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成教).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957004 上传时间:2023-09-08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8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成教).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婚姻家庭法(成教).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婚姻家庭法(成教).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婚姻家庭法(成教).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婚姻家庭法(成教).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成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成教).ppt(5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讲人:叶国平,第二讲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一、结婚制度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三、夫妻人身关系四、夫妻财产关系,一、结婚制度,(一)结婚的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个体婚制下的结婚形态:早期的掠夺婚:古代社会的包办婚:有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无偿婚:赠与婚、收继婚;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宗教婚近现代社会的自由婚:共诺婚,(二)婚约,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2.我国婚约的特点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婚约无强制

2、执行力,3.婚约的解除及后果原因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悔约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赠与物的返还应视为附条件赠与,(二)结婚要件,结婚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本身及相互之间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你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官员,请问你能否为下列人员办理结婚登记?,1、赵军和李芳。在他们申请登记时你发现赵军吐字不清、满身酒味,通过询问李芳得知赵、李二人中午与朋友一起吃饭,赵军喝了近一斤白酒。2、吴丽是个弃婴,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其养母与王强的父亲为姐弟关系。现吴丽与王强要求结婚。3、王欢5岁时生父母离婚,王欢由生父抚养。王欢的生母赵敏在离婚与郑磊结婚,郑磊对赵敏非常

3、体贴关心,还经常给王欢买一些礼物。赵敏意外去世后,王欢决定嫁给自己的继父郑磊。,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实质: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就结婚达成合意。结婚合意的瑕疵无表意能力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虚假结婚,案 例 一,赵军和李芳。在他们申请登记时你发现赵军吐字不清、满身酒味,通过询问李芳得知赵、李二人中午与朋友一起吃饭,赵军喝了近一斤白酒。如果你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官员,请问你能否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

4、、实质:最低结婚年龄。2、确定依据:人的自然与社会属性。3、与晚婚的关系:强制性与倡导性4、其他部门与单位对婚龄的限制性规定无效,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即禁止重婚,它要求结婚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处于未婚、离婚或丧偶状态。,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立法沿革:1950婚姻法: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修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01年维持1980年的规定。,遗

5、传学、优生学上的原因伦理道德上的要求,立法缘由,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自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姑,伯叔,舅姨,表兄弟姐妹,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案 例 二,吴丽是个弃婴,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其养母与王强的父亲为姐弟关系。现吴丽与王强要求结婚。王欢5岁时生父母离婚,王欢由生父抚养。王欢的生母赵敏在离婚与郑磊结婚,郑磊对赵敏非常体贴关心,还经常给王欢买一些礼物。赵敏意外去世后,王欢决定嫁给自己的继父郑磊。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能否结婚?2、从情理上看他们是否可以结婚?,三代旁系血亲,二代不同辈份直系姻亲,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

6、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立法沿革:1950婚姻法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1980婚姻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立法缘由: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3、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和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三)结婚程序,1.结婚程序的类型,仪式制 1、宗教仪式 2、世俗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7、3、法律仪式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我国的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机关一般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机关。特殊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管辖原则: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程序 1、申请 双方亲自办理,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并须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另:三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审查 3、登记,选择 婚前健康检查

8、婚前财产公证,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一)无效婚姻,1.涵义: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2.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登记程序的瑕疵(司法解释3),3.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人:解释第7条行使时间:解释第8条4.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7、8、9、14条)特别注意:以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出婚姻无效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二)可撤销婚姻,1.概念: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

9、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2.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1条)胁迫(参见解释第10条),3.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人:按解释第10条第2款,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使时间:婚姻法第11条;解释第11、12条4.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第11条),(三)婚姻无效、撤销的后果,1.自始无效。2.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解释第15、1

10、6条)3.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2条)4.结婚证:解释14条5.判决的效力:解释第9条,(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异同,相同点:都为自始无效财产与子女问题处理方法相同不同点:条件不同权利主体不同权利行使时限不同宣告机关不同,案例1,于某与张某在1995年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某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已与胡某登记结婚。2000年,胡某在得知张某与于某结婚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调解离婚。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此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案例,2003年12月中旬,彭某(男)从广东务工回家后经人介

