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学课件7国际技术贸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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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技术贸易法,“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形式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贸易手册,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所有人将自己的技术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技术转让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二、国际技术转让三、国际许可协议,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

2、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利益。,一、知识产权法概述,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体)财产权,包括:1、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专利权2、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商标权、商号权、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工业产权的特点:1、专有性: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限制:(1)例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2)时间、地域。2、地域性3、时间性,(一)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将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并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公之于众,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发明人享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占实施权。专利制度是一个

3、国家通过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垄断权而促进本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特征:鲜明的独占性;客体的公开性;法定授权性;时间性;效力上的局限性。,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专利权的客体:能够取得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发明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发明的分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操作方法);基础发明和从属发明(改进发明);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4、方案。()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不授予实用新型的情况专利局27号公告: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讯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功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

5、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一、知识产权法概述,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应具备:()与产品相结合;()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富有美感;()适于工业上应用;(5)新设计。,一、知识产权法概述,B.授予专利的条件(可专利性):形式条件,主要是指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具体写法,而实质条件一般是关于发明创造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质条件,可以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所谓积极条件就是指授予

6、专利权的客体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知识产权法概述,1.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一、知识产权法概述,公开使用过,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

7、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创造性:“实质性特点”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且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授权日以前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8、利相冲突。,一、知识产权法概述,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具有重复实施性,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一、知识产权法概述,C.不授予专利的对象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6、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一、知识产权法概述,D.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发明人与设计人: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

9、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一、知识产权法概述,3、专利申请人:有权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构申请专利的人。专利申请被授予后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申请人的种类:(1)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或其合法权利的继承人;(2)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法人单位;(3)合法受让人;(4)共同申请人;(5)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资格。,一、知识产权法概述,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如果其所属国同我国有双边协议或

10、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按互惠和对等原则予以办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4.专利权的归属:(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

11、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一、知识产权法概述,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归属发明人、设计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外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

12、人。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委托方享有两项权利:第一,免费(无偿)实施的权利。第二,在受托人转让专利技术的时候,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一、知识产权法概述,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基于合作开发合同而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分析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实质上的合作关系,还是名义上合作而实质上委托。-本质上是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申请权归合作各方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形式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一方放弃申请权的,他方申请获准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在合作方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

13、权的情况下,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其他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一、知识产权法概述,E.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广义:自专利申请提交后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申请阶段的权利:申请权的转让、放弃 优先权授权后享有的权利 1、独占权;2、许可实施权;3、转让权;4、标志权。,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法概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专利: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外观设计专利,方法专利:对方法的使用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1、独占权:(1)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

14、利产品的权利。(2)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例外:a.权利用尽;b.为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善意使用。(3)销售权是指销售专利产品及销售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权利。(4)许诺销售权:禁止他人进行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的权利。(5)进口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许可实施权()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15、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一、知识产权法概述,()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分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以及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技术。()交叉许可也称相互许可。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若实施其技术,必须经原专利权人许可,原专利权人若实施新的专利技术,也必须经改进专利权人的许可。

16、,一、知识产权法概述,3、转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专利权应当签订书面和同,并到专利局提出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并经专利局进行登记公告方能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形式。4、标记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放弃专利权:书面声明放弃,或不缴纳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年费而自动终止专利权。,一、知识产权法概述,F.专利权的限制:1、计划许可:国家行政机构在全面考虑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某些重大发明创造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实施,以迅速推广先进的专利技术;2、

17、强制许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3、合理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费用即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如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等;4、为科研、教育、个人目的的使用;5、善意使用或销售: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等。,一、知识产权法概述,G.时间期限: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20年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10年3、专利权的中止和终止:未按期答复;未按期缴

18、费;未通过审查;保护期届满。,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二)商标权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的标志。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3、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一、知识产权法概述,A.商标的分类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商品上,用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它与服务商标相对应,并使用在有形的商品上。(2)服务商标是指由服务

19、提供者用于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以与他人提供之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服务商标使用对象不是有形的商品,而是无形的服务。,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a.视觉商标: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标记。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1)文字商标是指仅以文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文字商标历史悠久,是一种传统且常见的商标。组成文字商标的文字包括汉字、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这些文字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图形商标是指单纯以平面图案、图像等构成的商标,例如人物头像、动植物图形、美术图案等。(3)字母商标是

20、指单纯用字母构成的商标,包括拼音字母、英文字母、拉丁文字母、日本假名等。,一、知识产权法概述,(4)数字商标是指完全由数字构成的商标。(5)颜色组合商标是指两种以上的颜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成的商标。各种颜色采取不同组合和形状也能产生显著性,因此过去商标法不保护此类商标欠妥。目前我国已接受此类商标的注册。,一、知识产权法概述,(6)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者包装等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例如香水瓶、饮料、酒瓶以及商品特有的装璜等。,一、知识产权法概述,b.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c.味觉商标又称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

