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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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市辖十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及本规定为依据,科学开展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提升规划管理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要求相

2、适应,体现规划先进理念。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则、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交通规划管理、乡村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附则等部分组成。总则是实施本规定的一般要求,其他内容是进行相应规划建设活动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实施的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具体要求的,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已经开展城市设计的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重要公共中心、景观风貌控制区、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建设项目设计也应当符合经审定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第六条建设用地管理应保证

3、公共利益、注重集约发展、增强城市活力、维护特色风貌。第七条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审查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规划条件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第八条交通设施应科学配置交通资源,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高效,注重向集约、绿色方向发展。第九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第十条批后管理应当严格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划许可要求。第十一条鼓励在规划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第十二条规

4、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本规定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划规范技术要求的报批成果,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列入信用档案。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中,地块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其它规划管理内容,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要求确定。第十五条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可在不改变街区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在满足环境相容、保障公益、景观协调等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用地兼容管理,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其他用地功能。经营性用地可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部分经营性用地之间可相互转换。在满足行业技术规

5、范和实际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属同一大类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之间、部分不同类型产业用地之间也可进行用地性质兼容。具体详见用地兼容参照表。第十六条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的完整性,保证地块及其周边地块单独建设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满足交通组织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原土地权属范围、用地周边实际建设情况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确定。居住地块、工业地块最小用地规模均不宜低于0.7公顷,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地块最小用地规模不宜低于0.5公顷。属于以下确实无法整合合并情形的,可不再按上述最小用地规模要求控制:(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受其他现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公共管

6、理与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等公益性设施,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七条结合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交通枢纽、交通场站等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以及结合轨道交通设施进行上盖建设的,可分层确定用地范围及性质。第十八条商业服务业地块、居住地块地上容积率应在控规基准容积率基础上,结合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在满足市政交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及日照、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地上容积率可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乘以综合调整系数确定(表1)O表1商业服务业地块与居住地块地上容积率调整系数表业务商服业调整系数1地块临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200米综合枢纽站1.4一般站1.3调整系数2地块临

7、主干道数量221.2地块临主干道数量二1或临次干道数量221.1地块临次干道数量=I或临支路数量221.0地块临支路数量20.9居住调整系数1地块临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400米或地块临道路数量241.2地块临道路数量二31.1地块临道路数量二21.0地块临支路数量Wl0.9调整系数20.7公顷W地块面积V4公顷1.04公顷W地块面积V8公顷0.95地块面积28公顷0.9注:1、采用临轨道交通站点200米/400米对应的调整系数时,建设用地位于轨道站点任一出入口200米/400米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2、地块综合调整系数二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工业、物流仓储

8、用地地上容积率可结合产业业态、立项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综合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含城市道路用地)、公用设施等用地的开发强度可按照行业部门规定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涉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或特殊业态需求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地块地上容积率。笫十九条地块地上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地块功能、交通组织、景观控制等因素,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处于泉水直接补给区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还应满足泉水保护相关要求。其中:居住地块地上建筑密度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服务周边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地块,地上建筑密度可在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商业服务业地块地上建筑密度一般

9、不宜超过45%o以大型零售商业业态为主的,地上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其中地块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地上建筑密度最高不宜超过60%o第二十条居住地块应统筹周边区域,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建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和集中绿地。第二十一条可在同一地块内复合设置两种及以上用地性质,并应分别明确各类功能对应的用地性质,以及用地或建筑规模。在满足功能用途互利的基础上,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地可作为一个混合地块进行空间功能复合开发;鼓励规划公交枢纽、首末站、轨道交通站等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交通功能的前提下,与商业商务、文化等功能进行用地混合。KftM三M13(O)器(MKJFt(A

10、n(M):即留黑(M1mwM福掘(9)!-三)用Ir11MPM超阖阖洲洲苗XXXXOOOXXXXXOOOOOOOOJJXOOXXXXXXXXOOOOOOOOJJXOOXXXXXXXJOOOOOOOOJJOXOXXXXXJOOOOOOOOJJOOXXXXXJOOOOOOOOJJOXOXXXXXJOOOOOOOOJJXOXOXXXXXXXJOOOOOOOOJJXOXOXXXXXOOOOOOOOJOOXXXXXXJOOOOOOOOJJJOOXXXXXXXXXJOJXXXXXJXXXXXXXJOXXXXXXJOXJXOOOOOXXXXXXXJOOJOOXXXXOXXXXJJOOOJOOXXXXXOOO

