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期末复习-吐血力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保险期末复习-吐血力荐.ppt(2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题型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二、多项选择(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三、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四、简答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 20分),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第一章 人 身 保 险 概 述,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二
2、、人身风险分析,(一)生命价值理论,生命价值理论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指个人未来收入或个人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衡量该资本化价值的基本步骤是:(1)确定个人的工作或服务年限;(2)估计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入;(3)从预期年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及自我消费,得到净收入;(4)选择适当的贴现率计算预期净收入现值,得到个人的经济价值。,由生命价值理论可知,人的经济价值是个人未来收入或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因此,从开始就业起,随着时间的推移,潜在收入逐渐转化为实际收入,人的经济价值将逐渐减少,从而人身损失风险和保险需求也将相应地下降。,(
3、二)人身损失风险分析 1 死亡损失风险,(1)生命价值法 生命价值法以生命价值理论为基础,计算人的生命价值,并作为死亡损失的估计值。例如:某公司经理,现年30岁,预计工作至60岁退休,当前年薪为10万元,个人消费支出为5万元,预计在未来工作期间年收入和个人消费支出均按每年5递增。为简化计算,假设年贴现率为5,求该经理30岁时的生命价值或死亡损失价值。,分析,(1)该经理预期还能工作30年(6030);(2)由于在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入按每年5递增,所以,第t年(t=1,2,25),年收入为10(15)t万元;(3)由于在未来工作期间的个人消费支出也按每年5递增,所以,第t年(t1,2,25)对家
4、庭的净收入为(10-5)(15)t万元;(4)假设贴现率i=5,求得第t年净收入的现值为:(105)(15)t(1十5)-t5(万元)该经理的生命价值为150(=530)万元,即如果该经理在未来一年中死亡,其损失约为150万元,二、家庭需求法 家庭财务需求主要可分为现金需求和收入需求两大类。,(A)现金需求 现金需求是指家庭基于现金支出所需的一笔总金额,主要包括善后基金、抵押贷款基金、应急基金和教育基金等项。(B)收入需求 收入需求是指一个家庭每月需要的现金收入,用以支付各项日常生活费用,主要包括家庭调整期收入、子女独立前所需收入、配偶终身所需收入等项。,(3)收入置换法 收入置换法是根据家庭
5、需求和收入确定保险金额,同时还考虑了通货膨胀和社会保险因素,保险金额用家庭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如下示例:,合理的保险金额与年龄、年收入之间的关系,2 退休损失风险“经济死亡”3 健康损失风险“生存死亡”报废健康风险包括疾病和残疾风险,它们对个人家庭产生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风险两个方面。4 失业损失风险,三、人身保险的特征,一般考虑这几个这几个方面:被保险人的意愿;(通常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人身保险设计”方法)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保险金额的确定,18,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
6、,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来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数量),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例外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以债的数额为限,(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1 保险标的是否可估价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论是物质财产还是非物质财产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价值不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
7、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是以保险价值为依据。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确定保险金额从人身风险的分析入手,主要考虑4个因素:投保人的需求;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双方达成一致。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用前面所介绍的生命价值法、家庭需求法、收入置换法确定。,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3、性质不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必须遵守保险的补偿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由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但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属于例外。,4、保险期限不同,财产
8、保险合同是短期性合同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都是长期性的,使得人身保险在经营中存在一些特殊性,如储蓄性,5、保险利益时效不同,财产保险中,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社会保险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 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行为依据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强调的原则不同 保费负担不同 保障功能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按照保障范围划分,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按照经营方式来
9、划分,人身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按照投保方式来划分,团体保险,联合保险,个人保险,按照投保动因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弱体保险,健体保险,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弱体保险,附加保费法,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见教材P11页,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式合同,射幸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最大诚信合同,二、人身保险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 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
10、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 当事人与关系人 2 保险标的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6 保险金给付办法7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如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退保处理等约定。这些约定成为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和处理纠纷所必不可少的依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 附加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附
11、加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2 保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项的真实性条款。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2 体检报告书3 保险单4 保险费收缴凭证5 保险凭证6 批单,六、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无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12、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求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三)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综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不是一回事,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生效的合同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1)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 保险人方面的变更2 投保人的变更3 被保险人的变更4
