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义.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企业所得税法讲义.ppt(17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新税法专题系列讲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法规讲解,2008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 文件,新所得税法基本精神,涉及的问题: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四、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设想五、纳税人范围的确定六、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确定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八、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九、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十、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十一、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新所得税法基本精神,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
2、和合理性原则十三、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十四、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十五、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十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十七、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十八、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十九、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二十、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二十一、农林牧渔项目减税或免税规定二十二、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的规定二十三、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征免税,新所得税法基本精神,二十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二十五、享受税率20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二十六、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二十七、汇出境外利润的预提税 二十八、对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 提税二十九、指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义
3、务人三十、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意义三十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三十二、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三十三、关联方的界定三十四、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调整方法,新所得税法基本精神,三十五、成本分摊协议三十六、反避税核定方法三十七、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三十八、资本弱化条款三十九、一般反避税条款四十、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四十一、对原税收优惠实行过渡性措施四十二、解决跨地区汇总纳税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新所得税法基本精神,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 背景 意义 特点,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整合
4、: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一)改革的背景,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继续采取内资、
5、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问题1:税基不统一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本费用补偿是为了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企业所得税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充分补偿是开征所得税的前提。我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问题2:税率不统一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
6、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问题3:优惠政策不统一 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问题4:税制不统一,导致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翻牌注册”
7、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立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
8、,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07年3月16日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2007年12月6日,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一)改革的背景,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有利
9、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原体制:(1)政策差异巨大(2)税负苦乐不均新税制:五个统一: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 优惠、税收征管,(二)改革的意义,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 升级我国产业特征原税制优惠政策设计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税法中有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条款】25条(总体优惠条款)、第27条(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第28条(高新技术)、第30条(研发费用)、第31条(创业投资)、第32条(技术进步)、第33条(综合利用资源)、第34条(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二)改革的意义,所得税法的
10、改革背景,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法中有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条款】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改革的意义,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有利于提高我
11、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二)改革的意义,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现行法律层次低与国际脱节新税法使我国税制发生根本变革,实现了五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三)改革的特点,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三)改革的特点,所得税法的改革背景,规定了两类过渡: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2、,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新旧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一)纳税人比较(二)税率的比较(三)应纳税所得(四)扣除项目(五)不得扣除项目(六)税收优惠(七)特别纳税调整(八)税收征管(九)过渡期优惠,与会计准则的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一览,目录索引,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一)纳税人的比较,旧法,纳税人与税收管辖权,原外商投
13、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旧法,(一)纳税人的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这两类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新法,(一)纳税人的比较,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
14、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由此可见我国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新法,(一)纳税人的比较,“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关键标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15、企业,为非居民企业。,新法,(一)纳税人的比较,“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关键标准),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
16、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新法,(一)纳税人的比较,管辖权: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新法,(一)纳税人的比较,确定征税的三个协定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17、 利润归属原则 独立企业原则,境内公司到境外注册;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一)纳税人的比较,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由于经济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来源性质的不合理框架,合理地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不仅是符合企业与主权国家实际联系的经济现实,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
18、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旧法,(二)税率的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考虑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 调整的需要,继续有效地吸引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例92条),适用20的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例93条),适用15的税 率。(法第4条和
19、第28条),新法,(二)税率的比较,(二)税率的比较,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会计利润 全部收入 全部支出,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应税利润 会计利润/调整项目,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应税利润 会计利润 差异,合法合理 按规定,(三)应纳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20、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三)应纳税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来源地确认:(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1、,(三)应纳税所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减除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三)应纳税所得,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收入总额,虚计、隐瞒、少计 有票、无票收入 新型业务的收入界定,(三)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8159号第八条,(三)应纳税所
22、得,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见附件)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相关政策,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见附件)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相关政策,收入总额,非居民企
23、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的专门规定,(三)应纳税所得,收入总额,收入确认时需注意的 问题 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与会计准则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权责发生制,(三)应纳税所得,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纳税调整原则,收入总额,(三)