11、OOOOXXXXXXXXOOOOXOXXOXXXXXJJOJOOOOXXXXXXXXXXXXOOOOXOOOXXXXXXXXXXOOOOOXXXXOXXXJJOOOOOOOOXOXJJOOOJOOOOOXXOXXXJJJOJOOJOOOOOXXXOXXXXXXJJOJOOJOOOOOXXXJJOOOJOOXOOXXXXXXJJOOOOOXXOOXOOXXXXXJOOOJOOXXOOXXXJJOJOOJOOXXXXXXXXXJJJOJOOJOOXXXXXO、OXXXJJJOOOOOXXX用地兼容参照表备注:“表示满足一般性原则可兼容;“O”表示满足一般性原则以及行业管理要求、安全防护距离等基础上

12、可兼容;“X”为不可兼容。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设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应依据所处自然地形地貌合理进行场地和竖向设计,妥善处理基地与相邻基地、道路的竖向关系,避免大规模的挖方和填方,避免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沿城市道路不应设计大量挡土墙、凸出室外地坪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地形高差较大、沿路需设置挡土墙或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高度不宜大于L5米,且应作绿化护坡等景观处理。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应与场地及周边地形地貌、现状建筑、道路等要素相协调。用地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合理衔接,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数量等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和规划要求。用地内道路设计应遵循安全便

13、捷、尺度适宜的原则,宜采用人车分流的方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用地内道路的宽度、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等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用地内绿地等开敞空间宜集中设置,并适当考虑与城市绿地等开敞空间相衔接。第二十四条建筑群体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建筑关系,营造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空间形态。住宅建筑应避免大面积采用行列式布局。单体栋数较多的居住类项目,宜采用2个以上高度层次,沿城市主要界面形成梯级变化,相邻梯级之间高度差宜为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o泉城特色风貌带、黄河生态风貌带及小清河生态景观带、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名城保护重要空间视廊等特殊区域及其他

14、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项目,应结合景观风貌分析确定建筑形态和空间布局。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航空、国家安全等要求。一般区域内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上沿。坡屋顶建筑起坡角度不大于30度的,建筑高度自建筑物主入口室外设计地面计算至檐口上沿;坡屋顶建筑起坡角度大于30度的,建筑高度自建筑物主入口室外设计地面计算至屋脊上沿。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一)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

15、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二)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第二十六条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有特殊高度要求区域内的,应按相应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前述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第二十七条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功能及所处区位合理确定。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鼓励采用塔

16、式或短板平面设计,高层住宅主体面宽投影不宜大于70米,高层公建塔楼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临山、临水及位于对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建筑,还应通过景观风貌分析确定具体面宽尺寸。第二十八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高层商务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等应注重立面造型的变化处理,宜采用变化丰富的轮廓,高层住宅立面应进行公建化处理,不得设置开敞阳台。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和坡道宜与地上建筑主体合并设计,确需在建筑主体外设计地下车库出入口及坡道的,不宜沿城市道路设计。应注重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建筑屋顶应结合建筑功能、所处区位等采用合理形式。公共建筑裙房屋顶设计

17、应考虑对屋顶设备的适度遮挡,同时宜设置屋顶绿化。第二十九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建筑色彩应根据相关色彩规划、城市设计,结合建筑的位置、功能、形式以及环境等合理确定,避免使用大面积暗沉色系。规模较大的居住项目宜进行色彩分区设计。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有特定色彩要求的,可结合相关要求合理确定。第三十条新建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居住区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确需设置广告、标识、牌匾的,其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风格、色调、材质及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相关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空调室外机搁板、排水管道、太阳

18、能设备等构件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适度遮挡。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住宅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L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的建设项目,原则不修建围墙,鼓励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进行空间分隔。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2米。鼓励对现有围墙进行开墙透绿。第三十三条因功能需要确需跨越城市道路设计建筑连接体的,连接体宽度不应大于30米,功能以交通功能为主,下部净高不小于6米,且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并视其宽度采

