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件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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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纠纷处理及货运代理法律责任,8.1货运事故处理8.2货运保险理赔8.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8.5货运代理业务经营风险及防范对策,8.1货运事故处理,8.1.1 水运货损事故处理1货运事故确定的条件根据原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运质量事故是指自货物承运验收开始至货物运达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止,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短缺、损坏、质变,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件数或重量短少等。货损的范围是指由于火灾、爆炸、落水、海损等原因导致货物的损坏、灭失,以及在装卸、运输、保管货物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

2、引起的货物破损、受潮、变质、污染等。货差的范围是指由于错转、错交、错装、错卸、漏卸,以及货运手续办理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单货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等差错。,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现已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新货规中未对事故作出规定。2货损事故记录编制所谓事故记录,是对货运事故发生经过或事实的记录。编制该记录时必须认真严肃,并能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依据。曾经交通部统一规定的事故记录有三种规定,即货运记录、港航内部记录和普通记录。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此仅有如下规定。(1)收货人提取货物时

3、,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除非收货人提出相反的证明。(2)下列情况,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按照约定或者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托运人押运和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坏、灭失;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3)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货运记录

4、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3货损事故的处理货运事故一旦发生后,承运部门应查明事故真相、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为货运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事故记录是进行调查的书面依据之一。些外,还必须查询有关资料,其内容和范围可视事故的性质和产生事故的条件来定,主要包括在承运、中转、到达等环节上的有关内容记载(如交接清单、船图),以及有关货运单证上的批注、发货人事先声明等。此外,在确定事故原因的损失程度方面,还可借助各种技术进行化检、测定、试验等。,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是

5、,凡属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运事故,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耗损。(4)包装不符合要求。(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承运人在接到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时,则应审查:(1)索赔人提出索赔的时效。(2)索赔人的合法身份。(

6、3)索赔应具有的单证等。对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承运人则应向索赔人说明事由,并退还赔偿要求书。,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4索赔时效原水运货损事故处理的时效,自货运记录编写的次日起180天,受理人应在接到索赔要求60天内作出答复。货损赔偿金额原则上按实际损失金额确定。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无此索赔时间规定,目前,尽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当事人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该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铁路货损事故处理,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

7、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的铁路经营人之间、铁路经营人内部各部门间发生货损时,应在事故发生当天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据。1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货运事故记录分商务记录、普通记录、技术记录三种。1)商务记录商务记录是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在商务记录中,应确切地记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和运送当时发现的不良状况,以及发生货物损坏的原因。记录中应列举事实,而不应包括关于责任问题和发生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同时,对商务记录各栏内容应逐项填记

8、。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编制商务记录:(1)发现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等同运单和运行报单中所记载的事项不符。(2)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害,或包装破损。(3)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4)由过境站开启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商务记录必须在发现事故的当日编制,并按每票货物分别编制。如果运送同一发货人和同一收货人的同一种类的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接受商务记录的铁路部门,如对记录有异议,则应从收到记录之日起45天内,将异议通知编制商务记录的人。超过这一期限则被认为记录业已接受。2)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现上述属商务情况以

9、外的情况时,如有需要,车站应编制普通记录,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当查明货损原因系车辆状况不良所致,除编制商务记录外,还应按该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并附于商务记录内。,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2货损事故的赔偿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发货人、收货人均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赔偿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必须出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以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是合法的。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凭发信邮戳或发送站在收到提出的赔偿请求书出具的收据为凭)起,发送站必须在180天内审查此项请求,并对赔偿请求给予答复。2)索赔的依据及

10、有关文件索赔人在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时,必须同时出具下列文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1)-旦货物发生全部灭失,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发货人应出具运单副本。如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则应同时出具运单副本和正本。(2)货物发生部分灭失或质变、毁损时,收货人、发货人均可提出索赔,同时应出具运单以及铁路到达站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3)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并提交运单。(4)对于承运人多收运送费用的情况,发货人可按其已付款向承运人追回多收部分的费用,但同时应出具运单副本或铁路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根据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还需出具运单

11、。,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3索赔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三十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公路货损事故处理,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1货损事故责任的确定承运人对自货物承运时起至交付货物期间内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是由于装卸、运输、保管以及交接过

