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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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化XX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审批职责审管联动是指XX镇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镇行政审批局与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管责任。(一)镇行政审批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作出审批行

2、为,需报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由镇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上报。(二)镇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全镇行政审批的事项梳理、精简、流程、对上承接等工作。二、监管职责(一)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强化监管职能,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二)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办法和计划,明确每项监管工作的关键点与监管流程图等内容,并纳入区政务数据平台统一管理。三、联动机制(一)厘清审管职责边界。聚焦审批与监管适度分离改革现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后,进一步厘清行政审批部门与原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主管部

3、门职责边界。行政审批部门履行已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对受理过程、审查内容、评审评估、现场勘验、审批结果负责,主管部门履行已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二)完善联动勘查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划转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要求,填写XX镇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联合勘查联系单,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的职责事项,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为审管业务无缝衔接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完善审管联络会商机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1名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采取

4、函告、电话、工作会议等形式开展联络会商。商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充分听取主管部门意见,力促行政审批合法、高效。(四)完善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审管信息互联互通,将审管信息双向反馈责任落实到人,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推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决定或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五)完善审管业务协同机制。制定行政许可现场勘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现场勘验相关工作流程、

5、职责分工、办理模式等,在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中,邀请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提前介入,更好地服务市场,加快现场勘验事项办理进度。四、工作要求全镇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严格禁止:(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四)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影响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法律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附:1、XX镇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联合勘查实施方案附件1XX镇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联合勘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审批环节和流程,实现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减轻多头勘查、重复勘查等行为给申请单位造成的负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审批与监管的互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联合勘查范围在农药经营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涉及公路管理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到现场实地联合勘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镇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开展。二、联合勘查人员现场勘

7、查人员应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和行政执法资格与证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联合勘查流程1、启动联合勘查。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后,认为需要联合勘查的,启动联合勘查程序。由牵头单位将XX镇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联合勘查联系单转各联合勘查部门,明确勘查时间,各联合勘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加联合勘查人员,并提出申请单位需补充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2、组织现场勘查。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组织“一车前往”,或在约定时限自行到达现场。到现场后,各部门听取申请单位情况介绍,实地勘查现场情况。现场勘查人员应依据现场勘查要点实施勘查,并以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现场勘查情况。参与联合勘查的部门现场发现问题

8、,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申请单位答疑解惑。3、反馈勘查结果。联合勘查结束后,勘查人员应在现场勘查表上签署勘查意见。符合现场勘查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勘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勘查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勘查意见,在承诺期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四、相关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联合勘查工作,切实担负审批事项的改革放权、服务优化及转变职能的重任。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2、严格勘查程序。联合勘查应在审批事项规定时限内进行,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在联合勘查结束后,如有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暂停事项办理的,由申请人按勘查意见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复勘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3、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遵循“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勘查、缺席默认、资料共享”的原则。参加联合勘查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勘查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勘查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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