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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库)发(2023)184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
2、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各市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相应办法。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2023年5月16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
3、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其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五条预算单位须通过“宁夏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自治区财
4、政厅与预算单位发生的所有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或备案、人民银行核准的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由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5、。(三)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与贷款相关的业务,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四)临时存款账户。指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八条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只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撤销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
6、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用于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第十条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工作职能和资金管理要求,可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一)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二)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三)外汇账户。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四)预算单位除上述专用存款账户外,确因管理需要,原则上只能另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多项专用款项应当在同一账户中实行分账核
7、算(特定专用存款账户除外)。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第十二条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超过2年的,应重新申请开立。第三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十三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
8、行。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银行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开设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预算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自治区政府驻外机构可在驻地按以上原则选择开户银行。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开户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的,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开户银行。主要流程包括:(一)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
9、选择公告,载明账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二)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三)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并对外公告。第十六条预算单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少于3家。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10、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预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权重。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内容。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付结算、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通过以上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时,应当要求开户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第十九条承办预
11、算单位开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产品和服务或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如发现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将不予核准并进行通报。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如下:(一)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审批管理方式;(二)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等实行备案管理方式。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开立审批类银行账户,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12、 .单位申请函;2 .机构编制委员会批文(涉密批文除外);3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4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 .主管部门同意开立账户的相关批复;(1)采取竞争性方式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2)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应提供综合评分表、反映表决情况和结果的单位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公告证明材料;7 .廉政承诺书;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开立零余额账户的,比照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2 .预算单位所
13、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因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3 .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管理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4 .因业务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5 .其他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 .书面贷款合同;2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开立审批类银
14、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交申请。预算单位应逐级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财政厅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支持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签发核准书。此外,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的账户,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核准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预算单位应自核准书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逾期的核准书自动失效。(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预算单位持自治区财政厅签发的核准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
15、续,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后予以开立。自治区财政厅签发的核准书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四)账户信息填报。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备案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开户审核相关信息以及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以彩色扫描附件形式上传。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备案类银行账户,应按相关规定在开户银行办理开户申请,由开户银行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核准手续。在开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将开立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按程序进行备案。备案材料除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列示开户银行选择
16、方式和有关批准文件等。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共同对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原账户销户手续,再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或备案手续。原账户存有余额(包括存款利息)的,相关承办银行应积极协助预算单位做好余额划转工作。特殊事项包括:(一)预算单位因办公地址搬迁,或因原开户银行网点变迁等情况,确需变更开户行的;(二)预算单位因机构调整确需变更开户行的;(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情形。
17、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再经自治区财政厅重新审批,但预算单位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的变更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一)预算单位名称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二)预算单位法人、预留印鉴等主要开户信息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三)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但本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四)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第二十六条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预算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提供
18、延期证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预算单位持自治区财政厅核准书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一)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实质性资金往来业务的;(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三)预算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的,其银行账户应予撤销,并按相应政策处理资金余额;(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五)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满销户时,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第六章银
19、行账户年检第二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对预算单位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以下简称账户年检),原则上每两年年检一次。自治区财政厅将另行发文明确各预算单位参加财政账户年检的批次和时间。第三十条参加当年度账户年检的预算单位,应在3月31日前,对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账户年检申请。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在账户年检或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财政审批类但未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开立的应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申请的审核,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确认书批复预算单位。第七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应
20、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或下级配套资金,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存在违规为预算单位开户以及拖延、阻挠、拒绝单位正常支付结算及销户等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纳入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综
21、合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并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或抽查。在对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停或停止拨款;对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不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开户银行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备案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
22、户用途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外汇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的监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市、县财政局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
23、办法(宁财规发(2020)4号)废止。附件:1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2 .廉政承诺书附件1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一、评分指标体系评选开户银行。评分指标包括3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重分别为35%、50%、15%(详见下表)。开户银行评分指标类别分项指标和重权重合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7%35%资本充足率7%不良贷款率7%资产利润率7%流动性比例7%服务水平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50%50%利率水平*承诺活期存款利率、在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15%15%*利率水平指标可以不设置,相应将经营状况权重增加到40%(各分项指标权重增加到8%),服务水平权重
24、增加到60%。二、评分方法(一)经营状况和利率水平指标计分方法。经营状况类各项指标根据银行全行数据计算得出,银行已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银行未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利率水平指标由参与竞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提供。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利率水平得分的计算方法为:本机构单项指标-值单项指标得分=丽可丽拈中nLT.100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方法为:所有参评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小值不良贷款率得分:一机构单项指标M仇X100(二)服务水平指标计分方法。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可以为银行分
25、支机构指标或全行指标,由评选人员根据具体分项指标情况采取计算方法或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三)总分计算方法。单个评选人员对某个银行评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X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X分项指标权重+利率水平指标得分X本项指标权重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评选委员会中全体评选人员评分的算术平均数。评选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的,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去掉全体评选人员评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附件2廉政承诺书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等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年月选择银行开立账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1 .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及账户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2 .不将公款存放及开立账户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及账户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3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及账户管理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存放及开立账户工作;4 .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银行(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