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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座: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与财富的关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拥有最多,最怕失去患得患失正是缺乏安全感的体现,主要内容,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三节离婚时的财产问题,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历史演进,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法律形式上渐趋平
2、等时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时期,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姻法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包括:1、人身权利义务平等;2、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3、子女平等的抚养权;4、相互平等的扶养权和继承权。,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共同财产权相互继承权相互扶养义务,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债务承担,(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夫妻财产制是指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依发生根据:(1)法定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 2.依适用情况:(1)普通财产制(2)非常财产制 3.依具体内容:(1)共同财产制(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
3、产制(4)统一财产制(5)联合财产制,(二)夫妻共同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应归双方共同所的财产制度。特征: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时才被适用。共同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范围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范围,由婚姻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加以改变。夫妻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4、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 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 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 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 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拍卖房屋,就所
6、得价款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
7、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夫妻共同财产中注意的问题:“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
8、产性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例:同居关系能否解除?,张某和吕某均系未婚,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相处,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同年9月,吕某搬到张某处,与张某共同生活,但两人一直未去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吕某向张某提出登记结婚,却遭到张某拒绝,并向吕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
9、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
10、、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案例:夫妻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有效吗?,卢某与朱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卢某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卢某却执意要出资,于是卢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卢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2010年初,卢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2011年8月朱某提出离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案例:夫妻
11、共同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归谁?,方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1985年单位分配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供方明夫妻租住。1996年方明儿子方小明与单某结婚,但小两口一直未购房而在外租住。1998年单位房改,方明无足够资金,方小明夫妇提出由他们出资购买。之后,方小明夫妻出资8万元买下公租房,产权登记在方明名下。2011年8月方小明和单某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1、下列财产中,属于夫
12、妻共有财产的是()A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劳动报酬B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双方共同使用 经过8年的C夫妻共同财产所生的利息D一方个人使用的衣物,2、甲和乙对婚姻财产未进行约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是()A.以妻的名义在婚姻关系期间存于银行的存款B.以夫的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的父母指定由夫继承且为夫所有的财产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所取得的承包收益,3、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
13、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A.陈某的转业费B.李某 所购置的家具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 稿费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4、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14、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三)夫妻一方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包括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和约定夫妻特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15、、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们想让儿女过上怎样的生活?为什么?,李香山想让女儿过上怎样的生活?为什么?,我们这一代人,为了多赚点钱,为了过上好一点的生活,放弃了太多自我,牺牲了太多时间,赔上了身体健康,空留了满心遗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16、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非诚勿扰的话题,除了婚姻和人生,还有动人心弦的父母对子女之爱,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
17、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职业、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案例:夫妻一方将共同房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徐某(男)与顾某在大学毕业后结了婚,徐某工作勤奋、能力又强,很快当上了公司副总,并为家庭购置了多处房产。顾某做起了全职太太。2007年起,徐某就经常
18、以公司业务忙为借口夜不归宿。2009年5月,顾某得知徐某在外面养了情人,还将其中一套房子赠与了情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民法通则意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19、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十七条,问: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可以反悔吗?,案例: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元购买房产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该房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案例: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结婚未成能否要求返还?,2009年11月,方某与金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准备结婚。2010年底方某为讨金某欢心,与金某签订了一份
21、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于金某,供金某婚后使用。此后,方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金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决定分手。因双方对该车辆的处理意见不一,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所赠车辆归自己所有。,:,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爱我,请在房产证上写上我的名字,怎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案例:李某(
22、女)是私营企业的老板,离异多年。2010年5月经人介绍与丧偶的王某相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两人决定结婚。由于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李某对自己名下的股份、房产、汽车等价值数千万元的财产表示担忧,怕将来万一婚姻失败在财产上产生纠葛,于是向王某提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王某也表示同意。那么,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程序,一、准备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存单、股权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票 3、草拟好的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
23、处分的原则等。二、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三、公证员受理、审查、询问、告知、制作笔录,双方签字确认。四、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婚前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案例:钱某与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参加工作时间不久,无力购置婚房,钱某父母出资5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其余按揭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2011年,钱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而决定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该50万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24、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四)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说明:1、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2、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
25、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事后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约定的时间和内容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
26、也可以是婚后;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双方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原约定。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财产;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约定财产效力高于法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约定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约定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夫或妻负举证责任,1、甲乙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成立时约定,各自的财产所得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因购房向丙借款2万元,后甲
