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经济法的主要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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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经济法的主要理论,欧陆和日本的主要经济法理论,一、德国的主要经济法学说(一)对象说戈尔德斯密特组织经济固有之法组织经济,即有组织的经济,是指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受到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交易经济,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贯彻个人主义原则的市民社会经济;共同经济指的则是公共经济、组织经济区别于未受国家规制的私人经济,并且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机能说着眼于法的机能来说明经济法 柏姆 赫梅尔勒 林克柏姆将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着重于国家的经济统制、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和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赫梅尔勒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林克则主张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经营活动的法以及

2、国家参与决定的组织性法律,基本上把经济法视为“经济公法”经济法涵盖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架构,是国家的一套旨在限制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措施,其规范的公共性决定了经济法对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关于物价、补贴、产业管理、行业准入、反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政府从事经济活动、国有化和私有化、对外贸易等法的规范。,(三)集成说努斯鲍姆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凡是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如财政法,或者以个人生活为规范对象的法如民法,都不是经济法,(四)世界观说赫德曼把贯彻现代法之“经济”精神的法称为经济法,它与体现永恒理性之“自然”精神的法形成鲜明对照,(五)方法论

3、说此说着眼于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代表人物是鲁姆夫鲁氏认为,经济法是法社会学来考察整个经济生活的产物,通过对法的经济内容的考察,可以区分出私的经济法和公共暨国家的经济法,二者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是对立统一的。,(六)关于经济之法说韦斯特霍夫,关于经济的法都是经济法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区分为“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经济宪法表明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根本看法,规定契约自由和工商业自由、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和程度、市场主题自主发挥积极性的程度和法律对这种积极性的保护,它体现在联邦基本法、民法和商法等之中经济行政法涉及国家通过依法确立的程序和机构,来实行经济宪法的原则并进行强制性干预,它包括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内容,菲肯

4、切尔提出,经济法可以分为经济一般法和经济特别法经济一般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经济特别法是指当局用以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干预的各种具体措施,包括旨在保证交易和谐及使经济更有效率的职能性经济法,以及国家对特定领域或活动进行干预的实用性经济法这类学说将新兴的经济法现象与经济的法律调整混为一谈,属于泛经济法说,二、欧陆其他国家的主要经济法学说(一)经济公法说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官方组织经济的措施,是与商法和劳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公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包括市场调节的公法、经济振兴和发展法、公共经济部门法三个部分学者注意到,公私法难以截然区分,政府对经济施加影响

5、而深深地介入私法及其方法的领域;但在涉及私的方面,经济法也体现出它的独特精神,对于经济法来说,“法”本身不是法规范的首要渊源和基础,经济目的才是根本性的;“法”只是确保行政部门拥有应付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对经济进行指导、协调和控制的一种手段,(二)取代商法的经济法说现代的一种倾向是把公法、刑法、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规范融合到商法中去,这将导致对商法传统形象的严重扭曲,既如此,则最好用“经济法”来代替“商法”这一过时的名称此理论看到了私法公法化主要表现在商法领域的客观现实,并对商法是私法的命题有正确把握。然而在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无论如何将是主导性的,(三)企业法规说从商法及

6、其与经济法关系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实际效果与取代商法的经济法说一样,是以泛化的企业法或经济法来对传统商法取而代之。经济法是适用于参加经济活动并按商事原则经营的企业的全部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规则这样经济法不是法律部门这是一种实用性的研究,三、日本的主要经济法学说日本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是在机能说和对象说的基础上,主张经济法是在国家组织原理支配之下的统制经济固有之法,因其具有特定对象和固有的指导原理而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门类,同时结合战后兴起的超出经济统制范畴的反垄断法,对经济法作进一步研究(一)社会调节说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及社会调节要求的法,它用社会调节的方式,来解决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矛盾,弥补民

7、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性,社会调节是通过“国家之手”来实现的,国家从总资本暨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干预。经济法的本质是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而对同市民社会的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方面进行调整。,(二)市场规制法说此说着眼于反垄断和竞争,将反垄断法置于经济法的中心地位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所谓从属关系,是指垄断性主体与非垄断性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经济法以公法手段来纠正普遍的不平等关系,由两个部分法构成:一部分是规制经济支配者的活动,从经济从属关系的角度限制其恣意行为的经济规制法;另一部分是调整经济从属者为了提高经济地位而结成的

8、经济关系的法,所谓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市场支配规制法的观点既为经济法定性,又对经济法的对象和范围作具体界定,注意协调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且以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概念和制度,切合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实际,(三)经济否定说一是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个法的部门,它不过是分属诸多公私法部门的经济性法规的综合而已二是回避使用经济法措辞或概念的经济统制法或统制经济法说,但在不承认经济法的同时,对有关经济统制的实在法进行实证研究。其中,有学者从公法和行政法的角度研究经济统制法,有学者从刑法角度研究经济统制法,有学者从经济统制及其与民商法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持经济法否定说的学者之共同点,是

9、囿于已有的法律部门划分而不越雷池一步。但在是否实事求是地对待客观经济法现象方面,学者的态度并不一致。,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主要经济法理论,一、前苏联东欧经济法学说的社会经济背景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这两种经济模式。计划经济加上法治,本应可以孕育出发达的经济法的。俄国十月革命后,先后于1918年和1920年颁布了关于大工业国有化的法令和对小型工业实行国有化的行政命令。不久后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高度集中管理,实行所谓“总局制”。,1921年,由于粮食匮乏引出了新经济政策。实践使得社会主义的先驱者们认识到,无产

10、阶级国家不能直接利用命令,单纯依靠热情,按照共产主义原则来组织生产,而必须尊重个人利益,实行经济核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然而,由于革命的惯性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未能进行到底。从1928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确立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的特征是“中央集权”,计划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以实物数量和产值为核心实行经济管理,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合同被视为落实计划的工具和手段。前南斯拉夫变革苏联式中央集权体制,取消国家,试图实行直接的社会自治。它企图把国有制这种不发达的公有制形式,转为高级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前南在否定苏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矫枉过正

11、了。联合劳动的宪法和法律没有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法,由于国家职能被削弱,前南一直缺乏必要的社会经济协调,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出现了类似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的弊端;加之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尚不足以实行社会民主自治,计划经济的行政官僚被自治组织或企业的所谓技术官僚所取代,企业和地方的差异扩大则意味着民族间的隔阂和矛盾加剧、世仇凸显。,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主要经济法学说(一)两成分法理论苏联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斯图契卡称,买卖是资产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不承认买卖

12、,它只承认直接的供应。从而形成经济-行政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忽视了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对市场关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民法调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应然性和长期性缺乏正确认识,(二)战前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它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公民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其调整范围,(三)战后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理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管理和经济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经济活动是统一的,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都是将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融为一体,(四)民法学者关于经济法的理论1、将经济法等同于社会本位的民法。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初提出的经济法,是一些法学家在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和民法在其中的作用时,径直把民法解释为经济法。,2、以基本部门法及其理论否定经济法固守传统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尤其是民法于行政法的分野,至多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承认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等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无论如何不认为经济法是法律部门或独立法律部门,以免从根本上打乱现有法的体系及其部门划分格局。,3将经济法等同于商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消灭了商法及其概念,又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于是就在经济法的名义下复归传统商法,这是前南经济法及其概念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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