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个额借字第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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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QD(青岛银行青岛银)个额借字(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适用于个人在最高额度内借款,每笔借款时无需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VER.2020-1乙方提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贷款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上述地址/住所作为本合同第45条约定送达地

2、址。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第一章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第1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2条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期间为年_月一日至年一月Bo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间。第3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0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额

3、度内每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第二章利率、罚息和复利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日放款的,按照上一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本条约定加/减数值计算初始借款利率。具体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以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准。第5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调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借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调整贷款市

4、场报价利率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5.1. 本合同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不变。5.2. 已适用初始借款利率执行满(大写)个月后,重新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其后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为一调整周期进行利率调整。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调整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贷款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调整后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期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数值固定不变。5.3. 其他:O依据第5.2条约定调整借款利

5、率的,自固定借款利率期限(如有)及每个借款利率调整周期结束后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照上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加/减数值执行新的借款利率。无对应日的,该周期首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第6条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第7条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

6、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第8条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条、第7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第9条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第1

7、0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其它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甲方自行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己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乙方的义务。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11.1 受托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提款

8、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指定交易对象。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受托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按照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要求给予乙方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提供该笔受托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支付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交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同时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指定交易对象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在受托支

9、付情况下,乙方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甲方不得对乙方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11.2 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自主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写明该笔自主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具体用途,或者甲方通过电子渠道提出申请。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在本合同借款额度内支用每笔借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甲方申请支用的借款金额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自主支付限额及

10、条件的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2)甲方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的其他情形:O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个月向乙方书面报告当期借款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第12条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即乙方受托支付和/或甲方自主支付。甲方每次申请支用贷

11、款应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明确支付方式。乙方有权对每笔借款的金额、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具体用途进行审查,甲方提出的支用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贷款的发放。第四章还款第13条甲方已在青岛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o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还款手续。第14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项:1 .按照

12、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3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4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5 .其它还款方式:.O第15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利息的,借款人应自借款发放后次月开始按月还款,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还款日按下列确定:15.1 每月Bo15.2 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第16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征得乙方的同意。第五章担保第17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

13、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一种担保方式:1 .联保体成员与乙方签订编号为青岛银个联授字第号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2 .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青岛银字第一号抵押合同;3 .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青岛银字第一号保证合同;4 .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青岛银字第一号质押合同;5 .其它。第六章违约责任第18条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均构成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19条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第七章其

14、它第20条本合同涉及公证(强制执行公证除外)或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事项,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各方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则均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第21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22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部分第一章利率第23条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二年利率/360。第24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4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X年(月)数X年(月)利率;计息期

15、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X年(月)数X年(月)利率+本金余额X零头天数X日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4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二本金余额X实际天数X日利率。第二章借款额度的使用第25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使用期间的截止日。第26条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申请使用借款,甲方在

16、额度使用期间内已申请使用的借款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在额度使用期间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额度使用期间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第27条甲方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时,应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乙方经审查认为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则甲方应当与乙方逐笔办理借款手续:27.1 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己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27.2 甲方完全履行了在本合同中的承诺和义务;27.3 甲方财务、资产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7.4 未发生本合同第

17、36条所列明的情形;27.5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对贷款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第28条甲方也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青岛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主支付的提款申请、还本付息及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款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第29条办理本合同项下具体借款时,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种类、用途、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方式、还款日或结息日等均以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准。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

18、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准。第30条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本合同第36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借款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间、关闭电子自助渠道并将借款手续全部改为由甲方逐笔书面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第三章借款的偿还第31条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产欷总期数每月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T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舞皤r+(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卜月利率还款息期数第32条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时之前向乙

19、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3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第33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青岛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青岛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章陈述和保证第34条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3

20、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34.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4.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34.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34.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

21、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34.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34.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34.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财产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34.9 如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

22、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34.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34.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34.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34.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第35条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35.1 乙

23、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35.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5.3 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支付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甲方;35.4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第五章额度及借款的调整与提前到期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发生时,乙方有权选择拒绝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取消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借款额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36.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36.

24、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6.3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36.4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36.5

25、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36.6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36.7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36.8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

26、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36.9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36.10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36.1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36.12 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36.13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

27、及借款安全的;36.14 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第六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37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7.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37.2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37.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37.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37.5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借款的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时,应遵守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开立银行

28、卡(折)及开通网上银行的相关协议。若由于甲方未按系统提示操作而导致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可申请关闭电子渠道并将借款手续改为由甲方逐笔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37.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37.7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37.8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29、)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37.9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37.10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37.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37.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采取产权调

30、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第38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8.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

31、交书面报告;38.2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38.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38.4 乙方应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甲方设定的义务、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贷款金额。第七章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第39条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一)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借款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二)借款人、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

3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借款人、担保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四)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挪用借款或用银行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五)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六)借款人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七)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贷款人未受清偿;(八)因借款人、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九)借款人、保证人违反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33、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十)借款人、保证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十一)借款人、保证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二)借款人、保证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三)保证人为单位时:(1)保证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

34、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2)保证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3)保证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4)保证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5

35、)保证人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四)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抵押物(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抵押物(质物)被查封、扣押、留置、拍卖、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十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十六)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抵押物(质物)有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的可能;(十七)抵押人(出质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维修、保养抵押物(质物),或抵押人(出质人)或抵押人(

36、出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质物)价值减少,或抵押人(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人(出质人)不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抵(质)押期间对抵押物(质物)购买保险,或虽然抵押人(出质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抵(质)押期间对抵押物(质物)购买保险,但抵押人(出质人)不及时主张保险权益;(十八)抵押人(出质人)怠于通知贷款人有关抵押物(质物)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情况的;(十九)抵押人(出质人)为单位时,抵押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二十)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

37、能力;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义务的;(二十一)与借款人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与保证人相关的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与抵押物(质物)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贷款人权益的情形;(二十二)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达到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最低额的要求,出质人未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足额补充的;(二十三)保证金账户出现被有权机构冻结等异常的、可能影响贷款人保证金质押权的情形,出质人未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另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足保证金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第40条违约

38、责任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一)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方式;(二)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三)中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四)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借款本息;(五)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六)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七)对借款人挪用的借款、逾期偿还的本息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八)要求借款人赔偿因此给贷款

39、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九)有权从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上扣收借款本息和费用;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质物)实现债权;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十一)依法向借款人、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保证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借款人、保证人需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贷款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十二)要求抵押人(出质人)立即停止或制止其他人对抵押物(质物)的侵害行为;要求抵押人(出质

40、人)恢复抵押物(质物)价值;(十三)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十四)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十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十六)行使担保权利,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优先受偿,并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十七)贷款人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41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借款额度。第42条

4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章争议的解决第43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43.1 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43.2 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44条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十章附则第45条通知和送达45.1 约定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

42、变更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45.2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约定送达地址。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45.

43、3 如发生诉讼,法院将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寄送约定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约定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将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46条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21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21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第47条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48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同意遵照执行。甲方:(签字、指印)年一月一乙方:(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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