12、程中发生运输延误、灭失、损坏、错运等负赔偿责任。货损事故责任范围:(1)货损。指货物磨损、破裂、湿损、变形、污损、腐烂等。(2)货差。货差是指货物发生短少、失落、错装、错卸、交接差错等。(3)有货无票。货物存在而运单及其他票据未能随货同行,或已遗失。(4)运输过失。因误装、误卸,办理承运手续过程中的过失,或漏装、装卸损害等。,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5)运输延误。已接受承运的货物由于始发站未及时运出,或中途发生变故等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如期到达。造成货损货差的其他原因,还有破包、散捆、票据编制过失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公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自然灾害发生

13、的货物遗失或损失。(2)包装完整,但内容业已短少。(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4)根据卫生机关、公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的货物。(5)由托运人自行保管、照料所引起货物损害。(6)货物未过磅发生数量短少。(7)承运双方订有协议,并对货损有特别规定者。,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2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货损货差商务事故记录的编制过程,一般根据下列要求进行:(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前往现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条件时还应通知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2)如发现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责编制记录的业务人员或驾驶人员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员

14、做好现场记录。(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事故记录。,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则应根据当时情况,会同驾驶人员、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3货损事故的赔偿受损方在提出赔偿要求时,首先应做好赔偿处理手续,具体做法如下:(1)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请书。(2)提出赔偿申请书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如行李票、运单、运票提货联等。(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请人还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的价格票证,如发

15、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货损货差的赔偿金额主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计算:(1)发货前损失,应按到达地同一品类货物的计划价或出厂价计算,已收取的运费也应予以退还。(2)到达后损失,应按货物运到当天同一品类货物的调拨价计算赔偿。(3)对价值较高的货物,则应按一般商品调拨价计算赔偿。海运货损事故处理1海运货损事故的确定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很多环节,海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大多数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

16、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是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7天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天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2处理海运事故的特殊程序由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法律适用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有其特别性,这些特别制度在处理海运事故时体现在以下方面。,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1)权益转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害,此项货物灭失或损害系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时,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有时是由收货人根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

17、偿。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则通过签署一份权益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凭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2)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为了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采取措施,确保货损事故责任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履行责任,这种措施就称为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索赔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有提供担保和扣船两种。提供担保是指货损事故责任人对索赔请求提供的担保,主要有现金担保和保函担保两种形式。扣船是指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申请法院扣押货损事故责任人的船舶。扣船的目的是通过对船舶的扣押,获得承运人对货损

18、赔偿请求的担保。保全措施可避免货损赔偿得不到执行的风险。在承运人按照要求提供担保后,应立即释放被扣船舶。同样,扣船也会带来风险。如果法院判决货损责任不在承运人,则因不正确的扣船而给承运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要由提出扣船要求的索赔人承担,由此还会产生其他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负面影响。,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8.1.5 多式联运货损事故处理1多式联运中货损事故处理的主要特点1)索赔与理赔的多重性国际多式联运具有简单化的特点,货方通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全程运输合同就可以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根据这份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货物的全程运输任务,对全程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负责;而多式联运经

19、营人为了完成全程的运输任务,又需要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并与各区段之间衔接地点的代理人订立代理合同来完成各区段的运输和各区段的衔接工作。,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2)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责任形式对货损事故的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责任形式有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两种。在这两种责任形式下,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原则和赔偿额有很大区别。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要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负责,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一个区段,都按统一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3)多式联运中对隐藏损害的处理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是由多种运输方式、多个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一

20、票货物的全程运输,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及实际责任人,另一种则不能确定,即为隐藏损害。,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无论发生哪一种损害,根据合同,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但在隐藏损害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方进行赔偿后,由于不能确定事故发生区段和实际责任人,可能会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承担不应有的损失。对隐藏损害的处理也成为多式联运货损事故处理中的一个特点。为了避免多式联运经营人独自承担隐藏损害的赔偿责任,可采取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联运经营人按统一责任制规定的限额对货方赔偿后,不再追究实际责任人,而由参加

21、多式联运的所有实际承运人共同承担这些赔偿限额。,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2多式联运中的索赔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灭失、损坏发生的原因及实际责任人不同,受损人提出索赔的对象也是不同的。1)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受损人在索赔时,应首先根据货损造成的原因及有关合同情况确定实际责任人并向其提出索赔。除了向发货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实际承运人索赔外,对于投保的货物在保险人责任期间发生的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2)索赔证据及获取,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在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

22、均可作为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单证。主要货损索赔单证有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提单、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重理单等。提出索赔时使用的其他单证还有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等。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共同意见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承保货物的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

