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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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有权决定个人婚姻的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行为都要受两种基本因素的制约。一是必须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即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国家必然通过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婚姻自由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基本界限。二是必须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即任何具体的婚姻关系都表现为男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认为终止这种关系都必须考虑双方的意愿。,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1案例1: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 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

3、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案例2:暴力迫婚案 段某,男,25岁,山西省忻州市郊农民。1981年,段某与本村女青年吴某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初,吴感到俩人性情不和,便提出与段中断恋爱关系。段不答应,并以种种手段威胁恫吓吴,他把点燃的雷管扔到吴家的院内。吴仍不答应和好。一天晚上,段某乘吴的父母外出之机,闯入吴家中,将吴捆绑起来,扛回自己家里,用暴力占有了吴某。最终,段某被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案例解析请判断下列情形属于何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1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必须给甲家3000元,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

4、。2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乙的妹妹必须嫁给甲的兄长,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3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的父母提出要甲嫁给一个愿意给付给甲家5000元钱的乙,但甲不同意,父母以死相逼,甲只得嫁给了乙。4丙的配偶死亡后,丙一直未再婚。直到三个子女均结婚成家之后,才打算与丁结婚。但丙的子女不同意丙与丁结婚,甚至提出,如丙与丁结婚,即不承担养老的义务。,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的概念 一夫一妻,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二、禁止重婚(一)重婚的概念和形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

5、关系。,重婚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6、(二)重婚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案例讨论 张男与王女于1998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生一男孩。2002年3月双方因故发生争吵,王女一气之下回娘家住了半年时间,张男在此期间结识了李女,并很快即与李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女回家后发现张男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认为张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已构成重婚罪,要求张男即刻与李女离婚。而张男则认为,自己同居生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关系,与李女结婚是经过法定程序的,其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重婚。对此,双方争执不休。,请问: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规定:

7、“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比案例 文某和国某都是浙江省义乌市人,1989年结婚,有一女儿。从1998年开始,丈夫文某常常3、4天才回家,后经证实丈夫从1998年初开始有了外遇。后来

8、丈夫竟然离家出走,与对方在义乌市以夫妻的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3月,文某在离家两年多后向法院提出离婚,国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给予2万元的赔偿。(2001年8月10日的今日说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

9、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刑法上)。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此次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它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

10、意以下问题: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第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通奸区别。,讨论题:1.关于一夫一妻制原则,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2.对于事实婚姻,法律是如何认定的?3.对于重婚,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男女平等的其内容:婚姻关系权利义务平等 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平等,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规定 它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是妇女生因素的要求。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规定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1、规定 四、该原则的禁止性规定,案例离婚妇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收回 李莉于2000年8月嫁到同乡的胡来村。同年12月,由所在胡来村分给李莉承包地两亩,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李莉婚后因与丈夫胡缠感情不和,于2003年10月离婚,李莉离婚后回娘家居住。2003年12月,胡来村以李莉已经离婚且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莉所承包的二亩土地已被村里按规定收回,李莉多次同村里交涉,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均遭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莉于2004年2月将胡来村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这起侵犯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案审理后,判决胡来村单方中止与李莉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强行收回李莉所承包土地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12、,判令胡来村返还李莉的两亩承包地,并赔偿因此给李莉造成的损失。,(一)禁止家庭暴力,李阳家暴 吉世光案,1概念,案例“家庭暴力”的认定 江某(女,29岁)与孙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孙某将江某打伤,造成江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江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家庭暴力是指施暴

13、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如有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还具体地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

14、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二)虐待和遗弃,1、概念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

15、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2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理。,社会救助:对于一般的虐待、遗弃行为,可以采取社会救助的方法,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有帮助受害人,及时地予以劝阻、调解的责任。行政处罚: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虐待、遗弃行为子以制止并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及具体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16、法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民事救济:婚姻法修正案确定了将虐待、遗弃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受害方可因他方实施虐待、遗弃行为要求离婚;对因实施虐待、遗弃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刑事责任:对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告诉才处理,即检察

17、机关可提起公诉)”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虐待动机卑鄙,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病、残、伤、自杀(不论身亡或未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遭到遗弃的家庭成员,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生命健康陷于危险境地;有家难回,流浪在外到处乞讨的;遗弃动机卑鄙,手段十分恶劣;以及由于遗弃造成病、残、伤、死亡等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

18、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婚姻法中的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包括调节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质量。它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二、计划生育的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

19、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限制。,第七节 关于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夫妻相互忠实的含义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平等的基础上双方都享有独立完整的人身权利,要求当事人在夫妻生活中不仅要严格恪守一夫一妻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尊重”和“忠实”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他方和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二)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律适用 夫妻相互忠实只是原则、倡导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此原则为依据提起诉讼。,二、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思考题1、为什么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的必要补充?2、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概念及危害性?4、处理重婚应注意问题?,5、如何理解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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