19、取必要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建筑连接体支撑结构不得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应首先满足地下停车、设备用房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穿越市政道路的地下空间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要求;轨道交通沿线的建设项目,应满足轨道交通线路敷设要求;靠近轨道交通站点的,地下空间利用宜与地铁站点统筹考虑。涉及名泉保护的项目,地下挖深应满足保泉要求。第二节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三十五条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按照表一确定,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一规定的0.8倍确定。表一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参考值南侧遮挡建筑

20、的建筑高度建筑正向间距L24米以下L2L5H且L215米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L2L0H且L2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36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L20.7H且L2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100米以上(含100米)LH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第三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二确定。表二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间距L24米以下L20.8H且L215米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L20.5H且L220米50米以上(

21、含50米)100米以下L0.3H且L2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L20.2H且L30米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相对高度。第三十七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正向间距在综合考虑平面形式、功能使用、消防、通风、视觉卫生等条件下,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第三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表三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间距值、米别生活居住类建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24米以下24米(含)以上24米以下24米(含)以上生活居住类建筑24米以下)6136924米(含)以上131391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24米以下696924米(含)以上913913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

22、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第三十九条城市旧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套型,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确定为住宅,可作为居住公寓或者其他配套用房。其他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四十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标准不符

23、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第四十一条有关建筑日照的相关规定详见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日照标准等方面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第三节建筑退让第四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周边为现状建筑或已审批项目的,建筑物地上退让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当满足相应建筑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相邻用地为待开发、改造建设用地,建筑物地上退让距离应不小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镜像布置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并结合相邻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合理确定。第四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

24、类建筑主体(含阳台)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超高层建筑后退距离应适当加大:(一)沿红线宽度40米(含)以上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二)沿红线宽度25米(含)一40米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三)沿红线宽度25米以下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四)建筑物退高架路、立交、匝道红线距离另行规定。雨篷(含有柱雨篷)、踏步等可在后退支路(不含)以上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因功能需要确需设置的独立、小型传达室等退让各级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米。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

25、沿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项目,街角位置应当加大退让距离,退让增加值不宜小于相应规定的30%。旧城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并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中建筑长边与绿线平行的后退距离不宜小于5米。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沿铁

26、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后退公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五条地下建筑退让规划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红线、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红线和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相邻用地为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建筑可连通使用。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四十六条建(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建筑后退轨道交通控制线、市政公用设施、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

27、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围墙建设不得超出其用地范围。第四十七条因客观条件限制后退地界无法满足退界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满足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要求后,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线距离等可视建设需求具体掌握。第四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四十八条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米。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3.O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住宅建筑的公共大堂、低层住宅起居室通高不应大于两层层高。第四十九条商业金融、办公科研以及居住区配套公建等层高不应大于4.5米。层高大于4.5米的,按每3.0米一层、余数进一

28、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上述建筑的门厅、大堂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五十条地下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米,但地下立体车库层高不受此款限制。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经人防部门批准的地下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第五十一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主体结构内阳台及最大进深超过2米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其余类型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占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o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

29、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不大于0.9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9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五十二条凸(飘)窗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突出外墙部分进深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普通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9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其长度不宜大于L5米。中央空调室外机搁板尺寸不宜大于1米XL5米。第五十三条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0、、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与其连通的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第五十四条项目建设应合理利用地形,不宜过度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的,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第五十五条建筑的地下部分仅有一个立面与室外连通并利用该立面采光或出入,或利用下沉广场进行采光或出入作为商业等功能的,自采光面或出入面起进深不大于10米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其余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用于停车、储藏、市政等功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第五十六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L5米;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第五十七条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应重视平面形式设计,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公寓式“类住宅”平面形式,最小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酒店建筑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设计。第五节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第五十八条居住项目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32、(GB50180-2018)及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绿地与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五十九条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第六十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居住项目配套商业设施地上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0%o第六十一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和室内副食品市场宜设置独立出入口,不宜设置于地下、半地下或夹层。物业管理用房确需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第六