23、后,则通过签署一份权益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方出具的索赔单证不仅应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度,还应确定责任方。提出索赔,必须予以举证,而责任方企图免除责任或减少责任,则必须予以反举证和举证,反举证是分清货损责任的重要手段,有时在一个案件中会多次进行,直到最终确定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中一项重要且要求很仔细的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索赔期限、出具的单证是否齐全、单证之间有关内容是否相符、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有关单证上签字的确认、理

24、货计数量是否准确等。承运人免责或减少责任应出具相关的单证。,上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下的保险理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形式习惯上是以保单来体现的。保单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一份有效的保单必须载明这样一些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2)保险标的。(3)保险风险和事故的种类。(4)保险金额。(5)保险费。(6)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时间和保险期限。(7)订立合同的日期。,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后加注在保险单上。在海运进出口贸易中,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向保

25、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应做好下列一些工作。1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得知保险的货物业已发生损害,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损害通知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损,除向保险人报损外,还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海关、港务部门等有关方,并索取有关货损的证明。,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被保险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事故,被保险人应对货物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抢救、阻止或为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人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4备妥必要的索赔单证被保险的货

26、物经过检验,确定损失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在提出索赔时,通常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运输合同,包括海运提单或陆路运单。,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3)货物的商业发票。(4)检验报告、海事报告记录。(5)有关货损、货差的证明。(6)索赔清单等。保险人在收到索赔单证后,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索赔单证、证书、文件是否齐全。(2)单证上的内容记载是否相符。(3)货损是否发生在承保责任范围内。(4)提单上有无批注。(5)有无海事声明、海事报告、检验报告、残损单等。,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保险损害赔偿原则的确定

27、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负责赔偿的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权益,否则不能依据保险合同提出赔偿。(2)保险合同内的标的必须具有损害发生事实,而且所发生的损害与运输风险有关。(3)赔偿不是保险标的的归还,而是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在保险理赔中,很多货损事故索赔均涉及第三者的责任,此种索赔的原则应遵循:,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1)凡属发货人的过失所致,如货物残损、数量短缺、包装不牢等,则由收货人直接申请检验出证,并及时将商检证书和有关单证备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货人提出索赔。(2)如货物的损害是由于

28、承运人过失所致,收货人根据承运人的签证,申请检验出证,连同有关货运单交卸货口岸的保险公司或船公司代理。(3)涉及国内装卸和运输部门责任的货损事故,收货人应立即向有关责任方取得货运记录,直接向其提出索赔,或向保险人提出索赔。(4)在国内中转的货物由于运输安排过失而造成的货损货差事故,收货人应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不负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范围货物赔偿责任范围主要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来确定,一般有三种基本条款。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

29、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货物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4)被保险人对承保责任内的货物遭受危险时采取抢救,或为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5)运输工具遇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储存、运送所产生的特殊费用。(6)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7)运输合同或提单上订有“船舶互碰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

30、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2货运保险理赔,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不予赔偿:(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货损。(2)属于发货人的过失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业已存在品质不良或货物数量短缺。(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特性、内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误等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附加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上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承

31、担的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按其定义的业务范围,将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2)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例如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恪尽职守,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恪尽职守,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

32、不同,因此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大差异。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8.3.1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代理业务之责任传统上,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货物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按整个费用的百分比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将由)客户承担,其中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因货物的运送、保管、保险、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为其服务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3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经被代理人授权,在该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从内部关系看,被代理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国际货运代理不是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对外所签合同的当事人为其所安排的合同中的被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过失,被代理人可直接向负有责任的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索赔。,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当国际货运代理在货物

34、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国际货运代理请求赔偿。所以,一旦发现文件或数据有错误,国际货运代理应立即通知有关方,并尽可能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8.3.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是指在和客户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或者在安

35、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往往被认定为当事人并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以自己的名义安排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同时,托运人付给的是固定费用,而他付给承运人的是较低运费,即从两笔费用的差价中获取利润。此外,国际货运代理经营集装箱拼箱货,国际货运代理被视为契约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作为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而且应对在履行与客户所签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过失负责。,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对客户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大部分情况属于对货物的灭失或残损的责任。其二,因职业过失,尽管既非出于故意也非由于粗

36、心,但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不按要求运输,不按要求对货物投保,报关有误造成延误,运货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户履行对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义务,未收回提单而放货,未通知收货人,向错误的收货人交货。其三,迟延交货。尽管按惯例货运代理一般不确保货物到达日期,也不对迟延交货负责,但目前的趋势是对过分的延误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此责任限于被延误货物的运费或两倍的运费。参见海商法的第50、57条。,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对海关的责任。有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及时、正确、如实地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如报关有误,国际

