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登记业务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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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培训,开发区社保分中心2010年4月,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自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1987年3月3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实施细则颁布实施,标志着开发区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2、1992年我区出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1987年4月纳入社会统筹。,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3、1993年1月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

2、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初步形成。4、1994年1月15日,我区公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5、1997年1月1日,我区颁布实施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6、随着国务院及天津市出台了一些

3、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条例或规定,使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开发区实行的各项社会保险也随之逐步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7、1998年7月1日,天津绎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8、2004年7月1日,关于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政策并轨的通知(津开劳人发200469号)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9、2008年1月1日,关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津开发人劳2007140号)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

4、述,10、2008年7月1日,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1、2010年3月24日,关于开发区失业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津开劳人发201057号)发布,失业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并轨。,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简述,12、开发区社会保险各险种自并轨后,缴费核定及补缴费全部按全市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业务范围: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坐落在开发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根

5、据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提示:非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建议到其所属区县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就业登记及退工退档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一)办理登记经办须知:1、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用表下载,网址为。,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按照“单位类型”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1

6、、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民办非企业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用纸);国家机关持批准成立相关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或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4、银行基本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可)。特别提示:外商投资企业还

7、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用纸)。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此表由缴费单位用钢笔或水笔填报,一式两份,填报内容不得涂改,也可计算机打印。单位代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填写。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由社保机构按规则编制确定。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以法人名称为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单位类型为企业的应填写

8、“企业信息”,并与工商登记执照相关内容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企业的填写“机关事业信息”,批准成立信息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对于成立时间较早无法提供单位成立证件的缴费单位,此栏可不填写,其他项目按实际情况填写齐全。行业名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规定,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单位住所(地址)按单位当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邮编按单位所在地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参加险种为“五险统一征收”,应在各险种后用“”表示。“参加日期”应填写按规

9、定应参加该险种的日期。早于政策实施之月成立的单位,各险种应参保时间按政策实施之月确定,晚于政策实施之月成立的单位,各险种应参保时间按单位成立时间确定。申报日期应为每月8日前,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前(缴费人员减少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4日);缴费日期应按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期申报结算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登记表填表说明:,缴费方式应选择“委托收款”,缴费单位根据分中心登记部提供的“单位编号”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办理社会保险费划转协议书,并将社保留存联送至分中心登记部。注:协议银行包括本市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津银行、

10、光大银行。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委托扣款的单位,应报分中心征缴部同意后改为其他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二)分立专户:1、开发区企业申请分立农民工综合保险户,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备注栏标明“农民工综合保险”,按上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办理,单位代码按社保提供的格式填写。2、机关事业单位分立“临时人员户”、“公务员户”、“非公务员户”的,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备注栏分别标明“临时人员户”、“公务员户”、“非公务员户”,亦按上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办理,单位代码按社保提供的格式填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

1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三)缴费核定:1、凡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职工,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不参保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外单位缴费人员、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外籍人员(非中国公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三)缴费核定:2、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实际发生数统计

12、,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执行。其中,对于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三)缴费核定:3、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以下简称人员变动名册),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与每月26日至次月8日

13、办理缴费人员参保登记。4、用人单位核定缴费后,应及时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特别提示: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审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各单位应注意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口径一致,只是调整时间不一样。,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四)缴费费率:1、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

14、费比例25%,个人缴费比例8%。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职工与用人单位新签订农民工合同的,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四)缴费费率:3、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9%,个人缴费比例2%。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费救助: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年核定。2010年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0元和300元的标准缴纳。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暂定一类为0.5%、二类为1.0%、三类2.0%,个人不

15、缴费。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五)费率优惠:1、用人单位在成立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在60日内为全部职工申报应参保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优惠费率。2、用人单位申请费率优惠应填报天津市享受(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审核表,并按照天津开发区参保单位享受社会保险优惠费率申请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报缴费的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五)费率优惠:

16、3、经分中心批准可享受3年优惠费率,第一年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17%);第二年降低2个百分点(18%);第三年降低1个百分点(19%)。4、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不为全部职工办理缴费结算,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中断缴费的,终止其享受资格。,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1、对已办理缴费结算的单位,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在我市参加其他险种的,或经核查无参保缴费人员的,只核发登记证副本。2、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满两年的缴费单位,应按期核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时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17、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3、经核验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页签署验证日期,并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专用章”;经核验不一致的,缴费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满,应办理换证手续;对遗失、损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应登报声明,然后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4、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的,提请稽核检查。,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七)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用人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变更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

18、变更登记表(津社保登字2号),并按照“变更事项”分别提供如下资料:当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类型等其中一项或几项发生变更时,持参保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以上均为复印件A4用纸,下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当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时,持其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当用人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号发生变更时,持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当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持相关的批准文件或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

19、保登记,2、缴费单位“单位类型”发生变更,依据天津市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险种及费率一览表,重新核定应参保险种、时间和费率。3、缴费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核发登记证并将原登记证交回。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委托扣款账户发生变更,应重新与经办银行签订扣款协议,协议编号(ID)不变。具体经办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缴费申报前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八)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合并、撤销、终止、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跨统筹范围转出或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情况时,填报天津市