13、受益人的变更,(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原先约定的某些事项进行修改,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等。,(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2履约终止3解约终止4退保终止,(六)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合同的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无效合同将 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费,即保险人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2)
14、不再承担保险责任。(3)退还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但是该合同后来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将已经取得的保险金退回给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二、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四、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五、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六、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七、保费自
15、动垫交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八、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九、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十、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nd option clause)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 provision),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与既存状况条款的区别,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
16、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年龄误告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该条款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制设立的。,保险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
17、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18、申请退保:退保金(cash surrender value)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reduced paid-up insurance)即以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与原保单相同的保险。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extended term insurance)即以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期间缩短,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内容与原保单相同的保险。,四、宽限期条款,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30天或60天)。第三十五条:投保人
19、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对首期保险费的交法时间取消了限制),保险法:“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四、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保
20、险法59条:“依照前条(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六、保单贷款条款,含义: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一般的,贷款金额只能是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
21、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七、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含义: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果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费及其利息。,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八、自杀条款,含义: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
22、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面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保单中止后,又复效的,自杀的时间起点如何计算,九、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23、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没有任何资格的限制。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亦无权申请保险金。,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这是因为:受益人是可以变更
24、的;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25、人死亡在先。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十、红利选择权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来源:“三差益”死差益:实际死亡率-预定死亡率 0费差益:实际费用率-预定费用率0利差益:实际收益率-预定利率0,保单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给付(cash dividend option)抵缴保费(premium reduction dividend option)积累生息(accumulation at interest dividend option)购买增额缴清保险(paid-up additional in
26、surance dividend option)购买一年期定期保险(additional term insurance dividend option),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现金选择权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强调约定给付期限4、等额给付选择权强调约定给付金额5、终身年金收入选择权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第三章 人寿保险,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第二节 普通人寿保险第三节 年金保险,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一 人寿保险定义 二 人寿保险特征三 人寿保险种类,一 人寿保险的定义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
27、险事故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风险的特殊性 长期性 储蓄性 均衡费率,三 人寿保险的种类(一)按照保险事故划分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二)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划分 一次性给付保险 和分期给付保险,(三)按照承保技术来分 简易人寿保险 和 普通人寿保险(四)按保险参加人数来分个人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五)按被保险人风险程度来分 健体保险(Standard Life Ins.)次健体保险/弱体保险(sub-standard Life Ins.)弱体保险:次健体是相对于标准体来说具有较高死亡率的群体,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标准体的
28、费率进行承保,但又达不到拒绝其投保的水平,通常会采取附加条件限制的方式对其承保,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 保额削减法(Lien method)这种方法投保人按正常保费交,但在一定时期内,保额按比例逐渐减少。适用于那些风险递减型的人。2 年龄增加法(rating up in age method)即将弱体者增加其投保年龄,再按标准死亡率计算。适用于那些风险递增型的人。,3 额外保费法(Extra premium method)即对某一类型的被保险人征收一定额外保费。适用于那些风险固定型的人。,第二节 普通人寿保险一、定期寿险二、终身寿险三、生存保险四、两全保险,一、定期寿险(Term Life