37、货运代理将会遭到罚款,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3)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指对装卸公司、港口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来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损失。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独立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活动实践操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海运承运人身份的责任。(略。见第4章提单部分)(2)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责任。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做

38、法律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全部责任。他承担对发货人、收货人之货损货差的责任(延期交货的责任视提单条款而定)。,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如能知道是在哪一区段发生的,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无法得知,则根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货物迟延运抵目的地时,如能确定这种迟延发生在哪个区段并适用于这一区段的国际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赔偿。但上述货物灭失、损坏或

39、迟延,如能证明是由于某些即使恪尽职守也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免责。(3)“混合”身份的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有些公司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法律关系亦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在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使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不同的业务、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不相同。(4)作为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从事第三方物流的风险与责任,除了涵盖国际货运代理传统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与责任外,还增加了许多额外的风险与责任。由于它是整个物流业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因此要对全过程负责,其风险概括为合同责任风险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风险

40、。,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客户的合同责任。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物流服务合同中物流商所承担的责任,从接收货物到最终货物交付到客户手中,在整个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处,无论是否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还是转由其他公司运输或保管,也无论是否属于其自身责任,对客户来讲,只要货物发生问题,均由物流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传统业务对时间的要求不高,一般协议无约定,而第三方物流对时间性的要求很高,即just in time。,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也就是说第三方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

41、品,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做到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货物,否则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信誉、形象和市场,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以物流服务对时间、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一般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传统业务通常为一票货,两票货、一船货、两船货的协议,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协议则通常为数年之久的长期协议,而且须规定清楚的条款,若做不到,切记不可轻易承诺,否则不但可能无法规避风险,反而需要承担难以承受的合同责任风险。,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物流经营人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供应链”由自己负责,有的“供应链”需要委托分包人来具体实施。物流经营

42、人这样做既是行业的惯例也是行业的特征。但实践中物流经营人常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即与资信情况好的分包人合作不仅能降低物流经营的成本,也可使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反之,如遇到分包人资信情况不好,甚至突然宣布破产或倒闭,那么物流经营人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弥补了,这样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在与分包人合作即物流运作的全过程中,如果客户发生损失,无论是物流经营人的过失还是分包人的过失,都要物流经营人先承担对外赔偿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物流经营人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一旦信息系统发生故

43、障造成物流经营人的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不能及时履行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甚至全部丢失,损失就会相当大。解决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无法确定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经营人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物流经营人的其他责任风险包括:投资的责任风险,方案设计的责任风险,金融服务的责任风险,特殊商品的责任风险,责任范围加大的责任风险等。8.3.4 国际货运代理之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根据国

44、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又称免责。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时,与其他一般的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

45、或不完整所致。(7)不可抗力所致。上述七个方面的内容,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尽管有上述免责条款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仍须对因其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负责。如果另有特殊约定,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对货币、证券或贵重物品负有责任。另外,在有关管理部门下达关于某种货物(危险品)的唛头、包装、申报等的特别指示时,客户有义务履行其在各方面应尽的职责。客户不得让其国际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有关货物的描述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

46、不当;国际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的货物内在的危险。,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向委托人征询有关业务或处理意见时,委托人必须予以答复,委托人对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做的工作亦应及时给予各种明确的指示。如因指示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因此项委托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另有约定,均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上一页 返回,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涉及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中国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二节对代理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因此属直接代理,学理上

47、称之为“显名代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合同法专列二十一章对委托合同规定得比较详尽,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引入了英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和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确立了披露和委托人的介人权制度,明确了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清偿受托人垫付费用及利息的相关制度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下一页 返回,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另外,该法同时又在二十二章对经纪合同列专章规定,即引用了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的颁布将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合同法对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和相关权利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有着重要的

48、作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调节国际货运代理关系,合同法分则中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的规定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如国际货运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则受海商法的调整,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中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规范货运代理市场,促进运输业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也是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业的重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

49、例。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防范海事欺诈、平衡无船承运人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建立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该条例中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规定必然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影响深远。该条例由国务院颁发,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其他部门的规章。,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由交通部颁发,于2003年3月1日起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简称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由中国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改为国际商务部)颁发。该规定是为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

50、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而制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简称货运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8年1月26日颁发,并于同日生效。该实施细则不仅对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了管理上的规定,还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以“独立缔约人”的地位经营。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到目前为止,中国参加的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制度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1年),简称国际货协。,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4调整国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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