27、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该2万元只能由甲的个人财产偿还B该2万元应当首先由甲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足的部分由乙的财产予以返还C该2万元在丙知道甲乙为分别财产制情况下,只能由甲的财产予以返还D该2万元在任何情况下由甲乙负连带责任,2、甲乙为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甲因生意需要向丙借款,后甲因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丙主张由甲乙的财产承担责任,乙主张由甲的财产承担责任。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丙举证B应由甲或丙举证C应由乙或丙举证D应由甲或乙举证,3、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
28、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由于自己 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由 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 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五)夫妻互相受扶养权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具有以下几特点:主体是夫妻双方。(主体要件)扶养者有负担能力,被
29、扶养方因为年老、患病、伤害等原因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能力。(原因要件)夫妻扶养,不仅包括夫妻在物质上、经济上提供必要的供给和扶助、而且还包括夫妻在生活上提供必要的照料和帮助以及精神上的安抚与慰藉。(内容要件)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要件),(六)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我想要“离婚”,一个富翁要给太太买生日礼物,问“你是想要一条船呢还是想要一辆直升飞机呢?”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要,我想离婚。”富翁愣了一下,说:“对不起,我还不
30、打算送这么贵重的礼物。”,人生最坏的三件事是什么?,你还相信爱情吗?,第三节 离婚后的财产问题,一、离婚制度概述 1、概念和特征 离婚离,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2)男女双方须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1)我国古代的几种主要离婚形式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忌、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义绝。(3)和离。(4)呈诉离婚。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新中国的离婚制度3、我国
31、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的立法原则上,采取彻底的破裂主义。在离婚理由的确认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例示主义。在权益保护上,加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比重。在财产处理上,增加了义务补偿、过错损害赔偿等规定,强化了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协议离婚概述 1、概念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适当协议后,由有关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协议离婚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
32、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3、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翻悔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三、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1、概念、2、诉讼离婚的实体条件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3、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二)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1、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条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
34、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确有必要”,(1)夫妻矛盾十分尖锐。(2)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为。,(三)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结婚自由权恢复2、扶养关系终止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代理权的消灭5同居义务消灭6、姻亲关系消灭7、财产关系终止,(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2、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3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对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缴纳)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费)、破产安置补偿费。(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36、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3、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3)子女财产。(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4、离婚时对夫妻在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
37、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处理。(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4)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处理。,5、离婚时对住房问题的处理(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
38、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离婚时住房为一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仍归该一方所有人。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性质的认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是个人
39、所有房屋,离婚时不予分割,归其子女个人所有。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3)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1996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40、,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偿还,主要分三种情况: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则由夫妻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双方虽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 决。,引例: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潘某与孙某属于闪婚,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发现性格不和,潘某嗜赌成性,孙某于2007年2月搬回娘家居住。2009年1月,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潘某拿出一张60万元的借条,称是自己2008年3月因投资设立工厂所欠,要求孙某共同偿还。孙某
41、认为双方分居后就互不往来,根本不知潘某投资工厂欠债的事实,并怀疑是赌债。,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夫妻的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
42、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个人债务的规定:债权人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支持其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43、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为躲避债务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有效吗?,江某与妻子邵某于2001年结婚,2009年10月江某因购房向朋友郭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江某提出,自己和妻子已经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自己名下没有房产,无力偿还债务。离婚协议书约定全部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和汽车一辆归邵某所有,对外债务全部由江某承担。邵某认为江某的借款她不知道,应由江某本人归还。,甲于1
44、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主要由甲偿还,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 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 她与张某之间的约 定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
45、某支付利息,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 清偿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五)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条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
46、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 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条件:1、被帮助方确有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2、经济帮助方仅限于离婚时;3、给予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4、帮助是适当的。,(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2、经济补
47、偿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3、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
48、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2、另一方须无过错 3、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法定过错行为:1、一方存在重婚;2、与他人同居;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人民法院负告知义务。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
49、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协议离婚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案例:长期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构成家庭暴力吗?,孙红(化名)与丈夫结婚十年,其间一直遭到对方的种种欺辱和伤害,包括: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她的妻子身份,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经常无故贬低、辱骂、威胁,用语不堪入耳;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他一人掌握;限制与其他人来往;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始终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等等。2008年9月,因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孙红
50、报警并提出离婚,并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按照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定义:凡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案例:婚前一方首付房款,婚后共同支付按揭,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2002年王某通过按揭购买一套住房,价值50万元,首付20万元。2个月后,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30万元。2010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