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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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三全育人”教育理念,推进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帮助经济困难家庭缓解教育压力,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受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学生资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保证减免学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减免学费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减免额度第三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校内减免学费:(一)当前学年处于延期毕业、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二)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三)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严重超出正常消费水平;(五)其他不适合享受减免学费的情况。第五条下列学生群体应着重考虑(已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减免学费资助的学生除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三章资金提取与额度分配第六条校内减免学费的资金从当学年学校学生资助提取资金中列支,减免学费总金额综合考虑学年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及资助资金结余情况,按需提取。第七条校内减免学费的额度分配(一)减免学费金额按教学单位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到教学单位,减免名额在本教学单位内统一使用,不分配到年级和班级。减免学费额度足额使用,不得突破。(二)个人减免额度由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不得平均使用,原则上为百元的倍数,并不低于学费标准的

4、30%。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工作按当学年学费收缴情况组织开展。第九条申请审批流程(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开展校内减免学费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附件),并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三)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审小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形成学院的减免学费意见,填写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相应栏目。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四)学生资助管

5、理中心组织审核、汇总评审材料,形成评审意见和减免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落实减免学费工作。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学生减免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学生资助及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细做准,掌握标准,核实条件,严格审查,切实把资金用到实处。第十一条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者,将收回本人减免学费款额;对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困难学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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