11、绍认识了张某(女),双方彼此印象甚好,在张某父母的催促下,两家商定2004年1月15日办结婚酒并开始张罗有关婚嫁事宜,彭某提出要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8日彭某和张某携带有关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未到法定婚龄,张某出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姓名均是其姐张某英的。由于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人员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结果彭某和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婚礼如期举行。婚后第二晚,张某突然乱骂、乱打东西,并当众突然脱掉衣裤,更令彭某难以启齿的是张某还患有尖锐湿疣并已传染给自己。2004年8月,张某的姐姐张某英与黄某结了婚。,(五)事实婚姻,1.含义与认定条件: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

12、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认定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与成因:现状:婚姻法修改前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已婚而未登记者占4.6%,农村占7.9%,而有的地方居然达40%。成因:传统观念;法制观念;搭车收费;立法不协调,不配套;性观念变化。,3.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3、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解释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离婚相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活

14、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三、夫妻人身关系,(一)婚姻的效力,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立法上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人”发展,从男尊女卑向男女平等过渡。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二)姓名权,含义:是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就婚姻法而言,主要是结婚前后姓氏是否改变的权利。夫妻姓名之立法:1、妻从夫姓、冠以夫

15、姓。2、妻从夫姓或者夫从妻姓。3、有各自独立姓名权,可选择从他方姓也可保有原姓或改为第三姓。应注意问题:1、姓名权的内容?2、子女姓氏之确定,协商不成时怎么办?3、离婚后或一方死亡后姓氏之保有?,(三)婚姻住所决定权,含义: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立法例:1、古代-从夫之居,赘婿除外。2、二次世界大战后,夫妻双方渐趋平等的婚姻住所选定权。我国:未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9、42条关于家庭成员和离婚住所的规定并未解决实际问题。,(四)生育权,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案例1,黄某(丈夫)与张某(妻子)均系井冈山市人,两人于2001年9月结婚,婚后

16、双方感情尚好,并共同到计生部门办理了“准生证”。2002年1月,张某怀孕,同年6月,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同母亲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黄某知道后十分气愤,遂向法院起诉,以张某和其母许某共同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延期生育费2万元。,案例2,南京金女士在某购物中心工作,由于单位里适龄生育女性居多,所以生孩子必须领取生育指标。具体做法是,适龄女性交纳2500元保证金,每个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排队。人数多的部门每人有3个月的怀孕期,错过这3个月,必须再等下一轮;而在非怀孕期内怀孕者,单位要扣除2500元保证金。,案例3,赵清与小梅结婚。小梅去医院查出她左侧卵巢囊肿。98年10月10

17、日,小梅在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做了“卵巢囊肿剥离术”。术后,院方表示手术很成功对未来的生活不会有任何影响。小梅于1999年3月4日到医院复诊,医院的B超单上写着“左侧附件囊肿、子宫及右侧附件未见异常”,医生告知“一切正常”。2001年12月19日,一直没有怀孕的小梅来到南京市某医院作了“子宫输卵管造影”,医生告知,她的右侧输卵管没有了,是被手术切掉的,生育会受到影响。2002年4月28日,小梅再次到这家医院做B超,结果表明,小梅没有了右侧的输卵管,左侧的卵巢也没有了,医生明确告诉小梅,她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很小了。,(五)抚养义务和继承权(六)同居和忠实义务同居义务与婚同内强奸 1996年6月,王卫

18、明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来到原住所,见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七)日常家事代理权,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

19、法律意义:1、日常事务繁多,确需代理;2、符合当事人意愿;3、有利于交易方便、安全。通常下列事务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处分夫妻任何一方的不动产,但妻或夫非处分对方的不动产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又不及待配偶对方授权时;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共同财产;处理与配偶另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超越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代理的事项,在婚姻内部,其后果应由行为人个人自负其责;对外则区分第三人的意识。,四、夫妻财产关系,(一)分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指夫妻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二)我国现行

20、的法定财产制,1.各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H17,SJ211)(劳动报酬;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个人特有财产。范围: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指定赠与、继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三)我国现行的约定财产制,1.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

21、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的制度。2.约定有效条件:1、配偶身份;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完全自愿;4、具备合法性(内容、形式、目的)。3.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时间婚前和婚后;效力适用效力优先,对内-有约束力,对外-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才有效力。5.约定的变更和撤销:与订立时条件相同。,案例1,甲、乙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两人筹备结婚,3月,甲拿出多年积蓄购得商品房一套,4月,两人登记结婚,5月,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不久,甲、乙发生无法调和的纠纷,共同起诉离婚,但二人对是否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生争议。,案例3,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如何处理乙丙的赔偿请求?,第二讲结束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