龙河口、佛子岭、磨子潭、响洪甸和梅山等省管水库;(二)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按流域管理机构规定执行。(三)跨市(设区的市,下同)河流边界河段上的涉河建设项目,其中两市界河河道内的,由省水利厅审批;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上的,须由建

4、设项目所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由省水利厅审批。(四)其他河道内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1。第六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审查权限,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见附件2。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涉河建设项目,其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以各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第七条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省管河道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流域机构审查或将审批意见通知初审单位。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审查批准前应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二)省级审批的跨市河道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

6、抄送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待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一同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其他河道市、县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程序,建设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涉河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以各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第八条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在提出涉河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包括申请缘由,涉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二)涉河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如项目立项、岸线批复、取水许可等);(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包括控制点坐标,所

7、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横断面图,关键部位结构图、地质钻探平面布置与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五)涉河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等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对于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应当附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六)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七)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对河道行洪能力、河势稳定、防洪工程安全、岸坡稳定、水利规划实施、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3)o报告表

8、适用形式主要包括:(一)两岸均无堤防,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管线类穿河工程;(二)两岸均无堤防,桥墩、桩柱、塔基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桥梁类跨河工程;(三)位于无堤段的浮码头工程;(四)位于无堤段,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的取排水设施;(五)其他对相关方面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第十条审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第H一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

9、合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同一个市域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及建设方案审批的,可参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优化审批流程。第三章审查要求第十二条涉河建设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通畅。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是否符合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2)是否符合江河流域

10、综合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8)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第十三条具体技术要求如下:(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不小于L2倍)。(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

11、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一般应超过5.0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好)的桥梁,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

12、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管道(顶管或定向钻穿越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穿堤处最低点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O.5m以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六)办公、生活等建(构)筑物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造(修、拆)船项目可在河道外滩地布置少量设计洪水位以下采用透空结构的必备生产设施外,河道外滩地及内护堤地不应布置堆场、仓库、厂房、车间等建(构)筑物。(七)堤防保护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第十四条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

13、,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第四章开工准备第十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省水利厅审批的跨市河道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项目跨两市的,可由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审核后,分别报所在

1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管理河道上的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对影响分析范围内水利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可依据“等效替代”原则,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涉河建设项目对1级堤防、2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专项设计一般与涉河建设方案合并审报,具有两项以上工程措施的专项设计,经审核后可在开工前与施工方案同步报备。第十七条涉河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

15、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涉河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包括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第五章监管要求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定期巡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同时实施及责任追究四项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凡不符合水法规规定和批复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其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河道管理单位)和厅属直接管理工程的水管

16、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河道管理单位)以及厅直水管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水利厅每半年抽查一次。每次检查、抽查,负责巡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4),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形成项目检查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条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内容汛期不得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涉河项目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偿、恢复与等效替代等措施;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

17、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指导。第六章验收及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二十三条涉河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

18、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涉河建设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所管辖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水政2005)107号)同时废

19、止。附件:1.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权限表2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3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附件L河道名称河段大中型项目审查、审批小型项目审批淮河干流洪河口至女山湖口(包括沿线的行蓄洪区)淮河水利委员会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洪泽湖、高邮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桥沟镇桥沟大桥以下至入淮口;泉河临水集以下至入史灌河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其他河道为己设置河湖长的河道。淮河水利委员

20、会淮河水利委员会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其他范围省水利厅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洪汝河省界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淮河水利委员会阜阳市水利局颍?可豫皖省界至阜阳闸淮河水利委员会阜阳市水利局阜阳闸至入淮口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新汴河豫皖省界至滩溪县岱桥闸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北市水务局皖苏省界至104国道公路桥淮河水利委员会宿州市水利局涡,可省界至亳州市大寺闸淮河水利委员会亳州市水利局大寺闸至西阳集亳州市水利局市、县水利局西阳集至入淮口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河跨省干支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西波河邵楼至入淮口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茨淮新河茨河铺闸至上桥

21、枢纽省水利厅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上桥枢纽至入淮口段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何巷闸至天井湖闸口省水利厅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河道名称河段大中型项目审查、审批小型项目审批济史杭灌区总干渠省水利厅省济史杭管理总局跨设区的市的干渠和分干渠省沸史杭管理总局市、县水利局其它渠道市水利局审批市、县水利局长江干流段窑至乌江口长江水利委员会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皖河官坝头以下同马大堤堤防工程省水利厅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水阳江干流宣州区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除河干流金银浆至省界段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驷马山引水道金银浆至入江口段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

22、流域其他省界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管大型水库龙河口、佛子岭、磨子潭、响洪甸和梅山等省管水库省水利厅省管水库管理单位跨市河流两市界河河道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跨市河流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由省水利厅审批。同左淮水北调调水河道淮河至萧县岱山口闸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同左其它河道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左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建设项目计量标准大型中型小型桥梁多跨总长2100米10