21、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商标。,一、知识产权法概述,3、联合商标、防御商标(1)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最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称为主商标,它与其它近似商标一同被称为联合商标。Eg:“娃哈哈”为主商标,“哇哈哈”、“哈哇哈”、“哈哈娃”、“娃娃哈”等为联合商标。目的:a.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b.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特点:a.不得分开转让;b.联合商标不受3年不使用规定之限;c.联合商标的注册可起到积极的防卫作用;d.联合商标可起到商标储备作用。,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相

22、同商标。最早创设并最先在某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它与其它被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一起被称为防御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唐老鸭等在我国就注册了几乎所有种类商品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往往是驰名商标,以便扩大商品的保护类别,防止消费者误认。,一、知识产权法概述,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区别:a.防御商标与注册的主商标为相同的商标,联合商标则是与其主商标不同却近似的若干商标群;b.防御商标的注册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所核定适用的范围不相同,是在其他商标类别和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的注册则是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c.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且申请较难获准;联合商

23、标的注册人不一定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一、知识产权法概述,4、证明商标、集体商标(1)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一、知识产权法概述,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的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能够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有特殊要求。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证明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

24、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是一年。,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由其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商标。这类商标具有“共有性”或“公用性”的特点。,一、知识产权法概述,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申请注册人为某一组织体,一般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个人不能申请注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成员不能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持有人以外的人使用。功能不同于一般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产品或服务要遵循统一的质量标准。,一、知识产权法概述,5、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在实行注册保护制度的国家,注册商标与未注

25、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只有注册商标方可取得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不能取得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无权排除,且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2)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3)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知识产权法概述,未注册商标可受到的保护:(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eg:我国反不正方竞争法第5-2条;、(2)商标法的有限保护,eg:我

26、国商标法第31条。,一、知识产权法概述,6、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1)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按照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又可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2)著名商标是指其知名度高于普通商标而低于驰名商标的商标。,一、知识产权法概述,B.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知识产权法概述,1、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权是专有使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

27、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一、知识产权法概述,(4)许可使用权简称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一般应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标记权。(6)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在商标保护期届满时,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商标权人享有的这种续展注册的权利,称为续展权。,一、知识产权法概述,2、商标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28、、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以善意的、正常的方式说明或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使用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语等;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一、知识产权法概述,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a.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b.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c.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d.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29、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e.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f.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一、知识产权法概述,案例,“三株”商标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五类药品、药酒、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对此产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三株”已被核准注册,他人不能在同类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商品装潢上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三株”虽然已经注册,但他人在介绍产品

30、主要成分是出现“三株菌+中草药”实质是在表述细菌构成,并且加了数词和量词,应视为善意使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同时也认为,为避免发生误认,今后在商品包装中叙述菌株数时最好使用阿拉伯数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事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商标局认为,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分进行说明的文字,不构成侵犯商标权。,(2)商标连带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者为了说明有关的真实信息,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商标的连带使用如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该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商标侵权。(3)商标先用

31、权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一、知识产权法概述,a.使用在先;b.连续使用;c.使用目的正当;d.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4)商标权的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的国际用尽与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一、知识产权法概述,赞成国际用尽:商标首次使用后,权利人不得再干涉合法投放到市场的商品的继续流通,包括进出口,这样有利于贸易的自由流转并可使消费者获益。,反对国际用尽:商标权在一国用尽并不导

32、致在另一国的当然用尽,商标权人对商品的跨国流通拥有控制权,未经许可的进出口行为仍可构成商标侵权,只要商品还处于流通领域尚未到达最终用户手中。,Vs,案例,1986年中外合资企业上海利华有限公司成立,外方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1997年9月,荷兰利华与上海利华签订联合利华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后者在中国内地使用其已经在中国进行注册的“LUX“和“LUX力士”两个商标。1998年10月双方对合同进行修订,将商标许可方式改为独占许可使用,并定明:如果发现任何侵犯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的行为,被许可方有权对任何侵犯这种权利的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或者其他被许可人认为适当的行动。根据该合同,上海利华是力士商标产品在

33、中国内地唯一的生产、销售和进口权人。,上海利华将该合同在原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1999年5月28日,中国广州海关下属的佛山海关发现并扣留了一批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的泰国产“LUX力士”香皂。上海利华有限公司随即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公司侵犯了其对商标的独占许可权。2000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商标的独占许可权,并要求被告停止进口,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本案原告辩称,他所进口的“LUX”香皂是经商标权人许可在泰国合法制造的正牌产品,其进口行为合法。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

34、无法证明其进口的“LUX”香皂来源于上述注册商标人,即荷兰利华为由,将这些产品视为冒牌货,判决被告败诉。,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二、国际技术转让三、国际许可协议,二、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供应方将技术越过国境转让给技术取得放的行为。特点:1、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转让的对象;2、转让内容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3、国际技术转让易受政府严格管理。,国际技术转让的形式:1、单纯引进技术知识,如专利或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等,或者技术提供方为取得方提供服务或咨询以达到预定目标。2、引进技术知识与购买成套设备相结合。3、引进技术知识与合作生产和经营相结合。4、其他方式:将技术转让与服务、咨询、成套设

35、备的购买、合作经营和生产相结合的国际工程承包,即是一种新型国际技术转让形式。,二、国际技术转让,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二、国际技术转让三、国际许可协议,国际许可协议,又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或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知识产权,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特征: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具有无形性;3、国际许可协议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多属于混合协议:技术许可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合作生产、etc.;4