20、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津社保登字3号),并按“注销原因”分别提交如下资料:当用人单位破产时,持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当用人单位解散、合并、撤销、终止时,持有关部门批准解散、合并、撤消、终止的文件;,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当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时,持工商部门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证明;当用人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时,持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当用人单位发生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情况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2、用人单位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加盖注销作废章。,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21、,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经办须知:1、缴费单位办理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时需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表),同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和减少的,应分别填报。网上申报单位可不填报纸制报表。表格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用表下载,网址为http:/。,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2、缴费人员减少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4日,缴费人员增加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3、凡一次性裁员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经分中心逐级审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所需材料:(

22、一)缴费人员增加 增加原因包括:1、新参保:指含招工、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首次参保社会保险的人员。对于外省市来津(调入)人员参保的,亦按照新参保处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所需材料:2、统筹范围转入:指本市范围内调入的人员,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入和统筹区县间转入,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恢复缴费:指因各种原因在本单位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恢复缴费的人

23、员。,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所需材料:(二)缴费人员减少 减少原因包括:1、退休: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特岗及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特别提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必须经用人单位经办员和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男25年,女20年),需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所需材料:2、死亡: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职

24、工养老保险手册。3、出国(境)定居:需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所需材料:4、统筹范围转出:指本市范围内调出,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出和统筹区县间转出,对于因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暂无接收单位的,亦按照“统筹范围转出”办理,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劳动行政部门出具退工退档手续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单位职工整体转出的,需提交转出申请,注明转出时间、转出人数、缴费基数、转入区县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二、缴费人员登记、增减变动,所需材料:5、

25、跨统筹范围转出:指调往外省市参保的人员,需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并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特别提示:网上申报单位减员时只选择“转出及其他”,属于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均应在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1、此表由缴费单位用钢笔或水笔填报,一式两份,填报内容不得涂改,也可计算机打印。同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和减少的,应分别填报。,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2、公民身份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11643-1999)的规定填写,确无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可暂用居民身份证编

26、号代替。,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3、姓名、民族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4、人员身份:可选择大龄下岗职工、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农民工伤、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等填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5、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填写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依据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填写养老保险核定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填写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天津市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认定表,填写医疗保险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无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的,参加工作时间按首

27、次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填写。,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6、增加(减少)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填写增加或减少的缴费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含招工、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缴费人员填写在本单位首次发薪的月工资收入(保留到元)。,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7、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填护照号码”;“姓名”填写外文名(大写)或“中文名”;“民族(国籍地区)”填写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填写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人员身份”填写“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填表说明:,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

28、保险的,“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号码;“民族(国籍地区)”分别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参加工作时间”填写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人员身份”填写“台港澳”。,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三、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经办须知:1、单位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个人信息必须由单位经办员统一修改;间断缴费人员及个人缴费人员由个人修改;退休人员由养老金支付部门处理。2、填报天津开发区参保职工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表格下载修改申请表下载,网址为。,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三、个人基本信息修改,3、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及时修改报盘系统数

29、据信息。4、办理完个人信息修改后,需及时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办理社会化发放卡信息修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三、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2、号码或姓名改动较大的(如:出生年月、户籍地、姓氏等发生变化)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办时间:每月11日至15日的工作日(节假日不顺延)。,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四、社会保险数据整理,1、对于数据库系统中同一参保人员存在多条、重复数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开发区社会保险数据整理申请,携带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前来办理;个间断缴费人员及个人缴费人员由个人办理。特别提示:

30、存在重复缴费记录的应将手册首页及缴费记录复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四、社会保险数据整理,2、对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缴费记录与数据库系统记录不符的(包括无记录),填写开发区社会保险数据整理申请,携带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前来办理。经办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四、社会保险数据整理,3、特殊情况说明:属于参加原十一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需提供十一行业个人帐户记载单;2010年1月以前养老保险跨统筹转入人员,需提供基金确认到帐的外省市转移单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表、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

31、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经办须知:1、自2010年1月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2、转移资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社会保险登

32、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3、参保人员可暂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待确定养老金领取地后再统一办理转保手续亦可。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在户籍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且所在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当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且所在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原

33、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且每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所需材料:(一)跨统筹范围转出 1、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经分中心审核出具缴费凭证。2、分中心在接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具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二)跨统筹范围转入 1、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4、接续申请表,并提供缴费凭证及以下材料,确认参保人员转入条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我市就业参保的,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本市户籍;外省市户籍人员到我市就业的,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确认参保人员实际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经我市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确认转入资格;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回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户籍,并确认参保人员在外省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外省市户籍人员,累计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参

35、保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二)跨统筹范围转入 2、对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人员已在本分中心参保的,经分中心征缴科长、主管主任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3、分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五、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三)建立临时基本养老缴费帐户人员办理帐户转移时,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经分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经办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节假日不顺延)。,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分中心登记部,六、温馨提示,1、登记各业务处理均需在经办窗口办理,不能在网上申报。2、个人业务对外经办时间:个人信息变更时间为每月11日至15日的工作日;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为生日当月26日至次月4日的工作日;办理保险转出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保险数据整理时间为每月1至15日的工作日。3、对外公办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不办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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