23、030米V30米单跨长240米40-20米V20米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城市公路二级公路二级以下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城市次干路、简单立体交叉工程城市支路普通码头(含渡口)靠泊船舶吨级21000吨IOoO500吨500吨液化气码头靠泊船舶舱容28万方84万方V4万方公务、旅游码头靠泊船舶长度285米67.585米10000吨10000-3000吨3000吨船台、滑道船体重量25000吨50001000吨1000吨JH装码头陋装船舶吨级10000吨100oO3000吨3000吨取排水设施日取、排水量220万吨20-5万吨V5万吨送变电工程输送电压233OKV220KVIlOK

24、V岸滩整治工程(生态廊道建设)整治长度23000米10003000米VloOo米航道整治工程通航等级1000吨级1000吨级300吨级200万方50-200万方50万方码头、取水口等维护性疏浚疏浚方量250万方550万方10001000-200200注:本表若与流域管理机构划分不一致的,按流域分别以长江委、淮委规模划分为准。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人:申请时间:制表说明一、适用范围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适用于省级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对河道行洪、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岸坡稳定、防洪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

25、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隧道、管线类穿河工程:山区河段,两岸均无堤防,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平原河段,两岸均无堤防,从稳定性较好的岩层穿越,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2 .桥梁、管线类跨河工程:两岸均无堤防,桥墩、桩柱、塔基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3 .码头工程(含渡口):位于无堤段的浮码头或斜坡道码头,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小于0.5%。4 .取排水设施:位于无堤段,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5 .其他建设项目:位于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且对堤防安全无影响或影响很小。二、有关规定1 .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6、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2 .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3 .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4 .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三、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人单位名称

27、(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设计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告表填写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项目性质新建口改建口扩建方案调整建设项目类型口跨河工程口穿河工程临河工程其他建设项目规模大型中型口小型项目建设地点说明建设项目所在河流、河段、岸别及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标志性建设项目或其他参照物的距离,例如“长江安庆河段右岸,长江大桥下游XX公里。”所属行政区域省、市、县级行政区。项目控制点坐标项目关键控制点坐标。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河道管理单位。所在河段防洪标准及设计洪水位说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以及相关依据,并

28、注明高程系统。河道管理范围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划界标准。例如“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本河段划界标准采用XX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高程XXm或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本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堤脚XXm”o附近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说明建设项目附近现有水利工程情况和其他设施的基本情况(含工程等别,主要建构筑物尺寸、高程等),以及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情况说明建设项目上、下游各20km(平原河流上、下游各IOkm)是否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岸线功能分区口保护区口保留区口控制利用区口开发利用区口未

29、划定岸线功能区工程建设方案高程及平面坐标系统说明本报告表所采用的高程及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推荐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如采用其他高程系统,应注明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之间的换算关系;平面坐标系统推荐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设项目总体布置说明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方案及其主要建(构)筑物平面尺寸、高程等。主要建(构)筑物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主要建(构)筑物与河道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与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相对位置关系,例如“XX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XXm”XX码头陆域边界距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XXnl主要建(构)筑物控制点坐标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

30、筑物控制点坐标。主要控制点选取参照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有关要求确定。工程施工说明建设项目施工总布置、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工期安排。洪水影响评价规划符合性填写建设项目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内容。负面清单符合性填写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各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内容。防洪标准符合性说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阻水率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并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对防汛抢险的影响说明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对第三

31、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说明建设项目对涉及到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及其程度。防洪影响补救措施需采区工程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的,应简述补救工程设计方案,并将补救工程详细设计方案纳入涉河建设方案。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附件4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工程类别桥梁;口码头;口船厂;口取水;口输电线;口管道;口其他建设单位许可文件法人代表现场监管

32、单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项目建设情况未建口在建口已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开工阶段1.是否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是口否口2.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要求报送施工安排;是口否3.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经审查批准;是口否口4.施工放样是否邀请水利部门参加:是口否口施工阶段5.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实施;是口否口6.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涉河建设方案是否发生变动:是口否口7.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按批复要求同步实施;是口否口8.是否擅自在河道内弃土弃渣、填高河道滩地;是口否口9.是否存在破坏水利工程、危及工程运行安全,账响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是口否口度汛措施10.跨汛期旅

33、工的项目是否编制跨汛期施工度汛预案,并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是口否11.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及防汛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口否口12.汛前阻碍河道行洪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是否己清理完毕;是否口验收阶段13.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方案建设完成;是口否口14.消除和减轻膨响措施工程是否建设完成并验收:是否口15.是否按要求清理临时设施、恢复河道滩地原貌:是否16.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是口否17.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是口否口运行阶段18.是否存在擅自改、扩建行为:是口否口19.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擅自填高滩地以及其他河湖“四乱”问题:是口否口20.是否按要求开展堤防变形、水卜地形变化等监测工作;是口否口其他121.本次检查是否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是口否口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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