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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二、公司的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二)公司合并的程序,(一)公司合并概述。,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组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形式:(1)新设合并,又称解散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合并的特点,(1)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
2、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2)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合并决议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5.办理合并登记,1.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即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在签订合并协议的同时,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供债权人查询。资
3、产负债表应明确公司资产的借贷情况,财产清单应将公司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分别注明,以明确各方的财产状况。,商法学,3.作出合并决议 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合并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4、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商法学,5.办理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必然引起公司的消灭、新设和变更,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办理解散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三)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1.公司的消灭2.公司的变更或设立3.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4.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1.公司的消灭 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
5、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2.公司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组织要件,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法定最低资本以及经营场所等。,二、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概述(二)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一)公司分立概述,1、公司的分立,一个公
6、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2、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即:A=A+B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即:A=B+C,(二)公司分立的程序,1.作出股东会决议2.订立分立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申请登记,1.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分立属于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因此,分立应由董事会提出分立的议案,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确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7、2.订立分立协议公司法没有规定分立协议的内容。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分割时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对债权人而言,公司的分立将引起公司财产及其债务状况的变化,直接关系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申请登记派生分立后,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登记后,还应办理公告。但该公告非分立之生效要
8、件和对抗要件,仅起告知公众之作用。,(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1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2公司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的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3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债务:无论分立协议是否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
9、债务都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如果分立协议对债权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由分立的法人共同享有债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大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后大华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华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华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大华公司被注销。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大华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建设银行经多次向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催
10、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大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华新公司与华丰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问题】原大华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为什么?,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二、公司的清算,一、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特点1、公司解散,又称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2、特点:主体资格的消失。组织解体。永久性停止营业。,(二)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关闭。(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2)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2、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被迫解散因公司违法而由有关机依职权予以解散。从广义上讲,公司的强制解散还包括判决解散。判决解散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解散公司。(1)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主管机关命令解散(3)公司破产,二、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概念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公司清算可分为
12、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要步骤,因为:1.公司往往并非由一人控制,其股东众多,并且,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之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以法定的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2.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在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3.公司的
13、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的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财产。,(二)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组。2通知、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清缴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向股东分配4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三)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
14、的执行人。其使命为对内主持清算事务,对外代表解散中的公司。,1、清算组的地位,1、法律地位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2、清算组的职权(185条),(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期间的注意点,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
15、动,公司的全部活动应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特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
16、,实际上是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之外的国家设立的分公司。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即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已经依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业。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运用自己的资金、设备、人力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
17、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现为如下方面: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公司法人。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整套管理机构,而只由该外国公司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负责该分支机构。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能使用与其所属公司名称相区别的其他名称。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
18、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外国公司承受,即分支机构的所属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一)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二)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进行设立准备(二)提出设立申请(三)设立审批(四)办理设立登记并公告,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
19、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一、公司设立的违法责任 二、发起人、股东出资的违法责任 三、募集资金的违法责任 四、公司财务、会计的违法责任 五、国有资产保护的违法责任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违法责任 七、公司变更、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八、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违法责任 九、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的违法责任 十、其他规定,【思考题】1、公司的法定分类及学理分类。2、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其性质、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如何?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报表?7、公司的利润应如何分配?8、公司的公积金应如何使用?9、公司的注册资本若发生变更应符合哪些要求?10、公司合并及分立的程序如何?,11、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机构如何?它是如何运营的?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如何?13、公司法对发起人有什么要求?14、试说明公司的创立大会。15、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何?何谓累积投票制?16、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如何?17、上市公司及股票上市的条件。18、试说明公司债券及其发行条件。19、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作什么用途?20、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如何设立?21、简述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