36、、国际许可协议具有长期性;5、国际许可协议的正式性。,三、国际许可协议,(一)国际许可协议的分类A.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以及是否有限制:1、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授予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占有和使用、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2、排他许可合同,指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某地区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排除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3、普通许可合同:第三方可以没有限制地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三、国际许可协议,B.依许可方是否许可

37、被许可方将技术再转让给第三人:1、可转让的许可合同2、不可转让的许可合同3、交叉许可协议指双方可以按价值对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三、国际许可协议,(二)国际许可协议的内容A.首部:协议的首部是国际许可合同的靠头部分,是合同必不可少的基本条款,它包括合同的基本名称,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等。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的职业背景、签订许可协议的目的和愿望以及陈述许可方对所持技术拥有合法权利等。其作用在于,在协议的开始即要求协议双方明确作出法律上的保证,确认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性、有效性。,三、国际许可协议,B.协议的正文:1、定义条款;2、许可的

38、范围与内容:(1)基础技术的说明;(2)授权的范围:包括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范围,如技术的使用权、产品的制造权及销售权、分许可权等;被许可方可以利用技术生产产品所许可的销售区域;(3)授予许可权的性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三、国际许可协议,3、协议的价格与支付方式:一次总算、提成支付或入门费加提成;4、技术资料的交付与保密条款;5、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条款: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培训目标、培训费用等;技术培训协议、技术服务协议;(1)技术培训指对被许可方指定人员就转让的技术进行培养和训练;(2)技术服务指技术的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派遣专家提供具有技术含量的服务;6、保证与索赔条款:许可

39、方应保证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可实施性,以及对培训及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完整性的保证;7、税费条款:我国税法规定向国外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许可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许可方承担;8、争端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三、国际许可协议,(三)国际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依法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技术有偿地许可被许可方使用,并收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协议。国际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权利行使问题1、第一专利人的权利行使在许可方转让的专利为第二专利,而被许可方在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或生产产品时,却必须使用第一专利,这时,在没有征得第一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此项技术时,就侵犯了第一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许可方应在取

40、得第一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被许可方转让其所拥有的第二专利,或至少提示被许可方要首先取得第一专利人的许可,否则,应对被许可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三、国际许可协议,在已有专利的基础上实施了实质的改进,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原来已有的技术,相对于后改进的第二专利,被称为第一专利。,2、共同发明专利的权利行使对于共同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权和获得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所有。对于共同发明,如果其中一共同发明人不同意转让,其他共同发明人可否将专利技术转让的问题,各国立法有所差异:日本不可;美国可以。我国专利法第15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

41、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专利无效的权利行使无效国际许可协议主要指由于所许可的专利权无效而导致的国际专利许可协议无效。,三、国际许可协议,4、专利质权的权利行使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

42、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010年颁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三、国际许可协议,5、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为权利人的财产,其所有人对专利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包括放弃。但在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后,多数国家法律均规定了对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限制。(1)专利权人在放弃专有权时,应得到被许可方的同意。(2)被许可方至少应享有对专利权利发生变化的知情权。(3)许可方在与被许可方签订许可合同之后,又设定其他独占许可权的,也应通知被许可方独占许可的地域

43、和时间。(4)他人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提出异议或专利权被依法撤销等情况,被许可方均应获得通知的权利。,三、国际许可协议,B.专利许可的特殊形式:1、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国家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2)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由专利行政部门主动给予的强制许可;(3)根据不同专利之间相互关系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即从属专利许可。,三、国际许可协议,达菲专利与“强制许可”条款,作为被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禽流感防治药物,达菲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热销场面。目前,多国政府纷纷要求瑞

44、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达菲的专利权,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和欧美国家也已经开始或计划储备防治禽流感药物。尽管达菲的供应已经出现短缺,但拥有达菲专利直至2016年的罗氏公司以生产工艺既复杂又耗时、药品质量要求高等理由,拒绝放弃专利权。国际社会也开始“两手准备,开始凭借WTO知识产权第31号“强制许可”条款着手仿制和临床工作。该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允许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2、专利当然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613-10条规定:任何专利,如已制定的审查报告没有明显地反映出影响发明专利性的在先文件

45、,而且该专利所有人愿意将发明的使用公开报价,同时该专利也未在全国专利注册簿上进行过独占许可的登记,应其所有人请求并经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的决定,可适用当然许可证制度。(1)当然许可证只能是非独占性的;(2)当然许可证颁发之前,必须在相关的地域范围内没有关于该专利技术的独占许可的登记。,三、国际许可协议,(四)国际商标许可协议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所论及商标许可的前提是与专利或专有技术等其他技术的许可共同存在。1、确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区域:一般应与技术许可的地域保持一致;2、确定商标使用的权利:再许可权;商标权的具体内容;3、许可方的责任:保证在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被许可方的权利;约定是否可以以双方名义或仅以被许可方的名义应诉;4、对商标信誉的维护:被许可方对商标的使用应尽量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三、国际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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