29、Insurance)(一)定期寿险的定义:指在约定期限内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死亡责任的一种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依然有效(二)定期寿险的特点不具有现金价值(保费低,纯保障性)保险期间固定 3 存在逆选择,(三)定期寿险的局限性当投保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超过约定期限,而又需要保障时,可能因其成为不可保体而永远丧失保险保障;大多数定期寿险不具备储蓄性,这对于偏重储蓄的人是一个限制。3 退保不退保费4 逆选择风险程度高5 消费者容易产生吃亏的心理,销售难度大,(四)定期寿险的种类1、平准式定期寿险(Level TermIns),特点: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
30、保持不变 2 递减式定期寿险(Decreasing Term Ins)特点: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保持递减,但保费不变,抵押贷款偿还保险(Mortgage redemption Ins),特点:1 死亡保险金任何时候与逐渐减少的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一致,保险期限与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致。2 一般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保费不变,由借款人支付。,信用人寿保险(Credit life Ins),特点:1 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给付给相应的债权人。2 保费可变,由借款人或贷出人支付信用人寿保险常用于消费贷款以及信用卡持有人,家庭收入保险(family incom
31、e coverage Ins)特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其配偶如果继续生存,则按合同规定每月领取收入保险金,一直到保险期限终止。,3 递增式定期寿险(Increasing Term Ins),特点:1 保额通常在保单的第2个年度开始逐年递增2保费可采用均衡式或递增式厘定。,(五)定期寿险两个重要条款1 可续保条款(Renewable Term Life Ins)可续保条款是一种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末续保的条款。保险公司一般采取以下的方式控制风险程度。限制更新次数,如只能更新2次。限制行使更新权利的时间,使这种权利在被保险人在到达某特定年龄后便消失。一般常见的年龄界限定于65岁,即被保险人
32、在65岁后,就自动失去更新的权利。限制更新后的保额。一般更新后的保额不得超过原有保单的保额。,2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le Term Ins)可转换定期寿险是一种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将短期险改变为终身险的定期寿险。为了减少逆选择,保险公司也有一些限制措施,例如:注明变更权在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岁数后即告消失;限制保额 规定变更权在保单到达某个特定年期后即告失效,(六)定期寿险适宜人群合伙人刚踏足社会的毕业生及低收入者进行消费贷款的人,二、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一)终身寿险的定义(二)终身寿险的特点(三)终身寿险的分类,(一)终身寿险的定义 是保险人向被保
33、险人提供终身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二)终身寿险的特点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具有储蓄性,累积现金价值。因为其保费多采用均衡式,现金价值的多少与保额和保险期限成正比。费率要高于定期寿险,(三)终身寿险的分类 依缴费方式可分为1 连续缴费式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Continuous Premium Whole Life Ins.)这种终身寿险投保人一直交保费,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这是终身寿险的基本形态。,2 限期缴费式终身寿险(Limited-Payment Whole Life Ins.)缴费期为一个特定的时期,缴费期过后,投保人便无须再缴费,然而保单却一直有效,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保
34、险人给付保险金为止。,3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Whole Life Ins.)即保户在投保时一次性将保费缴清,这种终身寿险的储蓄性最大,保险人来说较为有利。,三、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 Ins.)(一)生存保险的定义(二)生存保险的特点,(一)生存保险的定义: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二)生存保险的特点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类似于一种储蓄纯粹的生存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并不单独经营,一般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出现。,四、两全保险/生死合险
35、(Endowment Ins.)(一)两全保险的定义(二)两全保险的特点(三)两全保险的作用,(一)两全保险的定义 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它是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 责任最广:被保险人无论生、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2 费率最高3 具有储蓄性,保额包括危险保额和储蓄保额两部分,前者与保险期限成反比,后者与之成正比。实质是保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保额递增的储蓄性保险。,(三)两全保险的作用1 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2 为受抚养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提供经济安全保障。3 是一种有效的储蓄手段,有一定的税收
36、优惠政策,第三节 年金保险(Annuity Insurance),年金保险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或其他年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1 给付事故不同2 功能不同3 承保的风险发生率不同4 是否需要体检不同5 费率厘定基础不同,四 年金保险的分类,(一)按年金给付的起始时间来划分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延期年金(deferred annuity),(二)按保费交付的方式来划分1 定额(定期)缴费的年金保险 2 弹性缴费递延年金(Flexib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37、FPDA)3 趸缴保费递延年金(Sing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SPDA),定额(定期)缴费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只要受领人在累积期内不提取,那么利息就不用纳税,一旦提取,就必须对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纳税。,弹性缴费递延年金(Flexib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FPDA)个人年金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只要帐户有余额,即使不缴费,合同也不会因此而失效,所以就有了FPDA的出现。FPDA不规定缴费的次数和每次缴费的金额,清偿期间开始前,FPDA相当于只是个存款帐户,FPDA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保费只要存于保险公司,其利息就不征税。近年来,FP
38、DA在欧美地区十分普遍,趸缴保费递延年金(Sing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SPDA)与FPDA唯一不同的就是保费一次性交清有保证利率和续期利率。,(三)按被保险人人数来划分1 个人年金2 联合年金。第一个死亡终止3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最后一个死亡终止;给付额递减 4 最后生存者年金。最后一个死亡终止;给付额不变,(四)按给付额是否变动来划分1 定额年金(Fixed annuity)2 变额年金(Variable annuity),(四)按给付期间来划分1 终身年金2 最低保证年金。确定给付年金。确定最低保证给付年数,在规定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生死无关,退还年金3
39、短期年金 确定年金。年金给付期间确定 短期年金。以一定的年数为限,并在受领人死亡时停止支付。即过了规定的期间若生存,也停止。,年金保险的作用,提供晚年生活保障建立子女教育基金具有现金价值,第五章 新型寿险产品,第一节 分红保险第二节 变额寿险第三节 万能寿险,新型寿险产品产生的背景传统寿险产品缺乏灵活性,很难满足部分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市场利率变动时出现的“资金游离”现象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内在要求通货膨胀的压力,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个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殖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户的一种寿险产品。,第一节 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