33、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六十二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注重传承历史文脉,延续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体现传统风貌特征。第六十三条历史城区及周边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控制应满足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要求,保护千佛山与古城互看视廊、大明湖四向视廊、的突泉和五龙潭公园等重要景观区域视廊和华山、鹊山等观山视廊。第六十四条历史城区及周边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风貌、色彩、屋顶形式、体量等应满足保护规划确定的分类风貌控制要求。第六十五条珏子壕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避让城墙遗址(原址)、水系和具有雨汛季节分流行洪功能的道路、街

34、巷等脉络空间,建筑造型和色彩须体现传统风貌,不得突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鼓励住宅建筑设计时在入户门框两侧预留不小于20厘米可以张贴楹联的空间。第六十六条传统街巷保护整治工程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街巷的名称、走向等,延续街巷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内街巷的整修宜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第六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史城区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交通干道、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第六十八条历史城区内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直接为历史城区服务的新增市政设施站点宜布置在历史城区周边地带。历史文

35、化街区内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型的市政设施,其设施形式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力线路、外露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当改为地下敷设,电力、通信管线因条件限制可采用沿墙敷设方式,并应进行隐蔽化处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窄巷地下管线敷设应当满足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DB37T5139-2019)o第六十九条古城内城镇居民房屋翻建,应按照原位置、原尺寸、原面积、原朝向、原高度的原则开展,延续原建筑风貌、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翻建建筑高度按照檐口高度计算。第七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的,需提出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编制历

36、史建筑原址保护方案,并满足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相关要求。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中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含普查建筑)可以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指标。第四章市政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铁路与道路系统第七十二条毗邻城市建设用地的铁路绿化保护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起算)按以下标准控制:高速铁路(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以上)为每侧50米,城际(市域)铁路(设计速度120250公里/小时)为每侧30米,干线铁路为每侧20米,铁路专用线为每侧10米。高速铁路、城际(市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规划道路、河道实施空间。第七十三条公路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

37、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等级控制红线宽度。毗邻城市建设用地的公路绿化保护带按以下标准控制: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每侧不小于50米;其他国道、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分别为每侧20-30、152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每侧不大于15米。第七十四条进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应统筹考虑步行、非机动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等的通行要求,有市政管线需求的,可同步敷设相关管线。第七十五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宜设置绿化保护带,宽度一般每侧不大于30米。第七十六条规划有确定形式的城市立交,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地;无确定形式的

38、城市立交,按半径不小于200米的圆形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交,绿化保护带宽度不小于50米;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交,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50米;城市快速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交,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30米。第七十七条不同功能区次干路、支路系统,需结合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综合确定,道路间距宜符合下表规定。功能区类型道路间距推荐标准居住区宜W200m,不应大于300m商业区与就业集中的区域宜100m-150m,不应大于20Onl工业区、物流园区宜200m一400m,不应大于500m,备注:1、功能混合且以商业、办公等为主的区域,道路间距宜取中

39、间值至最小值。2、工业区、物流园区道路间距可结合产业特征确定,服务型园区道路间距不宜大于300米。第七十八条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应结合车型及车道位置合理确定,且不小于3.25米,条件困难时,在满足交通安全条件下经论证不宜小于3米。第七十九条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物理隔离,单侧宽度并满足下表规定宽度。道路等级(In)主干路次干路非机动车宽度(m)2.5-6.0(其中250道路非机动车道宽不小于3.5)2.5-3.5城市支路有条件的,宜采用物理隔离进行机非分隔,且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不宜小于2.5米。非机动车停车不应随意占用道路空间。在公共交通站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

40、,宜因地制宜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第八十条所有城市道路应优先保障步行交通路权,设置宽度满足需求的人行道,并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应与机动车道物理隔离,人行道宽度应满足下表要求(不含不设辅路的快速路,步行街等人行专用路)。道路等级人行道最小宽度(In)一般值最小值快速路(辅路)3.0-5.02.5主干路3.5-7.03.0次干路3.5-6.03.0支路(15米以上)2.5-5.02.0备注:商业或其他人流密集公共建筑相邻路段,主要行人疏散道路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小于5.0,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枢纽附近路段,主要行人疏散道路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小于4.0。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径流雨水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城市道路、广场铺装设计宜采用透水技术措施和材料。第八十二条可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在满足规范、防洪疏浚等要求前提下,结合城市道路、河道防护绿地建设城市绿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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