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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也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22年新增10个城市老年食堂,提供47个社区助餐点,积极开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试点,支持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完成4个农村老年助餐点建设,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重点满足失能、独居、高龄、困难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助
2、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得实惠。支持社会参与。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注重质量提升。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老年助餐安全可靠。三、主要内容(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二)服务方式:老年人可通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就餐(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其中,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老年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中型饭店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老年助餐点是指
3、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主要作为配送中转和供居民区老年人集中用餐的场所。(三)助餐服务形式。1.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主要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不少于50平方米。老年社区食堂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2 .设置老年助餐点。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助餐需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一般集
4、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设置配(备)餐区和就餐区,面积原则不少于20平方米。老年助餐点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3 .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有资质的社会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馆)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四、服务和管理要求1.实行资质认定。落实省级制定的老年社区助餐的规范和标准(见附件),符合条
5、件的单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地验收后可认定为助餐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 .实行统一标识。各县(区)设置的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应统一命名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确定。5 .加强规范管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6、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一)加强资金筹措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应出台助餐和运营补贴方案,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齐。
7、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助餐配餐服务长效机制,鼓励各县(区)探索通过慈善冠名、授牌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品牌餐饮企业参与大配餐服务的新模式。(三)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大胆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措施,为推动全市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本市的实施方案,明确本辖区的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各县(区)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老年助餐服务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导。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
8、工作指引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2 .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
9、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3 .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二)老年助餐点1.信息记录。民政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及疫情防控相关设施、制度。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
10、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二)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老年助餐点宜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
11、门报告。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四)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
12、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本文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一、基本设置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按以下条件设置:(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三)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二、基本要求社区老年食堂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老年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一
13、)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符合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条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四)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五)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附件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丰富
14、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一、参与主体和形式(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2 .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3 .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二
15、)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二工作环节(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二)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三)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三、质量监控与管理(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二)鼓励各县(区)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三)各县(区)民政部门及街道组织开展并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收回补助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