40、二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极其领取方式,(一)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来源于“三差”,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二)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一般寿险公司对于储蓄分红都有一个最低保证利率,通常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高抵交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将每年的红利作为趸缴保费来购买与原保险责任相同的缴清保险,共享经营成果,共担投资风险,客户除获得保险保障外,还可与保险公司共同获得保险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及比传统寿险更高的投资回报期望。,客户、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多种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红利、累积生息、抵交保费或用所得红利购买缴清增值保险等,与传统寿险比较类似,有最低保证利率、保额固定、交费固定,三、分红保
41、险的特点,一 变额寿险的定义是将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管理费用后投入保险公司设置的分立投资账户,其投资成果反映在保险给付上,即退保的现金价值和生存、死亡给付的保险金与资金运用实际绩效互动的创新保险产品。,第二节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9/17/2023,保费,保单费用,死亡保费,固定保额,现金价值(无最低承诺),投资账户,减去,减去,余额,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设置专门投资帐户,与保障分离(2)独立账产,运作透明(3)保障水平不固定 投资连结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取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较大值。(4)风险与收益并存
42、,二、变额寿险的特点,三 变额寿险与分红寿险的区别性质不同收益来源不同收益分配不同风险承担主体不同收益水平不同透明度不同,第三节 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终身寿险。,一 万能寿险的显著特点,缴 费 灵 活,运 做 透 明,保 险 金 额 可 调,帐 户 余 额 部 分 可 领 取,理 财 功 能 强,客户可灵活选择缴费方式,为客户单独设立帐户,死亡率、收益率及经营费用对保单的影响分别列示,并明确告知各种费用如何扣除,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每年进行一次保险金额的调整,保险公司专家理财,定期向客户公布投资收益,一般有最低投资收益水平保证,客户可支取部分帐户余额,9/17/2023,
43、万能保险的运作:1 第一期期初现金价值=首期保费 各项费用 死亡给付分摊-附加优惠条件费用2 第一期期初现金价值按投资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第一期期末现金价值3第二期期初现金价值=第一期期末现金价值+第二期保费 本期管理费用 本期死亡给付分摊 4第二期期初现金价值按投资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第二期期末现金价值,万能保险的运作,9/17/2023,第一期,第二期,所交的可变保费,费用,死亡保费,利息,第一期现金价值,第一期现金价值,所交的可变保费,费用,死亡保费,利息,第二期现金价值,减去:,减去:,减去:,减去:,加上:,加上:,加上:,等于:,等于:,死亡风险保额(净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
44、险保险费费率,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保证利率结算利率,第一节意外伤害的构成,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的含义,(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遇见到伤害的发生1 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2 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可以预见的,但由于被保险人事先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二)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1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经不能采取措施避免2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二、伤害的含义包含三要素,(一)致害物1 器械伤害:如劳动工具、机动车辆等2 自然伤害:如暴雨、洪水、雷电等3 化学伤害
45、:如有毒气体、液体等4 生物伤害:如野兽、家畜等(二)致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三)致害事实:破坏性接触,三、意外伤害的含义,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的剧烈、明显地侵害的事实。意外伤害构成的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的非故意的剧烈的,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概述,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的归属“第三领域”,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保险期限短费率的厘定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相关,与其年龄没有关系免体检可以不出具保单有责任期限的规定,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死亡给付
46、 残废给付 医疗给付 停工给付,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一)不可保风险1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 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所受的意外伤害4 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二)特约承保的风险,1 战争2 被保险人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 核辐射4 医疗事故,(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均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应该指出的是,特约保意外伤害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之间并无绝对界限。,四、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相
47、同点:1 保险标的相同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相同3 保险合同主体相同,不同点:,1 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被保险人有损失不同2 费率厘定基础不同3 保险期限不同4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式不同,责任期限,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间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36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死亡或确定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二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判定,1 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
48、生在责任期限内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是意外伤害,1 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包括两方面要求:(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定程序推定的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如肢体断离;二
49、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如果宣告死亡时已经超过责任期限时,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意外险条款中约定失踪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6个月)时,视同死亡。(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1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定额给付 2 残废保险金的给付: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比,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废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废保险金。如果各部位残废程度
50、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每给付一次残疾保险金就对保险金额进行一次冲减,即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先残后死,则残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特别约定残疾给付主要针对那些特定职业的人对身体某个部位的特别需要而设计,其目的在于弥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不足的缺陷,第七章 健康保险,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第二节 健康保险合同常用条款第三节 医疗保险内容第四节 疾病保险第五节 残疾收入保险第六节 长期护理保险,第一节 健康保险概述,一 健康保险的定义,二、健