24、应纳税所得,税法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解释:、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正确区分预提费用与准备金 会计上一般将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新准则已改),而税法允许据实扣除,新税法第8条的“实际发生”不是以货币的实际支出时点确认税前扣除的权利,这是权责发生制的集中体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扣除。,确认时点预收账款发出商品
25、分期收款销售混合销售,权责发生制,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新税法中一些权责发生制的例外:(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5)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条例中的禁止扣除条款(法10)、限制扣除条款(捐赠、招待费等)及未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未遵循收付实现制,而是税法一些具
26、体原则,如合法、相关等原则的运用。,权责发生制,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案例1】2007年年末发生的一笔营销费用7万元,未付款,而在2008年初支付款项。这笔款项不能在2008年扣除。因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时期是实际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案例2】2007年12月的工资,如在2008年1月发放,应在2007年扣除。【案例3】企业在007年12月发生税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08年1月取得合法发票时,申请认证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回到2007年12 月确认,参与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权责发生制,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纳税调整原
27、则(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权责发生制,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所得实现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
28、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 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计价;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得。,权责发生制,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三)应纳税所得,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另如,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国税发20
29、0482号),权责发生制,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三)应纳税所得,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销售货物的类别 商品 产品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其他存货,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
30、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国税函2008875号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国税函2008875号,(三)应纳税所得,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
31、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货物销售而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收入确定,收入总额,国税函2008875号,(三)应纳税所得,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特殊事项的确认
32、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收入确定,收入总额,注意买一赠一,国税函2008828号,(三)应纳税所得,提供劳务收
33、入(条例第15条)“劳务”范围的确认各种劳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时间的确认 收入方法的确认 收入金额的确认 特殊事项的确认,收入确定,收入总额,国税函2008875号,(三)应纳税所得,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收入方法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34、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收入确定,收入总额,国税函2008875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应纳税所得,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收入金额的确认1、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
35、时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收入确定,收入总额,规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均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159号第九条,(三)应纳税所得,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收入金额的确认3、企业提供劳务,但不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
36、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收入确定,收入总额,规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均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三)应纳税所得,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收入金额的确认4、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
37、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收入确定,收入总额,规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均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条例第15条)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条例第16条)“财产”的范围: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转让“财产”收入的确认 收入时间的确认 收入金额的确认 特殊事项的确认(视同转让财产),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条例第16条)收入的确认:当企业转让财产
38、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转让财产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特殊事项的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8828号,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条例第17条)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39、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本条规定的利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二)因企业的资金被他人占用而从他人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
40、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利息收入(条例第18条)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
41、费用的方法。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租金收入(条例第19条)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租金收入(条例第19条)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
42、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第20条)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条例第20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
43、应纳税所得,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捐赠收入的确认 本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 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4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例】2007年6月8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捐赠的一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乙公司提供了购买这台设备的有关发票等凭证,据此确定该设备原价为86800元。甲公司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为25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甲公司2007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200000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甲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接收捐赠设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69440元;甲公司2007年度没有发生其
45、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接受捐赠收入(条例第21条)(1)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71940 贷:营业外收入 69440(86800*80%=69440)银行存款 2500(2)年末,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应纳税的所得额=1200000+69440=1269440(元)应缴所得税额=126944025%=317360(元)借:营业外收入 69440 所得税费用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7360 资本公积 52080,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其他收入(条例第22条)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46、)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其他收入(条例第22条)本条在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完善:第一,将“一切收入”改为“其他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收入仅限于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而不是一切收入;第二,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归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覆盖面更广;第三,删去“罚款收入”,因为政企分开后,通常企业不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再
47、具有罚款权,而且即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授予罚款权的企业,其罚款收入也应当上交财政,而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收入;,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其他收入(条例第22条)第四,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债权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纳入其范围;第五,删去“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因为这是企业本身的收入,在作为教育费附加上交后因为其他原因返还的,不能作为新的收入类型,否则将导致重复计算收入;第六,还增加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收入确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2
48、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23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企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8875号,
49、分成确认收入(条例第24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视同销售(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条例第25条)为什么?,企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8828号,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
50、。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领,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条例第25条)为什么?,企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收入总额,(三)应纳税所得,【例】“买二赠一”与返利券 假设一商场打了一个广告:买100送20,一顾客买了1000元的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